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作者 文钦)最近,甘肃省档案局政策法规处就著名学者型作家董洪投诉原甘肃省乡镇企业管理局丢失其干部档案一事向撤并重建的甘肃省工信委组织人事处发出口头整改通知,甘肃省直属机关作风投诉中心也派出三人小组登门调查这起长达18年的人事纠纷,转达省委领导批示,责成尽快了结此案。甘肃社会民生矛盾综合治理出现了良好开端。
2010年底,著名学者型作家董洪向甘肃省直属机关作风投诉中心反映甘肃省工信委“行政不作为”。2011年3月18日,甘肃省工信委组织人事处在给甘肃省直属机关作风投诉中心《关于董洪投诉的答复》一函中说“经查董洪个人档案不知何处,其又没在《西北农工商报》社上过班,故无法认定其是《西北农工商报》社的工作人员。董洪对此不认可。后经行政仲裁、法院终审判决,董洪败诉。”董洪直到2011年5月19日才获知该函内容并愤怒质问:初审、终审、再审法院下达的都是关于法律主体和受理范围的“裁定书”,被投诉人何处捏造来了所谓的“判决”?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定董洪的人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登记接谈须知》第十一条规定:“对于经过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驳回的案件,按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当事人确有生产生活困难的,应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解决。”1993年6月29日新闻出版署[93]801号《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第6款和第九条第5款中明确规定“主办和主管单位承担出版单位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董洪认为《西北农工商报》社的主管部门甘肃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撤并进入甘肃省工信委,被投诉人试图推卸责任的努力是徒劳无益的。众所周知,个人并没有档案的保管权和处分权,所以答复函正是被投诉人故意丢失干部人事档案、拒不依法行政的自我招供状。
早在1993年11月,武威地委组织部【武地组字055号】《干部介绍信》上“档案材料”一栏填写“随后寄”,“工资转移证”一栏填写“自带”,这清楚的表明董洪的人事档案由调出单位直接寄给了调入单位。调入单位在收档《回执》中说:“武威地委组织部:你处于93年11月16日寄来 字第 024 号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中所列的 董洪 等同志的档案材料共 壹 册,我单位已于93年11月27日收到,经清点无误,兹将回执退回。”
2011年9月7日,甘肃省工信委组织人事处给甘肃省档案局政策法规处口头答复“已将董洪档案寄回原单位”。1990年中组部、国家档案局修订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八章第34条第5款明确规定:“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甘肃省档案局政策法规处指出,既拿不出转递存根又拿不出收档回执,既是通过机要交通转递途中造成国家干部档案丢失又不写信催问,甘肃省工信委组织人事处仍然要承担“恢复档案”的责任。
干部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六章第30条规定,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要依法处理。《档案法》第五章第2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章第2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的《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六条指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机关管理工作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其中第3款规定:“违反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该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执法查处单位是监察部门,甘肃省监察厅投诉中心业已将董洪的投诉材料转交甘肃省工信委纪委(监察室)调查处理。
三个部门单位集体解决同一矛盾,体现了社会民生矛盾综合治理的良好开端。甘肃省工信委组织人事处“已将董洪档案寄回原单位”,这表明原调入单位自行毁约,已经让置换了身份的董洪又恢复了原状。重建人事档案是恢复干部身份的关键,保管档案是“党管干部”的具体体现,甘肃省工信委组织人事处何时落实甘肃省档案局政策法规处发出的“恢复档案”建议,社会各界拭目以待。
201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