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的守持 远甚于金钱的价值


  核心提示:当社会契约经常被违背,我们的社会价值、包括金钱衡量的劳动价值和无法用金钱衡量的人生安全价值,都实际上严重贬值了。

  一段时期来,多有煎熬人心的消息。其中涉及众多企业的有几年来“铁路大跃进”后,近期出现铁路建设大面积停工,大量工程款被拖欠;涉及铁路客运安全环境的,有温州动车相撞后至今,仍未公布对于事故原因的调查研判结论。涉及公民生活环境的有前些日子广东的小悦悦倒卧街头,身旁一众路人均以“没看见”行走而过;继续有矿难的报道,指出一些发生众多死伤矿难事故的矿企,在安全措施方面仍多有违规,而某些矿企的员工,连一个口罩都不戴就下井------

  对于上面罗列出的事件,有关报道和评论已经提出了许多分析,也提出了今后各方面改良的期许。我以为有一个方面,却是仍然值得我们去思考乃至采取行动的。

  这是指上面那些事件虽各自独立,但其共同点都存在着对一种基本社会秩序的违背:对于“社会契约”的违背。

  “社会契约”的精神,得到当代世人普适认同的是法国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建构观。卢梭对于社会契约,有几段真理性的表述:

  “社会秩序是一项神圣的权利,是其他任何权利的基础。然而,这项权利并不是天生就有的,也不是出自于自然,而是来自于契约的建立”。

  “问题在于:要找出一种联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卫和维护每个联合者的人身安全和私有财产。同时,在这一联合体中,每一个人在与全体人相联合的时候,所保持的服从仅仅是对他本人意愿的服从,而且仍然保留着像以前一样的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所在”。

  “而且,契约的条款就是由缔约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任何最细微的一点修改也会使这些条款变得空洞而无效”。

  (以上及后文的引述均引自卢梭著作:《社会契约论》)

  我想,在今天的中国社会,虽然在许多方面人们的认知有很大差异,但我们中国人事实是普遍接受:

  “社会秩序是一项神圣的权利,是其他任何权利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最赞同的莫过于“一心一意搞建设”。三十年来中国社会进步最有成效的部分也是经济建设的成就。这就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一种基本的“社会秩序”。中国之所以形成了这样一种搞好经济建设的社会秩序,是因为中国人在历经多年空头政治的摧残后,终于普遍达成了一项共识:搞好经济建设是中国国民的一项神圣的权利。这反映在多年来,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表达:谁要是不搞经济建设走回头路,中国人民是绝不答应的。

  这种对经济建设的认同的强烈程度,我以为基本符合了卢梭所表述的社会秩序形成的条件和位置:“是一项神圣的权利,是其他任何权利的基础”。搞好经济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是我们中国人最为认同的基本社会秩序。

  “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够延续三十年,当是中国人民守持了一项长期的社会契约。我们当代社会的演进历史清清楚楚的表明了“改革开放”这项全体中国人的神圣权利,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而是全体中国人历经磨难构建的一项长期的社会契约。

  谈到这,我不得不折服于卢梭社会契约精神的真理性,他说:“这项权利并不是天生就有的,也不是出自于自然,而是来自于契约的建立”。

  现在回到谈谈铁路建设工款的拖欠、客运安全环境、小悦悦事件、矿难和“社会契约”的关系。

  首先,这些事件特别是造成这些事件的根本原因,都是对当今中国基本社会秩序的破坏,它的严重性通过令致我们社会安定和发展最重要的一些“社会契约”遭到违背、抛弃、践踏和人为破坏而体现出来。

  ——铁路建设工程款的拖欠,是通过抛弃“经济合同”的约束而导致一种社会契约被违背。

  我以为,在中国,像铁路建设工程款拖欠这种事件,比一般社会人之间、私有企业之间契约的违背的性质更为严重,其对社会安定秩序的破坏力也更为严重。这是缘于铁路的属主是国有机构。当国有机构出现大面积违背契约的行为,找不到任何证据证明这种行为对于维护中国社会构建良好的社会契约秩序、也就是良好的社会秩序是一种值得彰显的实践。这种对契约的违背,产生的链式反应就是相关企业资金运作失衡、收支失衡、成本与利润失衡,后果是工人工资的拖欠、企业固定和附加成本的上升、企业运营节奏的紊乱。更严重的是,国有机构代表了某种国家意志,它的行为对广泛社会秩序有着潜移默化的教化作用。

