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化产业在近十余年间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初步形成较成体系的新兴产业形态。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在资源配置、经济增长、产业发展等方面已经发挥着支配性作用,市场经济的高速增长积累了规模庞大的社会财富和民营资本,
构建文化产业市场经济体系,发挥民营资本的市场潜力,特别是优先理顺文化市场投融资机制,探索产融结合的实现方式和渠道,是文化产业未来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同时保护和扶持已经进入文化产业的民营资本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更为迫切的现实问题。
刚刚闭幕的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宏伟目标,强调“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要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这清晰地表明:民营文化企业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民间资本参与文化产业发展大有可为、大有作为。
然发生在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的“没收”徽商大宅院的政府行政行为让人不得不怀疑歙县地方政府与《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反其道而行之。
1996年12月,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从农民手中收购的土地转让给了歙县徽城镇建筑工程队作为开发建设徽商大宅院的用地。(注1: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工商登记为全民所有制,2010年歙县财政局出具的证据证明国有资本为零;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从成立至2010年既没有在歙县财政局国资办登记,也没有办理过国有资产产权证。注2: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从1988年成立至今一直由徐普来及其家人任法定代表人。注3: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从农民手中收购土地,及转让给歙县徽城镇建筑工程队,都没在歙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手续。)2005年,歙县徽州文化旅游景点开发中心在作了充分准备(徐普来一次在对旧徽商聚集地的县城朱家巷进行拆迁工程时,他发现朱家巷的房屋虽然破败,但房屋的砖木石雕等构、固件却很精致,毁掉实在可惜,就有意识地保存收藏了下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业务的不断拓展,他已然深深领悟到徽派建筑艺术的博大、精深。热爱上了这些东西后,同时却看到一些精美的古牌坊、古祠堂和古民居因后人无力维修,任由风霜雨雪侵蚀,更有一座座古建筑被拆弃、坍塌、烧毁,并以愈演愈烈之势流向那些经济发达地区甚至于流失海外。于是,“要尽快抢救、保护徽派建筑”的念头在徐普来心中强烈萌生。在以后的岁月里,徐普来几乎跑遍了古徽州“一府六县”的每一片村落,花费巨资一件件、一栋栋收购那些散落在乡下、民间已无法进行原地复原保护的古建筑精品,并将这些古建筑的所有构件一一编号精心拆卸运回歙县。经过多年的悉心收藏、日积月累,这些在旁人看来只是些破砖朽木,而在徐普来眼里却是了不起的宝贝已堆积成小山了,于是,他决定化腐朽为神奇用这些他所收藏的宝贝建一座集亭台楼阁、水榭花园、戏台廊桥、牌坊古井于一体的“徽商大宅院”。——摘自《“徽商大宅院”,是歙县的骄傲还是耻辱》)的基础上,斥巨资兴建徽商大宅院。(注4:歙县徽州文化旅游景点开发中心由徐普来妻子独资经营)
“徽商大宅院在兴建过程中,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当时,县委书记曾亲临施工现场审阅施工图纸,对徽商大宅院项目予以了充分的肯定:“徽商大宅院凝聚了创业者的智慧和心血,具有前瞻性,也是我县建设全国文化大县、华东旅游强县的重要载体。要把徽商大宅院建成抢救和保护徽文化遗产、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里程碑式的建筑。”他并要求大宅院加快施工进程(摘自歙县发改委05第11期重点项目工作简报)。
2005年9月,时任歙县县长在检查指导徽商大宅院工程建筑时指出:“建成的大宅院不仅要成为徽派建筑的集大成者,也要成为徽派文化的集大成者。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大力支持,让该工程早日竣工,发挥作用”(摘自歙县发改委05第12期重点项目工作简报)。
