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家网站的矛盾可以说一直存在着,不仅因为是对等的竞争对手,更由于之前已经发生过一些纷争。其中,让人印象深刻的是姚晨出任主角的赶集网的赶驴广告播出后,百姓网立即推出了“赶驴网”,导致赶集网广告带来的流量被相当程度地分流入百姓网。此次,赶集网将百姓网告上法庭,称百姓网大量采集赶集网用户的电子邮箱并向这些邮箱成批发送推广百姓网的电子邮件。部分电子邮件称“在我们百姓网上有很多人对你的物品感兴趣”,“请抓紧时间到我们百姓网上发布”等,并留有百姓网网址,赶集网认为这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案件尚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依通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所罗列的内容以及该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在第二章中未具体罗列到的行为,法院才有可能依据该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进行自由裁量判断。
在赶集网所述的百姓网行为之中,具体可拆分为三项行为:
1、采集赶集网中的用户邮箱;
2、向用户邮箱发送信件;
3、在信件内容中介绍推广百姓网。
在以上三项行为中,第2、3项行为内容目前尚不能看出具有违法性。向用户邮件发送信件,属于推广行为,并未侵犯用户之权利。百姓网向这些用户发送的邮件内容中,也没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第1项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即采集赶集网用户邮箱之行为是否可能违法。这里,在法律上的判断,存在着因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分。
首先,采集行为本身并不必然违法。众所周知,对于公开于网络上的数据进行采集并不违反法律,也是互联网本身的特点。目前,根据行为习惯以及已经出现的案件判决情况来看,只有两种情况下这行为本身可能导致违法:
1、采集他人加密或采取保护措施的网站数据。
对已加密及采取保护措施的网站数据进行破解式采集或入侵式采集,不仅涉嫌因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也违法互联网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2、采集他人网站公开数据,用于建立镜像式内容,直接公开以相同或类似方法使用这些数,分流他人网站流量的,亦具有违法性。这在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案中被法院判决所明确。
假如百姓网的采集行为只是采集赶集网站上未加密的数据,并且没有用于建立镜像式的内容加以利用,只是用于推送推广内容,那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很可能需要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原则性规定进行自由裁量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类似的互联网商业领域案件,法院通常会在保护创新发展以及护守公平合法底线之间进行平衡。法院如何最后裁断,是一件值得拭目以待的事情。
李立律师 - 首发于LawLee.net(欢迎讨论交流,电话:13501679746,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