  浙江等地近来时有的老板跑路事件,一定程度反映了社会上部分企业属主对于契约的破坏是多么的随意。

  如果没有强大的主流社会力量来维护社会契约守持的环境,非主流力量那里能够承担社会责任之重!

  而卢梭站在维护主流的位置,则有这样的表达:

  “正像牧羊人的品质优于羊群的品质一样,作为人民统治者的牧民之人,其品质也就同样地应优于人民的品质”。

  “而且,契约的条款就是由缔约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任何最细微的一点修改也会使这些条款变得空洞而无效”。

  我不敢说没有人能够义正词严的反驳我所赞许的卢梭的上述观点,但我清晰地表明我是希望政府机构、国有机构,它的品质特别是对于社会契约守持的品质,要优于其它位置的契约方。它至少要严谨地不成为首先抛弃契约的一方,不管是在“整体上”或只是“个别存在”。

  ——通过对于动车相撞原因分析,运筹改良铁路客运安全环境,也是一项对于全国人民的“社会契约”,因为全国人民都是潜在的铁路客运顾客。而温州动车相撞事故调查的结果、后续的相关运筹、包括报告结论的公开性,都将影响这项“社会契约”相关的社会秩序。

  在此,本评论并无意影响责任方在上述方面的自主性,而是表达对于社会契约守持的一个观点:如果我们整个社会尤其是国有机构对于社会契约的守持,能够有比目前状况更高的标准和自律能力,我们社会的安定秩序,包括人身安全秩序应该有更好的表现。

  一个参照系是,日本高铁47年保持了良好的安全记录,证明它拥有良好的社会契约守持能力,日本社会在客运安全环境这种社会秩序方面,堪称良好。

  我还不得不再次折服于卢梭社会契约精神的真理性,这就是上面已经引述了的卢梭的表达——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所在:“要找出一种联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卫和维护每个联合者的人身安全和私有财产”。

  卢梭居然在200多年前就洞见了人类构建社会契约和对于社会契约的守持,根本的价值在于以社会全部共同力量去保卫契约覆盖面每个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私有财产。

  那些从小悦悦身旁走过而事后表述:“没看见”的公民们,我以为让他们接受多一些社会契约精神,比笼统的要他们“讲道德”,更具有可操作性。皆因在事件发生后巨大的“道德”压力下,如果承认:“看见了”,可能是不可承受之重。结果可能就出现了现代版的掩耳盗铃。而社会契约精神,却可以让人事先去了解一个公民相关的人身安全、私有财产保护的共同责任。正如卢梭说的在这些方面,“这项权利并不是天生就有的,也不是出自于自然,而是来自于契约的建立”。就是说公民需要自我教育和事前认同,才能够有良好的后续社会行为,这些行为也就构成社会秩序的现状。

  而当主流社会力量改善了对于社会契约的守持能力,那些居于产业链某个部位的矿山企业,将会面对越来越严谨的安全契约环境而多一些遵守约束的自律,而矿工也会减少一些认为只戴一个口罩对于生命安全没有意义的越加放弃的行为。

  有见于卢梭社会契约精神对于改良我们社会目前状况的巨大价值,我建议每个能够阅读的公民、更建议政府官员、企业家们,去研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皆因里面有着对于我们构建良好社会秩序的关怀和真知灼见。

  “社会契约”有多重要?我以为它甚于金钱的价值。

  因为它不仅保护着我们的劳动价值,它维护的是我们作为完整的社会人的整体价值。当社会契约经常被违背,我们的社会价值、包括金钱衡量的劳动价值和无法用金钱衡量的人生安全价值,都实际上严重贬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