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酒后驾车撞人是权恶膨胀产下的怪胎!


1029下午,河南汝南县某派出所长王银鹏,酒后驾驶警车在县城汽车站附近,发生交通事故,撞死5人,撞伤3人。昨日,公安部官网发布消息称,公安部已派出工作组在当地开展工作,进行督察。汝南县委宣传部同日发布消息称王银鹏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1031新京报)

王银鹏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这是他咎由自取、罪有应得的必然结果,但其影响是极其恶劣的,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更是不容忽视的。——公安部颁布的“五条禁令”明确规定:严禁警察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20108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定为犯罪”。试问,汝南县公安局是如何贯彻落实“五条禁令”的?他们又是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涵和要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等等职责。汝南县公安干警酒后驾驶警车并导致严重的死伤后果,说白了就是其漠视禁令、无视法律的特权思想埋下的隐患,它所折射的更是普遍存在的知法犯法与执法犯法现象。

一位警界权威人士曾这样坦诚地评价我们的公安队伍,“人民警察绝大部分是好的,一部分是优秀的,但也有少数害群之马。”也正是这些“害群之马”腐蚀着公安队伍的肌体、毁损着人民警察的形象。特别是个别地方因内部管理松懈,接连发生民警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酒后驾车肇事等重大恶性案件和事故。在执行有关时规定严格要求他人却宽以待己,这难道就是我们所讲的法制精神?难道法律法规只是适用于老百姓,而并不包括他们这些特权者?

法学专家贺卫方在谈到警察权膨胀的原因时曾说,当前对警察管理经常游离于法律之外,警察权恶性膨胀的根源在于它不受司法的控制,不受一种强有力的外部力量、内部力量的制约,它的行为缺乏规则的约束。其实,特权思想并不仅仅存在于警察队伍当中,在许多官员心里也都是根深蒂固的。在有些人的眼里,权力就是身份的象征,就是享受和实惠的标识。正是因为这种特权思想的存在、公仆意识的匮乏与缺失,也便有了干警醉酒驾车、干部包养小姐等等怪事情、怪现象的发生。

中国是个法治的国家,“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不仅适用于广大人民群众,更适用于那些执法者。然而当执法者把作为自己视为特权者而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时,便是对法律和人民权益的践踏,更是导致社会上出现各种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根源所在!所以,警察要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就应该从平时做起,从点滴做起,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法律和服务意识,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公众的信赖!

(李吉明20111031日于河南新乡 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