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241)


 

解析物权法(241

 

 

陈绪国

 

 

【原文】〖留置权消灭〗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消灭〗

本条款,是关于留置权消灭的几项主要原因的规定。

留置权消灭或者说被消灭,是否处于圆满与和谐状态,可以从其相关因果关系中找出答案。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具有特定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四大要素,叫做留置权四要素。每种要素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作,发挥各自的效用。

留置权的设立与消灭,伴随着留置权四要素的设立与消灭,值得人们密切关注。留置权是高端担保物权,其消灭是非常重要的担保物权现象,本条款予以特别关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留置权消灭的因果关系〗

留置权消灭的因果关系,指留置权因何原因而消灭,会造成什么样的结果,可从中分析评价留置权四要素关系什么样的圆满与和谐程度。

留置权消灭,实指留置权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四大要素的消灭,包括主观原因的消灭与客观原因的消灭、有瘕疵的消灭与圆满的消灭、可追究责任的消灭与可免予责任的消灭、怎样另行提供担保等,对于当事人关系重大。留置权的效率与效力,完全可以从留置权消灭这一最后环节中反映出来。留置权消灭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不限于本条款这几种形式,需要融会贯通全面理解。

留置权消灭,可分为广义上的消灭与狭义上的消灭两种形式。广义上的消灭,指留置权期间与留置权实现以后因各种原因而消灭。狭义上的消灭,指留置权期间因各种原因而消灭。本文持广义上的消灭观点,涵盖留置权一切消灭机制及其因果关系。

担保法第88条规定,留置权因以下原因消灭:(一)债权消灭的;(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务人接受的。这种规定,将留置权期间与留置权实现以后因两种主要原因而消灭规定之,取材角度与物权法本条款的规定有所不同。

另行提供担保,可分为广义上另行提供担保与狭义上另行提供担保两种形式。广义上另行提供担保,指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包括保留留置权四大关系与不保留留置权四大关系在内的全部另行提供担保。狭义上另行提供担保,指不保留留置权四大关系在内的另行提供担保。本文持广义上的另行提供担保观点,涵盖另行提供担保一切机制与因果关系。

教科书或者通说上,解读比较简略,基本上持狭义的留置权消灭与狭义的另行提供担保的观点。本条款的规定比较简略,需要我们深入地分析认证,全面地把握其精神实质,而不应当简单地下结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特定的情势下,留置权期间,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并不必然造成留置权消灭。如果既另行提供担保,又不破坏现有的留置权四大关系能够成立,那么,这样的另行提供担保,应当是优化选择的办法,值得提倡,而不是一味地边缘化她与封杀她。

留置权消灭,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留置权生成要件上的影响

留置权设立的正确与错误程度影响到留置权消灭的效果。这是留置权消灭的基础性原因,初期的留置权质量定型以后,后期的留置权质量也就难以改变。尤其是那些法定程序不遵守、法定要件不符合的时候,事后补救是相当困难的,甚至于当事人意定生效部分也是如此。

1留置权生成要件上有正误优劣之分

从留置权生成要件上分析,可分为正确设立留置权和错误设立留置权两种不同形式的消灭。

正确设立的留置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法、合情理地设立的留置权,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物是合法、合情理而不违反规矩的。一般具备了留置权四大要素的相关条件,没有人为的破坏与外界的干扰、客观条件的制约,可以使得留置权的四大要素尽情地发挥作用,也使得留置权消灭时处于自然的、圆满的、和谐的程度。

除了依法、依规设立和行使、实现留置权以外,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另外设立担保物权而不再适用留置权的,留置权可以消灭。

错误设立的留置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合法、不合情理地设立的留置权,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物是不合法、不合情理或者违反规矩的。一般不能使得留置权四大要素不能充分发挥效用,甚至于根本不能发挥效用,也使得留置权消灭时处于非自然、非圆满、非和谐的程度。

例一,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恶意串通设立留置权,借以对抗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逃避债务和共同分享非法利益的目的。这种非法的留置权,必然导致非法的结果。

