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制度实践与农村公共品供给


 农地制度实践与农村公共品供给

——基于三个地域个案的比较分析

刘燕舞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4)

 

摘要:当农地产权过于模糊时容易导致公地悲剧。当农地产权过于清晰时又容易导致反公地悲剧。通过产权明晰的私有化路径的西方经验在解决公地悲剧的同时也引起了反公地悲剧的困境。当前中国农地制度安排正在重复西方困境的老路,农村公共福利供给中由公地悲剧到反公地悲剧的困境正在中国农村不断上演。实现由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向公地喜剧的跳跃的唯一办法是加强和完善改革开放之初所建立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使农地产权的两级构造的每一级都能继续发挥作用,使统分结合的统的组织保障能够实质性地运转,使基于农户对村社集体的责任在被取消后可以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手段继续维系。唯如此,方能实现正常、高效且低成本的农村公共品的供给。

关键词:农地制度实践;农村公共品供给;公地悲剧;反公地悲剧;公地喜剧

 

一、引言

农地制度实践的核心是其产权安排。当公共资源被过度使用的时候,会造成哈丁所说的公地悲剧。[1]如何化解公地悲剧,历来都是智者们思考的重要问题。总体来说,对于公地悲剧的解决之道,比较有共识的策略是通过产权明晰来化解困境,必须的办法就是将公共资源私有化。[2]然而,我们又会在现实中经常发现,当所有人对公共资源都有清晰的产权的时候,在同样的土地上想创造公共福利时,必然会面临着与分散的每一个拥有私有产权的个体打交道,结果就是,单个的私有个体只要有一个不同意或要价过高,就可以使得整个公共福利无法提供,从而形成反公地悲剧。[3]国内关于公地悲剧的研究有较多的成果。如有的学者认为,公地悲剧源于公共资源的私人利用方式,因而需要改革传统的政府主导型的实现方式,创造灵活多样的受益人自主组织的实现方式,以需求土地利用的综合效应。[4]刘新平与罗桥顺则运用公地悲剧的理论对新疆耕地利用进行了新的解析,认为有主之地也存在公地悲剧的现象。[5]薛莉等通过对农田灌溉用水的集体供应机制的研究认为因产权模糊、所有者缺位、责权利不明的缺陷,产生了公地悲剧的问题,从而影响了灌溉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集体用水设施的良性运行,并提出要明晰产权和建构制度约束来解决这一问题。[6]袁庆明通过对公地悲剧类型的划分认为,除公地性质本身导致悲剧的发生外,消费者的需求、生产的技术状况、社会的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也影响到了公地悲剧的发生。[7] 国内关于反公地悲剧研究的主要领域是在专利产品的研究方面,[8]这其中又尤以专利药品的反公地悲剧研究为多,他们认为,在专利药品涉及多项专利权且专利授权难以进行的情况下,将因专利权人相互牵制或欠缺互补导致无人可有效实施从而陷入专利药品的“反公地悲剧”。[9]相较于对公地悲剧的研究,反公地悲剧却才刚刚进入人们的视野不久,如何化解反公地悲剧,至今未形成共识。本文试图运用地域个案比较研究方法通过对三个地域村庄个案的公共品供给的比较分析,探讨我国农村公共品供给中,如何在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之间通过农地制度创新来化解悲剧困境,从而获得公地喜剧的效果。