2006年6月12日,时任安徽省委书记郭金龙在黄山市委书记的陪同下,视察了尚在建造中的徽商大宅院,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徽商大宅院的建成,为抢救、保护、发展徽文化立了一功,下一步一定要在文脉的延续上下工夫,在历史故事的收集上下工夫,将徽商大宅院做成一个尽善尽美的文化产品,进而形成一个优秀的文化产业(摘自歙县县委、县府网站)。
2006年,歙县发改委下发了第33号文,将徽商大宅院列为县“十一.五”重点项目工程,并对徽商大宅院的施工进度规定了要求和期限。
在安徽省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悉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150多名中老年徽州工匠,在徐普来的策划、带领下,经过两年多的紧张施工,大气磅礴的徽商大宅院终于被精心建成,并于2007年9月开院接待游客。
还在徽商大宅院建造之中,其芳名就已美誉天下——2005年8月,正在黄山拍摄《再说长江》的央视摄制组闻讯来到了徽商大宅院,当时正值大宅院正厅上大梁。这是一个充满了徽风徽韵的上梁仪式,无比庄严而隆重,记者们在深受震撼的同时,以热血沸腾的心情记录下了这难得一见的珍贵场面(见《再说长江》第23集)。
澳大利亚国家电视台的编导,因迷上徽派文化和徽商大宅院,先后三次到徽州考察采风,并投入巨资拍摄了一部展现徽文化魅力、展示新徽商形象的文化记录片。
电视连续剧《大祠堂》、《新安家族》、《红槐花》等均在徽商大宅院拍摄,2006年11月16日,26集电视连续集《小城往事》在大宅院开机时,中央电视台、东方、湖南、广东卫视等全国50多家电视媒体到现场报道。
2006年,安徽邮政将徽商大宅院的照片制成邮票和明信片,向社会公开发行。徽商大宅院已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也不枉当地政府对她的肯定和支持。”(摘自《“徽商大宅院”,是歙县的骄傲还是耻辱》)
2010年8月,徐普来因被指控犯贪污罪而获刑。2011年6月,原先受到政府高度肯定和支持的徽商大宅院也成了非法建筑,歙县国土局认定徽商大宅院系非法占用土地,拟采取收回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徽商大宅院)的行政处罚。8月3日,歙县国土局举行了听证会,会上国土局列举了县建设、规划局、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的函件证据,证明徽商大宅院建造时,上述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均不知道更没有办理过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但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的陆欣律师却在残留于徐家的废纸堆中寻找到有关徽商大宅院的申报及审批的零星材料。听证会上,律师证明了徽商大宅院的建造是办理过合法手续的——歙县徽州文化旅游景点开发中心(有徐妻任法人代表的私人公司)向县政府递交的“关于《徽商大宅院》立项报告”、由歙县发改委在该材料上盖有公章“项目申报材料”;“歙县富资小区规划平面图”;“歙县建设局2006年第52号文件”;“县政府领导批示转告单”;税务局收取大宅院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证明;以及安徽省各大媒体刊登的有关省、市、县领导视察指导在建中的徽商大宅院的照片等等。”(摘自《“徽商大宅院”,是歙县的骄傲还是耻辱》)
作为代理律师我认为,徽商大宅院的建设诚然有其欠缺之处,那就是尚未交纳土地出让金,致使至今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这有历史原因,诚如检察院指控徐普来犯罪的证据之一《审计报告》中所述:“------由于上述土地(大宅院系之一)主要是从村委会通过协议征用的土地,均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1995年县政府批准的同一地块中有商品住宅房、公安局、教育局、徽商大宅院等项目。该宗土地上的商品房等建筑均是先建造后补办权证。
如果徽商大宅院是非法占用土地的话,那么从其建造至被认定非法占地,时间长达7年之久,在这期间,省、市、县有关领导多次视察指导,并肯定徽商大宅院的建造是抢救和保护徽派建筑。有关部门在其开工伊始和建设期间不予制止,却在其完工并成熟开院四年后宣称要予以没收,这样的处罚是否有悖于我国《物权法》的立法精神?
如果——我们说如果——徽商大宅院的地面建筑物难逃厄运被“没收”,那么,在里面摆放的那些家具、徐普来及其家人收集来的那些石雕、木雕、砖雕等艺术品是徐普来及其家人的合法财产,他们搬走那些属于自己的物品,那么徽商大宅院还是徽商大宅院吗?那么歙县的旅游金字招牌将不复存在。这究竟是在“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呢,还是在摧残文化,进而扼杀本地民营资本进军文化产业?
