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破产法八个问题的思考


 关于实施破产法八个问题的思考

  在首次全国企业破产法研讨会上的总结发言

  原载1992516日北京思源咨询事务所

     《咨询工作信息》第5期。

 

 

  短短三天的会议使我们在座的每一位同志都有一种意犹未尽

的感觉,大家的讨论很热烈,并就破产法条文和我在会议第一天

的发言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在会议即将结束,我想就这些问题作

一简要回答。

  归纳起来,大家提出的问题有八个。第一,破产法适用范围

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讲该法只

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但企业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情况就稍

有不同了。1991年全国人大颁布了正式的民诉法,增加了第19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因此,我认为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实

际上是由两个文件构成的,一是破产法,二是民诉法的有关章节。

所以,问前一个问题就是全民企业,后一个问题就是企业法人。

我归结为,凡是法人的企业都适用破产法,强调法人这一概念。

现在的范围比1986年扩大了,以民诉法第19章的形式明确了这一

点。

  第二,对个体工商户破产的问题,法院有下列作法:一是不

予受理;二是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看,基层法院可以受理,按一

般破产程序处理。根据现行的民法通则第29条进行破产试点。

  第三,法院在债权人会议中的作用太小。现行破产法对债权

人会议的权利规定得很详细,但法院的作用不充分。这些对法律

的认识是可以讨论的。我作为起草参与者谈谈我的看法。在破产

案中,债权人的利益是受到威胁的。法院只能在债权人和债务人

之间做出公正的裁定,而不能干预债权人会议。只规定债权人会

议的决议由法院裁定,或者当债权人会议有违法行为,或侵害了

某些债权人利益时,法院才可以行使裁定权,但原则仍是“不告

不理”。

  第四,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宣告企业破产。按国际惯例,

法院有依职权主动宣告企业破产这一条,我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中

也有这一条。人大以其执行起来难以明确把握为由,将其删掉。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涉及这一条,法院可以通知企业申请破

产,企业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破产。这一问题仍是未解决的问

题,同时也是可以讨论的问题。大家可以围绕这一条的取舍展开

广泛深入的理论探讨,看立法机关是否接受这个意见。

  第五,关于破产宣告之后一年内新发现的隐匿资产如何处理

的问题。按国际惯例也有这个问题。但在我国全民企业较多的情

况下,这一问题并不突出,考虑到多种经营方式的企业并存并充

分发展这一趋势,我个人认为还是要按破产还债程序处理。

  第六,清算组组成单位应该在法律中列明。法律条文中提到

的是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专业人员,另

外还可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组成。政府有关部门到底有哪些,法

律应有规定。起草时,我们将政府的经委、计委、财政部门、工

商管理部门、劳动部门等都开列进去,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

列举不完全;二是机构总是变动,如计委,有时变成计经委,你

列经委,似乎就不全;有的地方是大经委,有的地方是小经委。

所以我们未列进去。若重视,不列也能推动,若不重视,列了也

不会参加。关键是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第七,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我们在沈阳做了调查,

沈阳198683日以来先后处理了28家企业的破产问题,有的按

破产,有的按兼并方式处理。它涉及的问题有几种情况:沈阳防

爆器械厂的处理是按比较严格的市场经济的方式办理的,该退休

的就退休,该待业的就待业,待业的有三条出路:(1)劳动部

门介绍就业;(2)组织起来就业;(3)自谋职业。半年之后,

该企业职工全部重新就业。沈阳的另一个方法就是由好的企业兼

并破产的企业,同时由兼并企业解决破产企业的职工出路问题。

  第八,待业救济金问题。从1986年9月开始,从所有企业强

行划拨工资总额的1%作为待业保险基金,到目前已经有20多亿,

已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失业大军未到,破产粮草先行。但大家一

般不知道这一点,这主要是宣传不够。

  从会议来看,三天会议很紧凑,同志们很认真,探讨很踊跃。

据我看还是很成功的。它是破产法颁布以后第一次全国企业破产

法研讨会,是在改革升温、改革高潮即将来临之时,在全国最大

的特区召开的。为改革做工作,我们这个会议也是一项贡献。它

有利于宣传破产法、执行破产法,为改革服务。

  希望会后我们能够保持联系。因为破产法是新生的制度,确

实很脆弱,没有破产法的专业队伍。现在在座的司法战线的同志

是我国第一代破产法专业工作者。美国破产处理专家队伍已经有

12000多人,而我国民办专门搞破产法的机构只有12个人, 就是

我们这个所。当然很希望大家支持,我们是“不吃皇粮”的专业

机构。我们希望大家将受理的破产案件给我们寄来,  我们将在

《咨询工作通讯》上登载这些内容。破产法是新生事物,目前全

国破产案不到300起,这样一个很小的实验。如果我们不做工作,

它就很难产生较大的影响,就很难产生全面借鉴的作用。所以希

望大家加强联系,以推动破产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