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权删除你的记忆吗?


  据《华尔街日报》本周三报道,奥巴马政府也计划推动国会通过一项《隐私权利法案》(privacy bill of rights)来保护美国网民不受有网络数据搜集的侵犯,互联网公司在使用用户个人数据做任何违背其本意的用途之时,都需要先征得用户同意。这项新规定将拓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的权限,并建立一个可强制执行的框架。

  欧盟在互联网个人隐私安全问题上则走得更远。有这样一种观点:用户光选择“不追踪”还不够,还要拥有“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goten),即,用户可以要求网站永久删除他们留下的所有个人信息,有权要求被网站遗忘。不过,这也引起了对隐私保护的重新认识和讨论。

  “被遗忘权”是欧盟去年针对互联网信息安全提出的一项法律议案,旨在保护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特别是在“Google地球”取景车涉嫌泄露个人隐私和Facebook泄露用户数据的事件发生之后。这个议案在当时引起了争议:支持者认为这属于保护隐私权的范围;而反对者认为欧盟的这种举措很怪异,因为不仅不是真正的保护隐私,而且还有可能会阻碍公共信息传播。

  欧盟司法专员( EU justice commissioner)维维安·雷丁(Viviane Reding)本周三在欧盟议会发言时,警告像Facebook这样的公司要遵守尚在修订中的隐私保护法律,否则就会受到起诉。其中这些修订就包括“被遗忘权”,用户是可以根据这项法律对不理会个人信息删除要求的公司提起诉讼的。此外,这项法律还规定网站或者其他公司未经允许偷偷搜集用户个人信息是违法的。雷丁的发言人说,这项法律可能会使欧盟成为第一个履行“被遗忘权”的地区。

  谷歌全球隐私顾问彼得·弗雷彻尔(Peter Fleishcher)提出很多疑问,比如“谁应该决定哪些被记录,哪些被遗忘?”“假如别人在网上发布了关于我的消息,我有权删除它吗?”因为“相对于法律请求来说,隐私弹性更大”。他在个人博客上发文说“隐私会越来越地用于司法审查”。如果有人在网上发布关于自己在意大利犯罪的消息,那么他会尊重记者和其他人报道这些的权利,而不会幻想自己有“权”在未来删除所有与此有关的记录,因为“文化就是记忆”。

  罗恩·米勒(Ron Miller)是专门报道技术新闻的自由记者,同时也是Fierce Content Management和Econtent的编辑。他说自己“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也对此感到不寒而栗。他认为,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人们是否能够删除这些内容,而是:“如果你能做的话,你会或者应该把这当做内容审核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