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得三:如何巧打离婚官司之二离婚纠纷


如何巧打离婚官司

之二离婚纠纷

夫妻一方诉请法院要求离婚,该离婚纠纷在法院立案受理后,当事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即法院是否判决(准予)当事人离婚?

这是离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及代理人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核心问题、关键问题。可以说所有的工作都围绕着该问题展开,对此我们有必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依据我国婚姻法及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当事人离婚,其判决依据是、且只能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判断依据主要是依据“四看”来认定,即:一看婚姻基础、二看婚后感情、三看离婚原因、四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所以,当事方诉请法院离婚,要达到法院判决其离婚的目的,其必须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确实、充分的证据来予以支持。因为,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而离婚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类,自然适用该证据规则。因而,当事方的取证、举证工作就应围绕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来进行。即:当事方诉请离婚(诉讼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事实依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规定有以下几种: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三.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十一.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十三.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十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同时,我国婚姻法在其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法定判离的几种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及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因而,在离婚纠纷诉讼中,当事方若能提出证据来证明存在上述某种情形,且在离婚诉讼中经法院调解无效,当事方诉请离婚的诉讼请求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反过来,若无法提供上述某种情形的证据,则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当事方离婚的。

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限制了男方在一定时期内的离婚请求权及原告在一定时间段内的离婚请求权,具体有:在女方怀孕、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特定情形例外);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终上所述,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理由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法定判离的依据。实务中,当事方的诉请要得到法院的支持,必须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材料,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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