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急待进行土地所有权的改革。现行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人为地约定年限,事实上造成使用者和所有者分离,地上构建物和土地分离,弊大于利。土地所有权改革对于推进房产税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都是前提条件。
城市土地有限使用权制度是我国过渡性的制度,当初的形成有其政治和历史原因但却缺乏系统性的考虑,如今其内在矛盾已充分显化。第一,按目前的制度,对使用权上的地上物,未到年限时的补偿几乎与有所有权的地上物价值持平,这表明土地(有限期)使用权与永久所有权基本同价,这显然是荒唐的;第二,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后,业主的权益不明确,不仅届时将引起大规模的法律纠纷,而且对目前房产的估价也造成很大的混乱;第三,土地使用权制度下,土地增值税缺乏法律基础:既然私人业主不具有土地的产权,他为何要对土地增值纳税?第四,土地使用权制度也与目前正在准备的房产税不相容:由于房产市场价格构成中大部分为土地价格,而房产税又以房价为基础,因此实施房产税实际上就是强求房产业主为他不拥有的土地缴纳产权税。随着批租土地已经有部分临近到期,为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尖锐化,改革宜早不宜迟。改革思路中,借鉴世界上的相关经验,将使用权确定为所有权是一劳永逸的办法。若如此国家既可通过确权收回资金,弥补社保等资金缺口,同时也厘清了各种复杂的关系,房产的估价也将更为清晰。当然,国家立法,为社会和公众利益目的,对私有土地国家仍然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强制征用,合理市场价补偿。
土地资产作为社会中最为普遍使用、最容易标定的资产,明确产权意义重大。退而求其次,至少也要明确回答使用权到期后的后续办法(如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按年、季度或月度上交土地使用费,并明确此使用费计算方法)。使得有依据来理清模糊不确定的重要经济法律概念,减少社会普遍性矛盾,意义重大。
土地使用权制度亟待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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