这是违法设立的留置权,成立以后应当以剥夺非法权利的办法来消灭,而不是采取保留和实现权利的办法来消灭。

例二,留置物上附有优先权的,留置权优先受偿权等权利会受此物权排除。因为:在特殊情势下,公共利益的优先权优于留置权。对于特殊的劳务性费用,于特殊情势下优先权优于留置权。特殊的财产,如船舶、航空器等本身具有优先权,其优先权优于留置权。

这种不合情理的留置权,必然导致不合情理的结果。这是违规设立的留置权,成立以后应当以保留原有权利(留置权的权利依具体情况而定)的办法来解决,而不是简单地采取剥夺权利的办法来解决。

例三,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也会导致留置权消灭。此项义务,也是留置权人的信托责任,与行使留置权相对应,构成留置物所有人的主要的定限物权。由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导致留置权消灭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留置权四要素一经破坏,便不能恢复到良好状态,留置权人要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这是滥用留置权的行为,必然导致不合法、不合情理的结果。对于留置权消灭的异化行为,采取反异化的手段来解决,以维护留置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留置权生成须履行一定程序与过程控制

留置权四大要素的效力,分为留置权成立的效力、过程的效力、实现的效力的三个阶段。前两个阶段的效力为生成要件上的效力,叫做一次效力;后一个阶段为实现要件上的效力,叫做二次效力。在生成要件问题上,履行一定的程序,建立行之有效的法锁与信托关系与过程控制是很有必要的。

留置权合约的签订与履行,留置财产的交付与妥善保管,留置财产孳息的收取与费用的抵收,留置期间的确定与债务履行或者另行提供担保,尤其是两个月以上的债务履行期(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除外)等等,所有这些,都需要履行一定程序与过程控制。

本法第236条原则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这种法定的担保期间,不同于动产抵押权、质权意定的担保期间,也不同于权利质权的担保期间。若是将留置权期间混同于其他的担保期间,留置权生成质量上就会出问题,继而令留置权消灭机制上出问题。

留置权从生成要件上到实现要件上,需要将留置权四要素充分调动起来,需要进行全要素、全过程、全方位的密切联系,以确保留置权消灭达到和谐与圆满的良好境界。

2.留置权实现要件上的影响

留置权实现的正确与错误程度影响到留置权消灭的效果。这是留置权消灭的继承性原因,后期的留置权质量取决于前期的留置权质量,留置权四要素的效力全部在其实现阶段显现出来。

1留置权实现要件上有正误优劣之分

从留置权实现要件上分析,可分为正确实现留置权和错误实现留置权两种不同形式的消灭。

正确实现的留置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合法、合情理地实现的留置权,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是合法、合情理而不违反规矩的。一般具备了留置权四大要素的相关条件,没有人为的破坏与外界的干扰、客观条件的制约,可以使得留置权的四大要素尽情地发挥作用,也使得留置权消灭时处于自然的、圆满的、和谐的程度。

错误实现的留置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或者擅自不合法、不合情理地实现的留置权,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是不合法、不合情理或者违反规矩的。一般不能使得留置权四大要素不能充分发挥效用,甚至于根本不能发挥效用,也使得留置权消灭时处于非自然、非圆满、非和谐的程度。

有的人会觉得奇怪,行使和实现留置权也会发生错误,也有正误优劣之分吗?答案在于实现留置权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上,也可以从留置权生成机制上或者留置权四大要素上进行纵横分析评价

譬如,留置权生成机制上本身是不合法、不合规约、不合情理的,留置权的实现与消灭同样地会是不合法、不合规约、不合情理的,这是不言而喻的。又如,留置权人非依自己的意愿而丧失留置物的占有,也可以使得留置权消灭时处于非自然、非圆满、非和谐的状态,需要采取事后补救的办法,来回归或者重新设立、实现留置权。

2)留置权实现须履行一定程序与过程控制

留置权的实现与消灭是一个终端的环节,其履行一定程序与过程控制,实为整个程序与过程控制的一部分。充分发挥留置权的二次效力,即充分利用留置权四大要素,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标在于使得留置权消灭时处于自然、圆满、和谐的状态。

