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障碍并非不可逾越
同《公共关系导报》记者庆湛的谈话,
载于1994年5月28日该报。
企业破产正在走入我们的生活。毫无疑问,破产是通过优胜
劣汰,促进竞争、合理调节资源配置的一种市场行为。但是,在
破产问题的具体操作上,还存在严重的障碍。为此,本报采访了
著名经济学家曹思源先生。他强调指出,破产法的障碍不是不可
逾越的。在破产法推行过程中,虽然遇到了一些问题,但并不象
有些报刊文章渲染得那么可怕。许多重大问题,现在就能解决。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完全可以解决。首先可以采取分流的
办法。当企业出现破产的迹象时,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工作,安民
告示:愿意离开企业的,可以发放一笔安置费,职工可以尽早重
新寻找职业,“早下船的早上岸”,不愿离开的,企业破产时就
不能保证安置费有那么多了。各地反映,破产企业中多数职工40
多岁,这个年龄段的职工富有社会经验,自救能力最强,重新寻
找工作最有条件。其次,该退休的,也可提前办理退休,减轻安
置压力。剩余的职工可以通过劳务部门另行就业,其他的也可以
待业一段时间,领取社会救济金。
救济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早在1986年1月,国务院就
通过了破产救济办法。破产失业大军未到,救济粮草早已先行。
这部分钱现在已经积累了30多亿元,还没有发挥作用,派上用场。
地方财政上也可以变通一下,将企业破产前的补贴拨款延长1至
2年,以推动破产制度的进程。过去,国有企业使用土地是无偿
的;破产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收入部分至少应拿出1/2来安
置职工。
银行在破产问题上态度应积极明朗。银行在破产问题上并没
有放得开。一方面,银行的呆帐准备金不足,没法冲销对破产企
业的贷款。我们多次建议银行加大呆帐准备金的比例,现在,银
行已经从3‰提高到了6‰,这还不够,应该提高到12‰,并且专
门用于破产,专款专用。另一方面,银行在以往发放贷款过程中
有一些失误。如果企业破产,就要追究责任。银行的压力比较大,
有些还“拔出萝卜带起泥”。这个问题,我们建议人与事分开处
理。与其追究责任,不如先放一马。因为那是历史等原因导致的,
有些是个人舞弊造成的,有的是因为行政干预。作为债权人的银
行有责任在清理已经濒临破产的债务人的名单的基础上,进行排
队分析,逐步提出申请,通过及时宣告债务人破产来减少信贷损
失。须知,不宣告破产,银行的损失会更大,拖延时间很可能一
分钱都收不回来。企业破产,银行已经造成了很大被动,不及时
处理会造成更大的损失。这一点,倒是应该追究责任。
现在最大的难点是,某些银行对地方政府在破产问题上的积
极态度以减少贷款规模进行威胁。这对破产制度的推行产生阻碍。
其实,银行正面临向商业化转换的问题。现在处理破产案件,银
行的损失是国家的损失;将来就是银行企业自身的损失了。
中国急需一部不带试行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现行的《破产法(试行)》亟需完善修订。现行的适应范围只
限国有企业,还应扩大到所有企业。现行法律规定,破产清算组
由政府和专业人员组成。法院没有协调政府的能力,很难协调政
府,这已成为操作上的难点。我建议由法院指定有资格的专业机
构组成清算组,促进清算组的组成市场化,政府有责任配合法院
和清算组的工作。判案程序上的时间过长,应予缩短。现行的时
间最短是半年。这期间,企业财产流失相当严重,不利于处理破
产工作的进行。法律只有不断修改、不断完善,才能更好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