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文) 汤胤 http://tangyin.tel
马云仍然是理想主义者,但要理解他的理想是新商业文明,而非带领龙蛇混杂的中小企业。
2008年5月年马云在广东省委党校有过一次讲座,向广东省若干领导干部描绘了一个他的虚拟王国的梦想。不知道当时在场的领导干部有何想法,我当时就在想,那么这个王国是不是该有国王和一众管理者呢?和我们政府功能之间如何划定边界?
后来毫无意外地,马总及其追随者高举“新商业文明”的大旗,费心着力打造每一个中国互联网没有而电子商务又必需的环节,包括我们今天熟知的支付宝、大物流、阿里云、淘宝网评价制度。。。你不能不承认这一批勇敢的开拓者在中国糟糕的信用环境下对商业文明的贡献。这当中,尽管淘宝网的“消保计划”,“七天赔付”,及其基础的信用评价体系等远未称完美,人们也不能不相信,官僚习气盛行的政府不会比它做得更好。
既然不是淘宝的错,又不能怪中小卖家,如此轰动的群体事件会让媒体很容易得出推论,认为暴露出了网络上的商务行为缺乏监管,进而促请有关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法规管而理之。
这样推理是有漏洞的。
2008年北京市工商局贸然推出“网店办照”的规定,态度强硬。管理机构出于维持市场秩序目的要求做生意的办执照,本合法合理,无任何不妥之处。然而仔细看却让人啼笑皆非:由于网络卖家大都在家里做生意,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如何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2007年第二版)》规定: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需要网络卖家提交房产证以及由住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即使漂在城市里的卖家无比幸运地碰到一个无任何心计的房东拿到“房产证”,获得根本没理由要帮助你的“邻居的认可”以及“居委会的同意”,其今后使用的水电费不再是生活用电和水,而是按照工业用电和水来计算。那基本意味着对当时几百万户在网络上做生意的商家宣判死刑。不是马后炮,我当时对学生说过一句粗话,“强奸民意的结果,最终会被民意强奸” (http://user.qzone.qq.com/2338432/blog/1217575182)。不出意外地,这个规定在死撑了几个月后宣告流产。
这个例子很能说明问题。电子商务至今仍然应视作新事物。根据创新扩散理论,2008年中国网民数量刚过1/10的拐点,出于爆发式增长的初期。在这种时候,管理机构对新事物的苛刻态度极容易将之扼杀在襁褓中,这样的措施在当时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外向型经济萧条,国内鼓励创业政策频出的大背景下,显得格外的刺眼。因此,不管是管理层、学界还是实践者,对于新事物应当有新的措施,更重要是新的观念去理解、实践和管理。在没有较好可行性的规则出台以前,对新事物就应当抱宽容的态度,给与耐心的观察和研究。违反这一原则,最终被嘲笑的必然是自己。
诚然在态度上,卖家这种暴力的攻击行为值得同情,但应该坚决反对。我们也应该理性地看到,类似的事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精神下足以处理,何必画蛇添足匆忙制造笑柄呢?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每次规章制度的出台几已成了“事件驱动”的管理模式,而缺乏对长效机制的深入研究和追求。很多规章制度到了执行层面往往“管”而不理,损失政府公信力不说,还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运行,更有甚者人为制造出了寻租空间——这才是中小企业最大的痛楚。
2008年5月年马云在广东省委党校有过一次讲座,向广东省若干领导干部描绘了一个他的虚拟王国的梦想。不知道当时在场的领导干部有何想法,我当时就在想,那么这个王国是不是该有国王和一众管理者呢?和我们政府功能之间如何划定边界?
后来毫无意外地,马总及其追随者高举“新商业文明”的大旗,费心着力打造每一个中国互联网没有而电子商务又必需的环节,包括我们今天熟知的支付宝、大物流、阿里云、淘宝网评价制度。。。你不能不承认这一批勇敢的开拓者在中国糟糕的信用环境下对商业文明的贡献。这当中,尽管淘宝网的“消保计划”,“七天赔付”,及其基础的信用评价体系等远未称完美,人们也不能不相信,官僚习气盛行的政府不会比它做得更好。
既然不是淘宝的错,又不能怪中小卖家,如此轰动的群体事件会让媒体很容易得出推论,认为暴露出了网络上的商务行为缺乏监管,进而促请有关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法规管而理之。
这样推理是有漏洞的。
2008年北京市工商局贸然推出“网店办照”的规定,态度强硬。管理机构出于维持市场秩序目的要求做生意的办执照,本合法合理,无任何不妥之处。然而仔细看却让人啼笑皆非:由于网络卖家大都在家里做生意,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如何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2007年第二版)》规定: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需要网络卖家提交房产证以及由住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即使漂在城市里的卖家无比幸运地碰到一个无任何心计的房东拿到“房产证”,获得根本没理由要帮助你的“邻居的认可”以及“居委会的同意”,其今后使用的水电费不再是生活用电和水,而是按照工业用电和水来计算。那基本意味着对当时几百万户在网络上做生意的商家宣判死刑。不是马后炮,我当时对学生说过一句粗话,“强奸民意的结果,最终会被民意强奸” (http://user.qzone.qq.com/2338432/blog/1217575182)。不出意外地,这个规定在死撑了几个月后宣告流产。
这个例子很能说明问题。电子商务至今仍然应视作新事物。根据创新扩散理论,2008年中国网民数量刚过1/10的拐点,出于爆发式增长的初期。在这种时候,管理机构对新事物的苛刻态度极容易将之扼杀在襁褓中,这样的措施在当时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外向型经济萧条,国内鼓励创业政策频出的大背景下,显得格外的刺眼。因此,不管是管理层、学界还是实践者,对于新事物应当有新的措施,更重要是新的观念去理解、实践和管理。在没有较好可行性的规则出台以前,对新事物就应当抱宽容的态度,给与耐心的观察和研究。违反这一原则,最终被嘲笑的必然是自己。
诚然在态度上,卖家这种暴力的攻击行为值得同情,但应该坚决反对。我们也应该理性地看到,类似的事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精神下足以处理,何必画蛇添足匆忙制造笑柄呢?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每次规章制度的出台几已成了“事件驱动”的管理模式,而缺乏对长效机制的深入研究和追求。很多规章制度到了执行层面往往“管”而不理,损失政府公信力不说,还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运行,更有甚者人为制造出了寻租空间——这才是中小企业最大的痛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