本文所选取的地域个案来自笔者此前的田野调查。其中,反映公地悲剧的个案选自笔者在湖北省沙洋县的田野调查,该县地处汉江之滨、鄂中腹地、江汉平原西北部,个案所在村庄地形以丘陵为主,人均耕地约2亩,务农与务工为主要收入来源,户均年收入在3万元左右,该村农地自1983年分田到户以后每隔5年便进行一次大调整,最后一次调整是1997年。反映反公地悲剧的个案选自笔者在贵州省绥阳县的田野调查,该县地处贵州省北部,与土地制度改革试验中的“湄潭经验”发源地湄潭县毗邻,个案所在的村庄地形以喀斯特地貌为主,人均耕地约1亩,务农收入有限,务工收入为主要来源,户均年收入在1.5万至2万元左右,该村自1984年完全分田到户以后一直至今未进行过任何调整。反映在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之间寻求破解悲剧困境之道的个案选自笔者在湖北省洪湖市的田野调查,洪湖市地处湖北省南部,位于长江与东荆河之间,个案所在村庄地形以平原为主,人均耕地约2亩,务农与务工为主要收入来源,户均年收入在3万元左右,与反公地悲剧的个案村庄一样,该村农地自1984年分田到户以后至今未进行过任何调整。

 

二、农地制度实践的三种形态

我们先以三个地域个案的基本情况来简要介绍农地制度实践的三种形态,然后再对之进行比较分析。

(一)“公堰漏公路瘦”的公地悲剧

在沙洋调查时,笔者发现公地悲剧的案例俯拾即是。而且,取消农业税后,只要是“公地”(或公共财产)就一定会遭遇公地悲剧。这其中尤以堰塘、机耕路、渠道的“过度”甚至“毁灭性”破坏使用最为严重。

对于堰塘的过度或毁灭性使用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在村庄内部势力相当的时候,村民对这些堰塘进行瓜分,形成所谓的“格子堰”或“堰中堰”。另一种是在村庄内部势力悬殊的时候,强势的一方往往对堰塘进行独占。对堰塘进行瓜分的时候,因为势力相当,所遵循的规则是“谁先下手就是谁的”。而对堰塘进行独占所遵循的规则是“谁的拳头硬就是谁的”。以贺村为例,该村村集体所有的5亩以上的堰塘有10口,其中有8口被瓜分完毕,有2口被独占。同样,贺村1组集体所有的堰塘原有7口,有2口被独占,5口被瓜分。贺村4组集体所有的11口堰塘,有3口被独占改为农田,另外8口则由各家各户瓜分成一个一个的小坑。其他各组和邻村的情况均基本相同,所不同的仅仅是地点和堰塘大小口数不一样而已。

堰塘因其灌溉功能,本来是不能瓜分的,一旦被瓜分成几小块后,便无法灌溉。一些面积小的堰塘大卸八块后,基本就丧失了其原有的功能。一些面积大的堰塘被瓜分后也仅能作为灌溉运水的中转站。被独占的堰塘往往要么改为了农田,要么用来养鱼,从而也丧失了其原有的灌溉功能。

不仅堰塘如此,其他公共产品如渠道、机耕路等同样面临公地悲剧的困境。渠道有的被村民截成几段,私自筑渠成坝,形成“渠中堰”。有的则是渠道两侧的堤岸和堤面被刨土种植,或被取土建房。机耕路则是遭遇靠近路的农户不断蚕食,很多原来留有46米宽的机耕路现在绝大部分均已被蚕食到不剩下0.5米。

由此造成的结局就是公地悲剧的广泛产生。对于单个农户来说,增加了他们的个体福利,如将机耕路占了可以多种点农作物等。但对于集体来说则是,原有的旱涝保收的水利系统被彻底破坏,从而形成下雨便是涝灾,不下雨便是旱灾的尴尬窘境。同时,机耕路的破坏还导致农业机械化无法推行,既有的收割机等一类的农业机械已经无法进入田间。集体的公共福利被破坏的巨大损失最终其实都转移到了个体农户身上。然而,深明就理的农民却还是乐此不疲。