本法本章关于留置权的法律规定,一共有11个条款。其中,关于留置权实现的条款就有5条。当然,第235条关于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也可以算作实现留置权的一部分,加上这1条,应当是算作6条。总之,关于留置权的实现与消灭,是非常重要的担保物权程序与过程控制办法。

行使、实现与消灭留置权的法律规定已经在目,剩下的具体办法与细节问题,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细节问题也可以决定成败,是不可忽视的执行问题。最大的问题,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依然是留置权期间的设立与到期执行的问题。

依照本法规定,可以正规地解决留置权实现与消灭的技术瓶颈问题。比如,留置权期间约定了的,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依据约定的期间不延迟地实现与消灭留置权。留置权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需要和可能,留置权人一般在两个月以上可以主张实现与消灭留置权,但鲜活易腐败等不易保管的留置物可以在两个月以内及时地实现与消灭留置权。又如,留置权期间届满,留置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

留置权正常的消灭,一般是在实现留置权过程中反映出来的。留置权不正常的消灭,一般是在留置权人对留置权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情势下反映出来的。其中,关于“丧失占有”的情形,会有几种表现形式,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具体分析的结果,请看下文的说明。

 

〖留置权消灭的两大类型〗

本条款规定的留置权消灭的类型,是其主动消灭或者被动消灭的主要类型。这两大类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属于重点监控对象。其他的类型没有规定的,不等于不承认其他类型的存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则需要当事人自律,或者根据留置权的法锁与信托关系、物权关系来加以规范化与调整。

一、因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而消灭

本条款列举的留置权消灭,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留置权消灭,包括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与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两种形式。前者可从债权人对于留置物占有控制的合法性、现实性来分析因果关系,后者可以从留置权人接受另类担保形式的现实条件来分析因果关系。

丧失占有,是留置权消灭或者被消灭的主要技术指标之一。丧失占有的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一是因主体行为造成的丧失占有。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主体和第三人主体,由人的主观能动性制造丧失占有的条件与结果,遂成为丧失占有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

二是因客体原因造成的丧失占有。留置物质量与价值不合格或者自然地丧失,成为没有利用价值的留置财产,亦成为丧失占有的客观原因。某些客观原因造成的丧失占有,主要集中于客体原因造成的丧失占有。

三是因法律原因造成的丧失占有。法律规定留置权人对于留置财产的丧失占有,主要集中于留置权实现后的丧失占有,认同或者不认同当事人之间的丧失占有,也不限制当事人之间意定生效的丧失占有。所谓合法的占有与合法的丧失占有,均可以从法律规定与法律关系中找到对照检查的结果。

四是由留置权生成机制与控制过程造成的丧失占有。留置权设立以后,必然与留置权的四大要素联系在一起,必然形成实现留置权与消灭留置权并列在一起。无论是合法的生成与非法的生成,注定了留置权不会太长久的。理论上,留置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然而,无论留置权是怎么设立、生成与实现,不可以成立永久性的留置权,因为债务人对于留置物享有所有权,需要据此发挥物的效用,需要及时地以此物为标的履行债务的清偿信托责任。

留置权产生的前提,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特定财产的占有控制,并由此产生留置权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四要素。这种占有控制和与其四要素的共同存在与发挥,应当是持续不间断的占有与存续,否则,留置权就会因占有控制的丧失而归于消灭。当然,这是基本含义。特定情势下,当事人拟定或者接受暂时性的消灭,能够复活的留置权消灭,不为完全的、终局性的消灭。否则,就是完全的、终局性的消灭。

因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而消灭,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情形存在:

1.理想的丧失占有:因留置权实现而丧失占有

留置权实现而丧失占有,是留置权目标责任制完成使命以后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所谓占有,是留置权本份的职权范围,名为占有留置物,实为控制留置物。占有控制留置物的目的,不是为了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而是为了以留置物的价值或者价款来抵偿担保债权。