2011年9月13日,歙县国土局下发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收回土地,并没收“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011年10月,歙县徽州文化旅游景点开发中心向歙县国土局递交了《案外人异议书》:
闻贵局于2011年9月13日向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建筑工程队发出歙国土罚字(2011)第02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452.13平方米徽商大宅院(又称西园)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具体行政行为。
对此,我们提出异议如下:
一、我们——歙县徽州文化旅游景点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徽商大宅院”的投资者之一,(徽商大宅院开发所占用之土地系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建筑工程队向歙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所购,地面建筑物由中心投资建设)并是“徽商大宅院”的实际经营者。贵局作出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与我们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贵局却既没有通知我们,也没有向我们送达处罚通知。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收”了我们的合法财产。这一做法不仅程序违法,而且有悖事实和法律规定。
二、“徽商大宅院”从开工建设的申报,门票价格的报批,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缴纳,以及现在的经营管理等等,都由我中心承担。这一切程序合法,手续完善,并都是经政府部门批准的。
自2005年,“徽商大宅院”开建以来至今,没有任何政府部门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过我们“这是违法占用的土地”。
三、“徽商大宅院”建设用地位于富资小区内,整个富资小区占地约130亩,其开发是经歙县政府歙政(1995)124号文批准实施的,并由县城市规划予以确认。“徽商大宅院”同时还被列入歙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
如果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建筑工程队是“违法占用土地”,那么对于我们来讲,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经政府批准、手续完善合法。因此,贵局作出“没收”属于我中心的地面建筑物是绝对违法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贵局因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建筑工程队所谓的“非法占用土地”,而“没收”属于我们的合法财产,这是极其严重的侵权行为。为此,我们希望贵局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自行撤销歙国土罚字(2011)第02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歙县国土资源局
歙县徽州文化旅游景点开发中心
2011年10月8日
2011年11月12日,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建筑工程队向黄山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1年9月13日作出的“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452.13平方米徽商大宅院(又称西园)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行政行为,向黄山市国土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依法撤销歙县国土局做出的歙国土罚字(2011)第02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及理由:
一、歙县国土局没收西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1、“徽商大宅院”从开建至今已七年有余,这决不是一个短时间,作为歙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从县政府的领导,到县国土资源局,你们有谁向我们指出过这是“违法建筑”?你们有谁向我们提出过应该“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是你们不知道?是县国土局明知而不制止?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歙县国土局显然违反了我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七年期间,既不指出这是“违法占用土地”,也不给我们自己纠正的机会。在事隔7年,“徽商大宅院”已经成了歙县的标志性建筑,成了名闻遐迩的旅游景点,歙县国土局却一步到位予以“没收”。
2、“徽商大宅院”地面建筑物系由歙县徽州文化旅游景点开发中心投资开发。歙县徽州文化旅游景点开发中心也是“徽商大宅院”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从项目申报,到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申报门票,到日常维修等,都是由其负责。
作为所谓“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所有人,其财产被“没收”却丝毫不知。
二、处罚决定书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新建的建筑物”是那些?“其他设施”又为那些?
何谓“新”,辞海称之为“初次出现”,“建”应该是指建造。那么“新建”?顾名思义,初次出现的、建造中的(建筑物)。而“徽商大宅院”已存在七年之久,它既非“初次出现”,又非正在建造中的。
“其他设施”在哪里?徽商大宅院除了房屋和围墙,而围墙和房屋是一个整体,构成了徽商大宅院这个“建筑物”。哪有其他设施!
三、“非法占用土地”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从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一个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就需要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报告在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从现有的证据看,“徽商大宅院”的用地是包括在富资小区用地内的,富资小区的规划图上清楚的规定了“徽商大宅院”的用地四至。“徽商大宅院”的用地如果不是报经批准的话,会有这么一个规划吗?这样的话,如果不是报经批准的话,“徽商大宅院”为什么不是建在其他地方,而是恰恰建在现在的这个地方呢?
作为“徽商大宅院”的权利人,既没有“采取欺骗手段”,更不是“未经批准”。
至于为什么最后徽商大宅院的建设者没有与国土局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出让金,这个大家都很清楚,因为2007年3月徐普来父子涉案,这个案子一查三年有余。使得整个事情搁浅,一直拖至今日。
对于历史遗留的问题,应该采取尊重历史的态度,尊重事实的态度,在法律的框架内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歙县国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错误,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们希望黄山市国土资源局能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尊重事实和法律,撤销歙县国土局做出的歙国土罚字(2011)第02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黄山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建筑工程队
2011年11月12日
在文化产业被称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的今天;
在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格局中,民营企业凭借强大的创新能力和灵活机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的今天;
在领会并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的精神,有效引导社会民营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市场领域的今天;
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今天——
徽商大宅院——这个徽派建筑文化博物馆,她会枯萎吗?
我们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