(二)“少数决定多数”的反公地悲剧

如果说沙洋村庄因为“公地”的“产权”模糊,以至于出现“公地悲剧”的话,那么,在贵州省绥阳县农村则恰好是另外一番景象。作为毗邻土地改革试验区——湄潭县的绥阳县,其农村土地从分田到户后至今就一直未调整过。因此,过去这30年的没有变动过的土地使用权加上未来40年也不会变动的土地使用权使得绥阳农村的土地近似于一种“私有化”的土地,土地也更像是农民的一种私有财产。实际上农民在具体的生活实践中也确实将农地当做“私产”在处理,如事实上的土地买卖一直以来就存在。取消农业税后,土地完全成了一种没有责任的权利了,因此,每个个体都拥有清晰的“产权”。于是,在需要诸如修路等公共品建设的过程中,就出现了大量少数决定多数的“反公地悲剧”现象。我们以笔者所调查的鸣村为例进行说明。

近几年来,鸣村大力修建村级公路和组级公路,然而,因为涉及土地的问题,所有道路均碰到少数决定多数的现象。鸣村所有道路修建在资金、劳力等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都可能因为一户农民不同意土地被占用而无法进行。我们以该村J组与H2009年的道路修建为例进行说明。如下图[]

两个组修路的最佳线路方案即是如图中虚线所示的走向。H组与J组共同经过由村级主路至屋主A处,然后在屋主A的屋后进行分叉,H组则沿虚线箭头直插屋主C的屋后,然后到达该组,J组则经田块1到达J组,次优方案则是经过田块2到达J组。但最后因为途径的每一个农户都有土地的“私有产权”而从中阻隔,因而,最后只好选取了实线部分的最曲折和成本最高昂的最差方案。

首先,村级主路到屋主D处长约190米的路已由ABCD9户农户于2008年修建好了。因此,H组与J2个组必须先补偿这一段路的费用,通过与9户农户“艰苦卓绝”的谈判,最后确定以2000元的价格进行补偿达成同意。

其次,J组经田块1时,田块1约有1亩,田主1在广东打工,J组修路需要占用0.5亩。而田主1则提出“捆绑销售”的要求,即如果要从田块1通过,则J组必须全部“买下”田块1,而不能仅只要0.5亩,否则,他宁愿田块1荒在那里。然而,J组无此财力,于是,J组考虑走田块2。田主2倒是同意了,但屋主A要求J组赔偿从他屋前经过的土地5000元,并要求H组从那里通过也需要赔偿5000元,而在鸣村的水平,这个地块的赔偿费用在2000元比较公平合理,也即两个小组各分摊1000元。但屋主A认定两个组必须从他屋前经过,因此“少一分钱都不同意”。

第三,H组即使能从屋主A通过后直插屋主C的屋后,但屋主C要求H组必须沿DBC的线路,否则屋主C屋后的田块就不同意“卖”给H组。屋主C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这样一来,他就可以获得从BC这一段路的赔偿费用,这样,加上其屋后的土地的“卖出”费用,他就可以获得更多。

第四,在屋主C要挟H组,屋主A要挟J组与H组的条件下,两个小组只好选择了实线线路。

第五,由DB的一段约15米的路由屋主B所修,他要求H组补偿3000元,而由BC那一段约10米则补偿了屋主C2000元。

第六,由BC的拐角处有一处约10平方的荒地,该荒地由村民李某栽种,因而时间一久实际上也就成了他的“私地”。经过此处时,李某要求H组必须答应两个条件,一是赔偿2000[],二是给他母亲弄一个低保,否则就不答应。如果不答应李某的条件,那么,这个转角的地方就太窄,车子无法通过,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将屋主B在转角处的猪圈拆掉一点,但屋主B又不同意拆猪圈。

正是因为上述各种阻拦,这条路几乎无法修成了,工期耽搁了大半年。最后只好在没有任何办法可想的情况下,满足了各种不合理的要求,且选择了成本最高的最差的线路方案才开始动工修路。根据笔者的调查,自取消农业税后,鸣村村组两级公路在修和已修的共8条,全部遭遇上述“反公地悲剧”的困境。

(三)“划片承包”的公地喜剧

在上述“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之间突围的是另外一种景象,即在分田到户时通过以三代以内的家族为单位的“划片承包”方式克服因产权过于模糊从而造成公地悲剧同时又可以通过亲缘关系和土地成片克服因产权过于明晰所形成的反公地悲剧。笔者所调查的洪湖市水村即是如此。