所谓丧失占有,就是留置权人已经丧失留置物的占有控制权。因为留置权已经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优先清偿或者最优先受偿,留置权人丧失留置财产的占有,未必是一件坏事,而是一件大好事。

留置权行使时,经过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留置权人自然会丧失留置物的占有。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真相。如此说来,这种丧失占有,应当说是理想的丧失占有,也正是留置权四大要素充分发挥效用的结果,不必大惊小怪。

留置权行使时,经过折价处分留置财产,即使是留置权人取得了留置财产所有权,一旦债权被清偿,留置权四大要素不再发挥作用,留置权同样地归于消灭。

2.意外的丧失占有:永久性或者暂时性的丧失占有

留置权人因意外原因而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客观上可导致永久性或者暂时性的丧失占有。因为情况不同、主体与客体不同、因果关系不同,对于留置权四大要素的干扰、毁损、破坏程度不同,丧失占有的后果也就不同。

至于留置权人因意外原因而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不能一概而论。这里面,同样地存在理想的与非理想的、良性的与非良性的、有责任与无责任的、内部的与外部的丧失占有等多种情形。

1)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担保担保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担保担保,尽管留置权人丧失了占有,尽管留置权的行使、实现与消灭不正常,但毕竟是因留置权的法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种意外的丧失占有,是将坏事变成了好事,有非理想的成分,也有理想的成分;有非良性的成分,也有良性的成分;对于债务人的责任能够免除的,一律给予免除。无论是永久性丧失占有,或者是暂时性丧失占有,只要是债权人愿意接受另行担保这种现实即可,法律的原则性与当事人的灵活性是相辅相成的,各有各的作用。

2留置权人间断了留置财产的占有

物权法解读文本中,对于“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的解释,是概括性的。

主要理由是:留置权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合法占有。留置权人的这种占有应当为持续不间断的占有,否则,留置权就会因占有的丧失而消灭。其立法例,有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114条和第87条的明确规定。对于丧失占有而消灭留置权,持基本肯定态度。同时也提请注意的事项,若留置权人非依自己意愿而暂时丧失对留置财产占有的,留置权消灭,但这种消灭不是终局性的消灭,留置权人可以依占有的返还原物之诉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留置物而重新获得留置权。(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511页)

3)承租人保管留置财产不善而丧失占有

理论上,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物,是不轻易丧失占有控制权的。然而,事实上也会有意外或者例外的情形发生。

譬如,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将一辆已经留置的汽车出租。承租人保管不慎,租赁经营的汽车被人偷盗走了。这种意外情形的发生,导致留置权人暂时丧失占有留置财产。若是承租人找到了此辆汽车,原物返还给了留置权人,留置权可以由丧失占有而恢复占有控制。若是承租人找不到此辆汽车而赔偿了一辆价值相当的汽车,也可以视为留置权可以由丧失占有而恢复占有控制,不过是变通的恢复占有控制而已。这是一种纯粹意外情形的发生,所导致留置权人暂时丧失占有。这种消灭不是终局性的消灭,留置权人可以依占有的返还原物之诉,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留置物而重新获得留置权。

4)债务人串通作弊而丧失占有

客观上,因债务人串通关联利益人恶意破坏留置权人的占有控制权,也是有可能发生的。有的债务人因为债权人占有控制标的物而非常不舒服,背地里串通关联利益人以虚假承租的办法骗取留置权人的信任,使得留置权人丧失占有控制。这种做法,显然是破坏留置权的四大关系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需要承担一定的信托责任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这种消灭也不是终局性的消灭,留置权人也可以依占有的返还原物之诉,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留置物而重新获得留置权。

5留置权人保管留置财产不善而丧失占有

除了临时性丧失占有之外,永久性丧失占有的情形也有可能发生。大多数情形,发生在债权人没有尽职尽责地履行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致使留置财产毁损或者灭失。

其他原因是,因为留置财产本身的质量缺陷、价值缺陷等,造成留置物无法保管或者无法用来折价、拍卖、变卖,留置权人不得不放弃留置财产的占有控制权,或者永久性地丧失该标的物的占有控制权。

 

