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律师:骗10万元钱判无期VS骗100万房子罚款5千!


 

深圳房地产律师:

 

骗10万元钱判无期VS骗100万房子罚5千

 

——根治骗取保障房乱相唯有只租不售和骗房入罪两条路

 

▇ 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茂荣律师

 

深圳市保障房分配乱象丛生,根本原因在于违法成本畸低(最高罚款5千),而获利畸高(赛过贩卖毒品),在风险可以忽略不计,而利润可观,两者不成比例的情况下,几乎所有的人都会选择以身试法,所以本律师认为“规则不改,骗房不止”,如要根治骗取保障房及审批腐败问题,唯有只租不售或骗房入罪两条路,目前责任状态下,无法根治也不可能根治诈骗保障房的行为!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诈骗罪的量刑规定:

 

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结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重将被判处无期徒刑!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关于诈骗保障房的规定:

 

第51条: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或者取消其轮候资格,处五千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或者取消其轮候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52条: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主管部门应当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补贴资金,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罚:  

(一)……

(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退回原购房款,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搬迁之日期间的租金,并按照收取租金的三倍处以罚款;  

(三)……   

......被收回保障性住房的,自保障对象搬迁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

 

结论:骗取保障房未遂的,驳回申请,罚款5千,3年内不得再申请;既遂的,收回保障房,退回原购房款,收取租金,按租金三倍罚款,5年内不得再申请。

 

骗钱VS骗房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同样是诈骗,骗10万元钱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牢狱之灾,而在深圳骗一套动辄价值100万的房子面临的仅是罚款数千、限期(而非永久)停止保障房申请资格!如此巨大的利诱,谁不会试一试呢?反正一旦被发现无非是罚几千块钱(这点钱与房子相比实在是不算钱),还不耽误3年或5年之后重新申请,而一旦蒙混过关买到保障房五年后转手一卖下辈子就不用奋斗了。以后诈骗犯都不骗钱只骗房算了~~

 

律师建议:

 

1、只租不售,取消《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3条中经济适用房类型,从根源上切断骗取保障房利益动机,消灭官员腐败空间;或:

 

2、骗房入罪,修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51条、52条骗房责任为依照《刑法》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或:

 

3、修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41条为购买保障房后不能取得完全产权,只能由政府以原价回购。

 

4、如既不能只租不售又不能骗房入罪,最起码应将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允许上市的时间延长至20年以上,并将骗房行为纳入银行征信系统,终身不得贷款!

 

后记:诈骗保障房符合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骗取保障房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符合保障房申请条件,仍然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情况,申请购买低价保障房,骗取保障房与市场商品房价差,侵占社会公共资源,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责。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http://www.sz.gov.cn/szzt2010/zffw/xqjyu/zcfgjd/zcfg/201009/t20100928_15893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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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深圳二手房律师团首席律师、深圳地产草根思想家张茂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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