1981年时,水村共有6个生产队,当年开始松动分田,但由于民众不敢一次性分到户,就采取了先分到组的情况。于是,全村就由6个队先分成12个小组,每个队各平分成两个组。田则首先按这12个小组分到组。

1983年时,这12个小组再按照家庭联合体的形式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分,每个小组分成更小的组。如1小组分成更小的6个小组,3小组分成更小的2个小组。田则相应的按片划分,承包到每个更小的小组。也即,1小组的田继续分成6片,3小组的田继续分成2片。

1983年分田的单位——家庭联合体,其范围在三代以内,且以两代为主。也就是说,这种家庭联合体仅限于堂兄弟以内,且以亲兄弟为主。

与此同时,水村在划片的时候还考虑到了部分单家独户的情况,这种情况一般按照朋友或亲戚的关系归纳到某一家庭联合体中。

这种划片承包,在笔者看来是水村村民自己偶然做出的一种巧合性制度创新。我访谈他们时,他们都谈到并不是有意而为,只是当时觉得一家人的田分在一块“要保险一些”,而且,因为要一起在这块田里劳作,农业生产与收入都是共享的,如果掺杂进过多的非血缘关系进来,那么,合作将会相当困难。

1984年时,政策已经完全可以预期了,因此,以家庭联合体为单位的农业生产再次分解,也即彻底的分田到户了。恰好,因此前的1983年时是按三代以内的家庭联合体单位进行划片承包的,因而,1984年的分田到户所分之田仍然在一块,实质上,这种分田到户的形式有点相当于是“分家析产”的形式,而不像是在将集体所有的田“分到个体”。

这种制度创新的最大好处在于利用了血缘关系这个亲缘网络,解决了因“实质性的产权”变动而带来的合作中的一系列纠纷。如用水灌溉时,总有部分“钉子户”不愿意缴纳水费或偷水的情况,这种矛盾往往能在一个“家庭联合体”内部以“家庭”和“自己人”的名义当做“家庭矛盾”解决好。

 

三、农地制度实践三种形态的比较分析

在叙述完三个地域个案的简要情况后,我们再对之做一些比较分析。

(一)公地悲剧、反公地悲剧与公地喜剧?

第一个地域个案所反映的是公地悲剧的经典案例。由于产权的过于模糊[],在取消农业税以后,这一地域个案所在的地域普遍出现了强占与瓜分公共产品从而无法有效供给公共福利的困境。

第二个地域个案所反映的则是与第一个地域个案刚好相反的反公地悲剧。由于产权的过于清晰,在取消农业税后,每个农户个体都有权决定自己的土地是否被征用来建设公益事业,因而造成公共事业面临与各个分散的权利主体谈判交易成本高企的问题,进一步,我们还会发现,只要任一权利主体不同意其土地被征用或借此阻拦,那么,再好的公益事业也无法达成。

第三个地域个案所反映的则是介于上述两种情况之间的,笔者姑且将其叫做“公地喜剧”。相较于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都无法实现公共福利的有效供给而言,这种个案所体现出的自创制度安排能够有效供给公共福利并能有效调节其中的纠纷矛盾,因而确实可以称得上是一种“喜剧”。公地喜剧的要义在于,产权既不过于模糊,又不过于清晰,说其模糊时,其近似于某一群体单位的公共财产,说其清晰时,其又近似于农户个体私有,既不公得太彻底,也不私得太过分。

(二)悲剧为什么普遍出现于取消农业税后?