二、因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理性的变通式消灭,本法确认这种特殊消灭方式是合情理的,故本条款作出了重点规定。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其功能作用在于利用留置权的法律、法锁、信托与物权的四大关系,利用合法占有的动产进行过程控制,从而促使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并让债权人优先受偿。设立、生成、行使与实现、消灭留置权的直接目的,债权人不是为了直接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而是以留置权四大要素为杠杆,以留置财产的价值与交换价值为标的,形成一定态势与规模的约束力与执行力,促进债权的早日实现与清偿。

所谓另行提供担保,指留置权期间,债务人觉得以此项留置物担保债务不方便或者不合适,提出以另外的方式或者另外的财产来担保债务的履行,经留置权人同意而成行的另类担保方式。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以后,依不同的另行方式消灭留置权,但并不是说任何的另行提供担保一定会消灭留置权。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可以是其他担保物权,如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也可以是保证金之类的另行担保。其中,选择抵押权、动产质权之类的另行担保而放弃留置权担保,必然导致留置权消灭;选择权利质权、保证金之类的另行担保,放弃留置权担保会导致留置权消灭,不放弃留置权担保不一定导致留置权消灭。

其他非主流的留置权消灭,不在此列,因为本条款没有列举非主流的留置权消灭对象。这类推论,可参考本解析第一部分“留置权消灭的因果关系”的叙述。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导致留置权消灭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主体成立的要件要适合。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应当被债权人接受,若债权人不接受其方案,留置权不消灭。

二是担保债权额度要相当。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所能担保的债权应当与债权人的相当,不能差距太大。

三是是否以脱离留置权为前提条件。留置权期间,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既可以脱离留置权,也可以不脱离留置权。前者可能造成留置权消灭,后者不一定造成留置权消灭。

四是留置权期间届满,没有特殊情况发生,一般不应当由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只有在留置财产被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后,仍然不足以清偿债权的情况下接受保证金之类的另行提供担保。

另行提供担保与留置权消灭的对应关系如下:

1.完全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完全可以消灭。

完全另行提供担保的,指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方案,不再执行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方案,也不以现在的留置财产来担保债务,或者以人保代替物保—以第三人的保证金来完全替代现在的留置财产担保方案;或者以不动产、动产来抵押担保债务,完全替代现在的留置财产担保方案;或者以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的办法,完全替代现在的留置财产担保方案。

完全另行提供担保的,应当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1留置权人接受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方案。

这个方案,被留置权人接受,并已经成为既成事实。没有接受、没有成为既成事实的,完全另行提供担保的不成立。

2不再执行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方案,也不以现在的留置财产来担保债务。

留置权的成立,是与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以及法律关系、物权关系相关联的,这四大关系一撤销,留置权从内核上可自然归于消灭。留置权是建立在现有留置财产上产物,留置权人失去占有控制留置财产的权利,留置权从物质上也归于消灭。

3)不在留置财产上搭配保证金之类的另行担保方式。

担保物权,分为单独作业的和合成的担保物权,或者分为主担保物权与副担保物权、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等形式。单独作业的担保物权,仅仅是债务人以自有物作保,不需要第三人或者他人的保证金来担保。合作完成的担保,或者以第三人的财物为债务人担保,或者以他人的保证金为债务人担保。其中,合成的担保物权,既有物的担保和人(保证金)的担保的,物的担保是主担保,保证金的担保是副担保。

若债务人在留置财产上搭配保证金之类的另行担保,并不意味着一定要与消灭留置权挂钩。因为既承认留置财产的效用,又承认留置权四大要素关系的效用,并且在留置财产上增加了保证金的另类担保方式,这种另行担保,不但不会消灭留置权,而且还会加强留置权的影响力与整体效力。由此可见,所谓的另行担保,应当与留置权、留置财产完全撇清关系,才能有效地消灭留置权。

2.不完全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不一定消灭。

不完全另行提供担保的,指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另行提供担保的方案,仍然以被留置财产为中心进行变更式担保,企图以保证金、违约金之类的担保方案取代现行的纯留置权方案。这种特殊方案的执行,所产生的结果,是留置权于留置财产担保期间不一定消灭。

