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超范围经营前置许可项目行为
适用法律的探讨
如何适用法律处理超范围经营前置许可项目违法行为,一直是人们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表述的“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只是对无照经营行为的转致规定,不是对违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对违法经营行为应直接适用《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其理由是:《办法》第四条前(四)项中均使用无照经营行为字样,第(五)项则使用了违法经营行为字样。
另一种观点认为,《办法》第十四条也是针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规定。
由于观点不统一,工商机关在查处此类案件适用法规时很难把握。为此,笔者对超范围经营前置许可项目的违法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谈一些看法。
超范围经营前置许可项目行为的定性问题,笔者认为属于无照经营行为。理由有三:
第一,从无照经营的含义看。
无照经营,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尚未拥有合法营业执照或者虽然拥有营业执照但是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此,《办法》给出了一个原则性的标准,即《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二,从无照经营的种类看。
《办法》第四条列举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的五种违法行为,也就是无照经营的五种表现形式,即:(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第(五)项虽表述为违法行为,但其本质还是无照经营行为。因为,从无照经营的含义和市场主体准入的要求看,都足以说明超范围经营属于无照经营的范畴。《办法》之所以将第(五)项表述为违法经营行为,是为了区分领过营业执照和未领过营业执照的情况。
第三,从《办法》的立法宗旨看。
因为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合法证件,无营业执照就无资格进入市场,如果无照经营就属于非法行为。由此,《办法》第二条对无照经营作了禁止性规定,《办法》第四条又具体列举了无照经营的五种表现形式,将无照经营区分为需要取得许可证和无须取得许可证两种情形。
综上所述,超范围经营前置许可项目的违法行为当属无照经营行为。因此,在适用法规时,都应严格遵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也就是说,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都可适用。
处理超范围经营前置许可项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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