在笔者看来,“三个和尚没水喝”的困境不在于“水”本身,而在于缺乏一套硬性的平衡“三个和尚”利益的制度安排。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均主要存在于取消农业税以后,这两种地域个案所体现出的时间上的共同性能够反映平衡机制被破坏后所造成的后果。

对于第一个地域个案而言,堰塘在取消农业税前以村组集体的名义共管,或承包给个人后由个人支付相当于税费的租金进行管理。这两种管理方式都能利用农业税费作为杠杆来平衡村组集体内部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因而,堰塘的管理相对有序。取消农业税后,村组集体均失去了调节和平衡各利益主体利益的杠杆。而作为农户,因为不需要再承担农业税费了,因此,承包堰塘的农户个体不再支付相当于税费的租金,而是继续霸占堰塘,没承包堰塘的农户个体则开始对此前村组共管的堰塘进行瓜分。由是,缺失调节利益平衡的杠杆后,所有堰塘之类的公共设施便似成了无主的产品,公地悲剧普遍得以形成。

对于第二个地域个案所反映的反公地悲剧而言,亦同样如此。取消农业税前,第二个地域个案所在地域的公共品供给普遍采用“占地抬粮”的办法,也即占谁的地,就将被占地所要承担的农业税费均摊给每一个直接的公共品受益户,从而可以实现占地与否,都能达成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农业税费仍然从中起到了杠杆效应。然而,取消农业税后,与上述第一个地域个案既不同又相同的是,第二个地域个案所在地域的农户所拥有的农地使用权,因其不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因而在过去近30年来从未调整变动过土地的历史与未来40年仍然不会调整变动土地的预期且有法律保障的情况下,这种土地的使用权更加进一步发展成为实质上的“私有产权”。因此,一方面无法达成利益平衡,另一方面又因为每一利益主体可以运用手中的“私有产权”,从而使得反公地悲剧普遍形成。

(三)为什么有的地域能实现公地喜剧?

与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相反的是,将地域个案所在地域的传统资源嵌入到土地制度安排中,从而实现自发的制度创新而达成第三个地域个案所在地域的普遍形成的公地喜剧。这种制度创新,使得即使同样是取消了农业税费,且在土地调整与变动上与发生反公地悲剧的地域的制度安排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仍然因为传统资源的被开发与嵌入而避免了困境。

一方面,如第二个地域个案一样,同样经历了近30年土地未调整变动且在未来30年仍然不会调整变动的情况下,第三个地域个案也同样有着类似“私有产权”的“土地使用权”。但是,由于灌溉与排涝等农田水利均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因此,要么采用某种办法如收取农业税费平衡承包各方的利益,要么模糊产权意识,让合作中的各利益主体自认“吃点亏”也没关系,否则就会形成第一个地域个案的公地悲剧或第二地域个案的反公地悲剧。“划片承包”的制度创新就在于将血缘、姻缘、趣缘等地域传统资源特别是血缘因素嵌入到了具体的制度实践中,从而可以使得在“产权明晰”后所带来的“反公地悲剧”中可以采用模糊策略来化解纠纷,也即运用“血缘”中的“吃亏”逻辑对抗“产权”中的“不吃亏”逻辑。

另一方面,由于这种以血缘为基础的“划片承包”,短期内缓解了不调整土地所造成的土地占有的非均衡状态所带来的不公,从而客观上维护了当前刚性的农地制度的稳定。就水村来说,从分田到户至现在,一直没有调整过土地。其结果就是,约30%的农户人多地少,约30%的农户人少地多,剩下约40%的农户土地占有与人口结构的变动基本持平。这说明人口结构的变动与土地的不平衡的比例实际达到了60%。但是,因为“划片承包”的原因,土地的占有不均仅仅表现在一个家族内部,且家族内部因为务工或农转非等因素的变动,在家族内部实现了比较频繁且有效的土地流转。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那30%的人少地多的农户本来就没有什么意见,而另外30%的人多地少的农户虽然有点小意见,但却因为从家庭内部流转进了部分土地,补足了他们缺地的差额,因而,对土地调整的诉求也就不如很多没有开展划片承包的地方的农户那样迫切。这种平衡实际上也是如农业税费作为杠杆一样的平衡各利益主体的策略,否则,同样会出现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如第二个地域个案所在地,因土地30年来未进行任何调整,且又非划片承包,土地占有不均的格局无法达成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对于那些人多地少的农户来说,取消农业税费后如果涉及到占用他们的土地,则公共品的供给几乎无法达成。

(四)如何实现由悲剧到喜剧的跳跃?