1)债务人可以在不破坏现有留置权关系上另行提供担保

更加理想的办法,是保留现有的留置权四大要素之关系,另外增加一层保证金之类的担保关系。其结果,能够说明这种“另行提供担保”,不一定于担保期间消灭留置权。

债务人可以在不破坏现有留置权关系上另行提供担保,具体方案可以选择的有以下几个:

一是完全合作式另行提供担保。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留置权期间届满,债务人仍然不能履行债务时,不必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干脆完全以保证金来代替留置财产的担保,或者干脆向别人借贷资金来清偿债务。如果上述办法仍然不足以清偿债务,再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用以清偿债务。

二是另行提供担保与留置权共同担保。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留置权期间届满,债务人仍然不能履行债务时,一部分运用保证金来提供另行担保,一部分仍然以留置财产提供担保,以弥补留置财产价值上的不足部分。

上述两种情形,是在保留留置权四大要素之关系或者留置财产效用基础上的调整,名义上是“另行提供担保”,实为加权式担保。比较之下,在保留现有留置权四大要素之关系基础上加上另行提供担保,比在不保留现有留置权四大要素之关系基础上加上另行提供担保更好一些,留置权人更容易接受一些。好不容易成立的留置权,一下子被人为的消灭,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或多或少地产生不利影响,一般而论,不到万不得已情势下,留置权人不会轻易接受以其他担保方式来取代留置权的担保方式。结论是,在保留留置权四大关系基础上另行提供担保,应当是最优化选择的方案,其他方案只不过是参考方案而已。

 

 

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88[留置权的消灭]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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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物权”在物权法中的法学意义与特殊作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国家财产防火墙》。

《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

0888解放地奴宣言》;

《全球面临大规模国际“圈地运动”的严重威胁地方公众的利益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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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1·物权法综合效力之物权排他兼协同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2·物权法综合效力之政策性物权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3·物权法综合效力之技术性物权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4·物权法综合效力之物权的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5·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出台之经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6·宪法物权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相同之处》;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7·宪法物权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不同之处》;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8·宪法物权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之不同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9·集体地权之一物一权主义排他性效力评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0·集体地权之优先权效力评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1·集体地权之对世效力评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2·集体地权之四大权能效力评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3·集体地权之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对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4·城镇集体的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5·城镇集体信托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6·城镇集体民主公布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7·集体财产公平保护的四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8·私人财产的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9·私人财产的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0·私人财产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1·私人增益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2·私人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国家财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3·私人财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4·出资人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企业法人所有权》;

