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律师:银行爽约利率优惠,购房者可诉其强制履行


 

深圳房地产律师:

 

银行爽约利率优惠,购房者可诉其强制履行

 

▇ 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茂荣律师

 

以2011年“新国八条”的出台为标志,中国的楼市调控开始向纵深方向发展,而随着银行存款准备金的再次上调,银根也开始持续紧缩,受此影响,最近屡屡爆出购房者已经与银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取得银行按揭承诺后,银行迟迟不予贷款或干脆不按合同约定给予利率优惠的报道,对此部分律师认为虽然借款合同已经生效,但银行可根据免责条款,在遭遇国家政策变动时上调利率,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特撰文商榷如下:

 

银行无权爽约的理由:

 

一、银行与购房者属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受《合同法》保护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不要认为银行财大气粗就高人一等,银行、开发商与购房者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二、除非特别规定,国家政策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签约后房贷政策的变化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政策对其出台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一般情况下,即便是国家法律,也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而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签约后如政府出台首套房不能再给予利率优惠的规定,也只是适用政策出台后的借款行为,政府也无权撕毁之前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而提高存款准备金只是压缩了流动性,与利率无关(银行只是想将有限的资金贷给高利率的购房者,谋其更高的利润)。

 

三、“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变动上调利率”的免责条款属购房者的贷款陷阱条款

 

合同条款应具有确定性,“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变动上调利率”导致了执行利率的不稳定,在国家政策范围不清、政策本身有不确定性及政策不具有溯及力的情况下,该格式条款的本质是银行单方面赋予了自己的任意毁约权,即:以利率优惠吸引购房者,贷款后再借口政策调整提高利率。

 

交易双方的应对措施:

 

一、业主方面,银行出具承诺函后怠于放款的,二手房业主和一手房开发商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银行强制履行房款支付义务;

 

二、购房者方面,可持《借款担保合同》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银行按约定的利率履行合同;

 

三、“在商言商”,银行也是商业主体,也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能够多收利息不会少收,购房者申请按揭时务必重点检查利率优惠条款,如有诸如“银行有权根据情况变化上调利率”的霸王条款时建议选择其他银行贷款,因为常年的利率差额不是一个小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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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深圳二手房律师团首席律师、深圳地产草根思想家张茂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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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右铭: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坦坦荡荡做人,踏踏实实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