从本文所描述和分析的三个地域个案来看,似乎走按照将血缘等传统地域资源嵌入农地制度实行划片承包可以实现从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到公地喜剧的跳跃。然而,现实告诉我们,第三个地域个案的喜剧性质仅仅是取决于该地域农户分田到户时有意识的巧合,现在总结这种直接的经验对于当前刚性的土地制度安排而言,已经基本丧失了完全普及的可能性。至少,《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在承包期内不允许调整土地”一条就会使得划片承包无法付诸实践。而且,凭笔者近三年来在全国十余省市驻村调研300多天的经验来看,即使实现修法从而允许土地调整,在实践的过程中因为多年来已经形成的制度惯性和路径依赖,调整农地的实践几乎丧失了付诸实施的条件。

事实上,只要我们细心分析就会发现,我们其实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十分有效的农地制度可以克服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的困境,从而实现由悲剧到喜剧的跳跃,这就是改革开放之初所形成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解这一点,也是在上述平衡机制的讨论基础上,进一步理解为什么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均出现在税费改革以后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的原因。1980年代初期的这套制度,其创新之处就在于产权的两级构造——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农户,[10]恰好避免了此前人民公社时期产权过于模糊的弊病,也避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通过以后产权过于清晰的弊病。因而,这套农地制度安排为1980年代和1990年代农村的公共福利的供给事业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基本有效地克服了长期困扰西方制度经济学上如何解决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的巨大困境,从而使得公地喜剧在这一段时期内较为普遍。然而,近30年来的经验表明,这套产权的两级构造的制度安排逐渐地往事实上的一级构造——私有产权靠近,特别是最早以湄潭土地试验经验为蓝本的贵州地区,[11]其农地的集体产权其实已经没有任何意义,更多体现的是已经私有产权化的刚性的不可调整的农地使用权一级。因此,反公地悲剧在此类地区上演十分普遍也就在情理之中了。这套制度的逐渐被破坏在税费改革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前之所以没有出现普遍问题,是因为这套制度中的“统分结合”两维与“责任”二字既从组织上保障了作为所有权主体的村社集体能够积极作为,又从利益上保障了分散的农户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通过具有“统”的能力的村社集体调节“分”的农户基于对土地和集体的“责任”而间接地继续发挥这套制度的功效,从而使得农村公共福利的供给能够持续地有序、高效且低成本地运行。税费改革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伴随《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出台,这套制度安排的产权两级构造已经基本接近于消亡了。同时,“统分结合”也体现出“分有余而统不足甚至无法统或无统”的局面,基于对土地与村社集体的“责任”也已经被取消了。因此,在产权仍然有模糊空间的如沙洋地区就出现大量的公地悲剧,在产权已经清晰的如绥阳地区就出现大量的反公地悲剧,仅仅是基于分田到户时的巧合而实现的以划片承包这一自发的制度创新为特征的洪湖地区才侥幸残存着公地喜剧。

所以,如果要真正解决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的困境,实现由悲剧到喜剧的跳跃,就必须要回到改革开放之初所制定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上来,舍此,不仅无西方经验可供借鉴(他们既困于公地悲剧中无法自拔,也困于被他们发明的解决公地悲剧的私有化所带来的反公地悲剧中而无法自拔),就是我们自己的伟大创造也会逐渐被我们十分可惜地遗弃。

 