《解析物权法(69)》;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6·公有团体法人支配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7·社团法人支配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8·业主建筑物专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9·业主建筑物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0·业主所有权的性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1·业主所有权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2·业主所有权的的动态平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3·法定建筑区划内的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4·规划车位车库的业主优先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5·业主车位车库的约定性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6·业主车位的法定性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7·业主的自治组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8·业主共决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9·住改商的类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0·住改商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1·业主共决权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2·业主维修资金与日常共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3·业主费用的分摊》;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4·业主费用分摊的证据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5·物业管理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6·物业信托管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7·业主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8·业主的生活物权请求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9·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0·相邻关系的权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1·处理相邻关系的指导性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2·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3·用水排水的处理措施》;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4·相邻关系的通行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5·相邻关系通行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6·相邻关系管线安设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7·相邻关系间隔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8·相邻关系通风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9·相邻关系采光日照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0·相邻关系的环境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1·相邻关系环境保护的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2·相邻关系不动产作业安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3·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4·物权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5·物权共有制的性质(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6·所有权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7·使用权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8·作用权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9·利用权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0·所有权按份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1·使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2·作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3·利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4·共同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5·夫妻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6·家庭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7·相邻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8·合伙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9·共有物共同管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0·共有物管理的初级形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1·共有物管理的中级形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2·共有物高级管理之派生性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3·共有物高级管理之金融产品投资》;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4·共有物的高级管理(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5·共有物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6·共有物重大修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7·共有物处分权的基本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8·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9·夫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0·家庭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1·业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2·合伙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3·共有物分割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4·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与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5·共有物分割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6·共有物分割瘕疵的担保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7·共有物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8·相邻业主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9·合伙关系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0·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1·共有物债权债务的法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2·共有物债权法锁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3·共有关系物债权的追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4·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一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5·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6·共有关系性质的等额享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7·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三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8·担保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9·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0·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1·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2·无处分权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3·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遗失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4·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5·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6·拾得人通知及返还遗失物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7·公安部门全权代理与返还遗失物的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8·遗失物保管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9·遗失物保管义务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0·遗失物领赏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1·失主遗失物认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2·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不同的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3·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4·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同文物保护法的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5·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6·主物与从物的转让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7·天然孽息与法定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8·孽息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9·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0·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1·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2·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三大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3·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4·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的两种类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5·用益物权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6·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7·用益物权人补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8·用益物权人补偿权法定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9·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与等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0·常规海域使用权的四大等级区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1·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2·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3·统分结合的自负盈亏经营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4·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5·土地用益物权与长期承包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6·耕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7·草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8·林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9·兼业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0·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1·两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2·土地流转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3·土地流转之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4·土地流转之专地专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5·土地流转之流转期定限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6·土地流转之择优录取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7·土地流转之集体优先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8·土地流转的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9·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登记的约束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0·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1·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的论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2·承包地不得收回的基本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3·承包地收回的特殊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4·宪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5·普通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6·部门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7·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8·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与其他方式的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9·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0·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1·建设用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2·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3·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4·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5·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6·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上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7·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下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8·已设立的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及其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制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0·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1·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2·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土地用途》;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3·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使用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4·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争议处理办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5·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7·土地用途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8·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9·土地用途变更的法理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0·土地出让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1·土地出让金的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2·现行土地出让金新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3·建筑物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4·建筑物所有权的除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5·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6·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多重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7·土地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8·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9·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0·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1·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2·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3·抵押权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5·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两项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6·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7·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8·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9·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0·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2·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4·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5·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6·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7·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性质辨别》;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8·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9·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0·宅基地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1·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2·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5·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6·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7·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8·自然灾害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9·环境污染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0·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2·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3·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4·不同土地所有制之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5·以地役区域区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6·以土地用途划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7·一般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8·地役权的基本物权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9·地役权是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0·地役权是特殊优先级土地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1·地役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2·地役权合同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3·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4·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5·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6·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方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7·按义务性质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8·按组织形式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9·按土地用途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0·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1·地役权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2·物上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3·权利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4·财产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5·地役权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6·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立法背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7·西方国家的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8·中国农村的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9·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意思表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0·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1·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主体适格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2·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区别对待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3·地役权转让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4·地役权转让限制之解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5·地役权抵押限制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6·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7·地役权抵押成立的限制因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8·地役权抵押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9·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0·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1·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2·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上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3·地役权法定解除之通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4·地役权法定解除之专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5·地役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6·地役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7·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8·担保物权之物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9·担保物权之债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0·担保物权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