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广令”出台,广告合同各方如何调整广告合同条款


政策背景:

2011年11月底,盛传多时的“限广令”终于出台(即《〈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明文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执行。
目前,部分电视媒体已经完成2012年的广告投放招标工作并签订了广告合同,由于广电总局新规定的出台,各电视媒体将不得不根据广电总局通知规定,及时清理和撤销电视剧插播广告时段,重新组织及编排广告时段。广告合同各主体方也势必根据电视媒体最后确定的广告时段调整广告合同的条款。
 
律师建议:
1、    电视媒体作为电视广告的发布者必须立即重新组织和编排广告时段;
2、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已经签订《广告代理合同》、《广告发布合同》的,应及时对《广告代理合同》、《广告发布合同》中的广告时段、广告时长等进行磋商和变更,导致广告费用发生变化的,应对广告费用数额及支付条款进行调整。
3、    各方就广告代理或发布合同相关条款变更事宜达成一致的,应重新签订广告代理或发布合同或在原合同基础上签订广告代理或发布合同补充协议。各方无法就广告代理或发布合同相关条款变更事宜达成一致并导致无法履行广告代理或发布合同的,应签订广告合同的《解除协议》,明确解除广告代理或发布合同涉及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广告费用如何退还等问题,避免因此引发纠纷。
4、    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已经与电视广告片制作方签订《电视广告片制作合同》并已经开始制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调整电视广告片的时长和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及时调整《电视广告片制作合同》的相关条款。
 
相关链接:
 
广电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1月25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6号)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新规定得到切实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统一思想认识。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广播电视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重要的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必须充分发挥优势,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上来,把取消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作为广播影视系统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的重要举措,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要坚决贯彻落实。各级电视台要扎实细致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积极调整2012年广告招商安排,清理并撤销2012年电视剧的插播广告时段重新组织好节目和广告时段编排,妥善处理好广告合同等相关事宜,确保自2012年1月1日起,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同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79号)中第二条“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的规定终止执行。
  三、要确定重点监管内容。总局决定将2012年1月份列为“禁止电视剧插播广告专项监管月”。期间,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对辖区内各级电视台电视剧插播广告情况实施全面专项监管,发现问题,立即严肃查处。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需在专项监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监管情况上报总局传媒司备案。
  四、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管理,对播出电视剧时仍插播广告的播出机构,要依据总局61号令等规定,给予责令整改、警告、诫勉谈话、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处理。作出相关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总局61号令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请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接本《通知》后,立即转发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66 号)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11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蔡赴朝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作用,现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删除第十八条。
  三、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本规定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