四、基本结论

根据上文对于三个地域个案农地制度实践形态的描述与比较分析,本文可以做出如下几点总结。

第一,农地产权过于模糊确实造成了不利于公共品供给的大量公地悲剧的出现,而农地产权过于清晰又确实造成了不利于公共福利供给的大量反公地悲剧的出现。基于将传统的如血缘、姻缘、趣缘等地域资源以划片承包的形式嵌入农地制度的实践中,从而实现虽然产权清晰却因为传统资源的作用,使得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能在“吃亏”的自己人逻辑之下得到家族内部的平衡,从而避免了公地的两种悲剧而实现了公地喜剧。

第二,公地悲剧历来是西方制度经济学研究中无法克服而试图努力克服的困境,其试图从产权明晰的私有化角度解决困境的办法却是按下葫芦浮起瓢,从而又造成了一个无法解决的反公地悲剧的困境。因此,中国要解决公地悲剧或反公地悲剧,无现成的西方经验可资借鉴。改革开放初期所形成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既能有效解决公地悲剧,也能有效克服反公地悲剧,从而实现由悲剧到喜剧的跳跃。然而,支撑这套制度保障公地喜剧的产生和持续的制度因素正在被持续地破坏,产权两级构造向一级构造的走向、统分结合由统向分的过度蔓延、基于对土地与村社集体的责任的被取消均使得我们继续面临西方困境的老路,在解决公地悲剧的同时,也会引起更多的反公地悲剧,仍然无法实现公共福利的正常、高效且低成本的供给与持续。

第三,中国要解决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的困境,从而提供正常、高效且低成本的公共福利,唯一可行的办法只能是继续完善我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使农地产权的两级构造的每一级都能继续发挥作用,使统分结合的统的组织保障能够实质性地运转,使基于农户对村社集体的责任在被取消后可以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手段继续维系。唯如此,方能实现由悲剧到喜剧的跳跃。

 

参考文献:



刘燕舞(1983—),男,湖南平江人,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博士生,主要从事社会学理论及其应用、农村社会学与乡村治理研究。

[①]H组和J组两组修路简图中,我们有必要对途中的部分图标做些说明。图中实线箭头表示路的走向,虚线箭头表示路本来可以经过且属于整条路修建中的最佳方案而未能付诸实践的路线。平行四边形表示田块, ABCD表示房屋和屋主。图中由H组到J组的虚线的距离只有60,因此,如果走其中任一条线路然后再从虚线处过到另外一个村子,对于两个组来说,都是最合算的事,因为两方合作可以省掉很多成本。但是,如果从现有的H组的线路走再从H组穿插到J组的话,J不同意,因为对于J组的人来说,出行相对来说没有那么方便。如果沿现在J组的路线,那么,对于H组的人来说,出行相对也不方便,因为也要弯一段路走。因此,两相讨论许久未达成共识。最后就各自选择了现在的最不划算的线路。

[] 鸣村道路修建占地按照当地规定,是按25元每平方的田地和20元每平方的菜地给付的。因此,李某和我们文中所说的其他屋主实际均是“漫天要价”。

[] 虽然“集体产权”也是一种“清晰”的产权,但相较于“私人产权”来说,还是“模糊”的,不过,问题其实还并不在此,我们下文会更加清晰明了地看到这一点。如果严格的执行强有力的集体产权,则一样不会引起所谓的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的麻烦,这种悲剧的性质实际上是由于我们不断弱化集体产权却又还要打着集体所有的旗号从而形成的制度性模糊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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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文题、摘要、关键词等的翻译

Practice of Rural Land System and Supply of Rural Public Goods

—— Comparative Study of Three Local Cases

Liu Yan-wu

(China Rural Governance Research Center of HUST, Wuhan, Hubei, 430074)

 

Abstract: the excessively blurry farmland property right is easy to caus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while the excessively clear farmland property right is easy to cause 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 The unique method which transforms from tragedy of the commons and the anticommons to the comedy of the commons is to strenghten and complete the rural basic economic system which was constructed in prime in 1980s. Only to do this, can we supply formal, high effective and low cost public goods for the rural society.

Keywords: practice of rural land system; supply of rural public goods; tragedy of the commons; 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 comedy of the comm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