1·担保物权之信托权·权利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2·担保物权之信托权·财产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3·担保物权之信托权·交换价值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4·担保物权之信托权·直接与间接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5·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6·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7·担保物权主体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8·担保物权客体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9·担保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0·担保合同的从属与自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1·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2·担保范围之主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3·担保范围之利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4·担保范围之违约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5·担保范围之损害赔偿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6·担保范围之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7·担保范围之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8·担保范围的意定与法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9·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创新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0·两种状态之担保物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1·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2·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3·担保人三角债定限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4·三角债定限担保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5·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6·物保与人保的担保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7·物保与人保的要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8·物保与人保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9·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与性质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0·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简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1·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2·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对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3·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4·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5·抵押权性质之物债权(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6·抵押权性质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7·抵押权性质之信托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8·抵押权性质之反定限物权(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9·抵押权性质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0·抵押权之根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1·抵押权之一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2·抵押权之特殊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3·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4·抵押财产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5·不动产抵押范围之主从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6·不动产抵押范围之房地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7·不动产抵押范围之财产与财产权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8·不动产抵押范围之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9·动产抵押范围之所有权型抵押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0·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制度(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3·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4·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5·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双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6·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隐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7·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8·不得抵押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9·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0·抵押公益事业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1·抵押耕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2·抵押自留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3·抵押自留山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4·抵押宅基地属于次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5·抵押执法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6·抵押权属不明的财产属于一般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7·抵押合同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8·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9·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0·抵押财产的综合指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1·抵押财产的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2·禁止流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3·禁止流押的特殊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4·禁止流押的均衡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5·禁止流押的特别定限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6·禁止流押的连贯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7·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8·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9·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0·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落空抵押权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定限登记对抗主义(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2·抵押权与租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4·买卖击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5·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6·前置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7·兜底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8·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9·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0·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1·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的例外情形》;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2·抵押财产价值保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3·放弃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4·抵押权的顺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5·放弃抵押权或者顺位的责任免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6·抵押权的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7·抵押权的实现·折价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8·抵押权的实现·拍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9·抵押权的实现·变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0·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3·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4·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5·抵押物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6·抵押物孽息的收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7·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8·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9·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0·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1·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专项抵押的特别规定》;?(待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2·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通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3·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统一规划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4·抵押权存续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5·最高额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6·最高额抵押权法锁关系的多重性与持续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7·最高额抵押权的不确定性与确定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8·最高额抵押权的灵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9·法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0·意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1·最高额抵押权之协议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4·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5·模糊条件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6·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7·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8·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9·法律规定其他情形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0·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1·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统一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2·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协调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3·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可行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4·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实效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5·动产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6·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7·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8·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一·有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9·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二·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0·质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1·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2·质权合同之质押财产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3·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4·禁止流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5·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6·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7·质物的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8·质物孽息的法律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9·质物孽息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0·质权人对质物使用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1·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2·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一·妥善保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3·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二·赔偿损失》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4·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三·提前清偿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5·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一·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6·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二·或然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7·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三·相应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8·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四·提前清偿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9·承诺转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0·承诺转质概念的认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1·质权放弃之一·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2·质权放弃之二·其他担保人的免责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3·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4·质物返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5·质权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6·质权行使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7·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前提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8·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执行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9·质物变现价款清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0·质物变现价款的清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1·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意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2·最高额质权的属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3·权利质押与质权应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4·权利质权的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5·现实式与媒介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6·流转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7·派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8·预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9·以票据权等出质设立权利质权之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0·汇票支票本票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1·债券存款单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2·仓单提单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3·质权设立第一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4·质权设立第二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5·票据权利质权行使的特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6·票据权到期履行的主要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7·票据质权行使时出质人的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8·票据质权行使时质权人的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9·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之权利质权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0·基金股权等特种票据质权设立之特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1·以基金股权出质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2·以基金股权设立质权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3·以基金股权实现质权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4·商标质权设立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5·专利质权设立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6·著作质权设立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7·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之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8·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派生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9·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专有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0·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无形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1·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权利双重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2·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特效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3·应收账款质权客体之通联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4·应收账款质权主体之通联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5·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现实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6·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法律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7·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8·权利质权之适用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9·留置权基础条件是高端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0·优先留置财产的特别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1·优先处分留置财产的特别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2·留置权一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3·留置权之法律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4·留置权物权关系之粘连性与派生性(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5·留置权物权关系之一般特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6·民事留置财产的一般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7·商事留置财产的一般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8·牵连关系简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9·对牵连关系的再认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0·违反公共秩序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1·违反善良风俗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2·违反公共利益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3·违反当事人约定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4·物的属性与财产留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5·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6·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7·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8·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9·留置所有人的基本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0·留置所有人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1·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2·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3·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4·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5·实现留置权的方法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6·实现留置权的方法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7·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的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8·留置财产变现后多退少补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9·留置权人最优先受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0·留置权择优设立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1·留置权的最优先受偿与限制》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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