如何落实“法院领导不得越界过问案件”?


    

如何落实“法院领导不得越界过问案件”?
盛大林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规定》明确了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权力边界,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不得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法院内部人员如果违反《规定》,将对其提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如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据2月21日《京华时报》)

法官独立审判原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法治原则。它指的是,法官依照自己对审理的案件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理解,自主地作出裁判,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根据规定,除非是因为履行职责的需要,即使是法官的领导,也不能过问具体案件的审理情况。然而,法官独立审判原则在中国的实现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法院领导或上级法院工作人员“打招呼”干扰办案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最高法院出台上述规定很有针对性。

权力边界明确了,罚则也有了,那么这样的新规能不能得到落实呢?

要处分违规的人,首先必须发现违规的行为。可是,发现法院领导越界过问案件的难度很大。私下的“打招呼”都是隐蔽且“点对点”的,这种事儿当然是“天地地知你知我知”,如果当事本人不说,外人就无从知晓。打招呼的领导自己自然不会承认,而被招呼的法官即使不按照领导交代的办,一般也不会举报领导的违规行为。另外,是否是因为履行职责的需要,界定起来也比较困难。因此,“法院领导不得越界过问案件”这个规定本身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最高法院制定这一新规,无非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而要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这两个方面做好了,“越界过问”等干扰办案的情况自然就会减少,至少也可以把干扰压缩到最小程度。

如何监督法官的权力?除了法院内部的监督,外部的监督更加重要,而接受外部监督的前提是公开,这既包括法院工作信息的公开,最重要的则是审判的公开。只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监督作用就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根据法律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但这一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很多案子明明应该公开审判却没有公开,有些案子虽然名义上公开审判实际上却没有公开,或者公开度不够,比如限制公民的旁听和记者的采访。

除了监督,制约尤为重要。从根本上说,监督也只是手段,规制权力才是目的。如果公众发现法官滥用了权力并且指出了错误,而法官却充耳不闻且依然我行我素,那么监督也就失去了意义。实际上,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司法权力也是人民授予的,法官资格也是由人大审批的,法院及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应该得到维护,但也要严格地约束这一权力。一旦发生胡审乱判甚至徇私枉法行为,人大等法律监督部门就应该采取行动,从而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

当然,上述种种问题并不是法院内部所能解决的。要防止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干扰办案,充分实现对法官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必须对现行的司法体制乃至政治体制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