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律师:
深圳住房公积金,支持,围观还是反对?
▇ 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茂荣律师
2010年11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2月20日实施,《办法》旨在通过强制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升职工住房支付能力,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出台后受到媒体一度热捧!但据笔者所知,该制度事实并未受到全民的支持,而是有人欢笑有人愁。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质是职工和企业按期缴纳固定费用(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职工,但必须符合政府设定好的既有条件方可提取使用的住房储备金,即所有权人在职工、支配权在政府、职工和企业必须定期缴存的长期存款。
人人都知道资金可以通过投资升值,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后,职工最关注的当然是作为该笔资金的主人是否有权使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如果缴存后根本无法使用则没有任何好处,缴存者必然抱怨,反之如果缴存后能够获得远低于商业贷款利率的公积金贷款,缴存者必然皆大欢喜,正所谓无利不争!以此标准,对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我们不难看,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出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
支持者,即获利者,主要是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人,即符合国家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条件,能买得起房且打算买房的职工(深圳市房价高企,即便是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也未必有能力支付足够的首期和承担房奴的供楼压力,部分职工虽然买得起却没有在深圳买房的打算),即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或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房者。就获利多少而已,该类人最高,可以使用其他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公积金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所以该类人也是公积金制度最强力的支持者。
围观者,主要是既无获利,又没有多大损失的人,即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第31条公积金使用条件的职工,体现在住房消费方面即三类人: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除购买外,由于购房后初期有质量保修期,后期有物业维修基金,所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者实际基本不需要使用公积金;
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者。该类人实际等于边存边去,既没有获利也没有损失,只是资金过了政府一圈曲线使用自有资金;
③、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者。该规定显然徒具观赏价值!因为申请使用必须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事实是深圳高房价导致高租价,在出租方实收的情况下,大多租客都选择不登记或备案,如要登记或备案又要分别增加支付租金总额2%和3%的租赁管理费,得不偿失。
这三类人即便提取使用,也都是提取使用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在夫妻分别提取时,合计提取额度还不得超过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不但与存在自己账户使用无异,反而增加了申请审批的繁琐,故对公积金制度也不是很支持,但又不能不缴纳,所以归为围观范围。
反对者,即失利者,为他人做贡献者,主要是指既不符合国家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公积金贷款条件,又不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1至3项、第31条公积金使用条件的职工。企业因负担加重所以反对自不必说(估计都会将缴存比例定为最低比例5%),职工在住房消费方面根本无法使用属于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只有在符合非住房消费条件时方可提取,即:①退休的;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③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④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⑤户籍迁出本市的;⑥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⑦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就这部分职工来说,其缴纳了一辈子的住房公积金,到头来只能再取回来,类似于零存整取,但又没有利息或利息不及同期同类型存款利息高(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32条之规定,只有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1年以上,且未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销户提取时,才可以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利息补贴标准由公积金中心拟订后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本质属于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者做无私奉献!既不能提起进行投资,又没有或仅有很少利息,所以这类人的怨言最大。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1、公积金贷款严格,审批难,且与商业银行贷款相比只是利率低,但贷款金额也低,且同样存在2010年“新国十条”规定的限贷令,贷款申请不如商业银行方便;
2、部分行业职工属于自收自支业务性绩效员工,如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及部分企业业务员,他们的所在单位基本不会在绩效工资之外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应缴公积金无论单位还是职工的都有职工个人缴纳,这部分人如果又同时既不符合国家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公积金贷款条件,又不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1至3项、第31条公积金使用条件,将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最强烈反对者,因为同单位承担一半的职工相比,他们等于要双倍缴纳住房公积金;
3、无论支持、观望还是反对者,都还存在另外一个顾虑,即政府管理部门提取、使用房公积金管理费不透明,损害公积金缴纳者合法权益的问题(2009年,媒体披露编制为72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增值收益中扣除的管理费每年超过2000万,而管理费用列支的则是公积金中心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保守估计人均超过27万/年便引起严重的信任危机;而2010年12月又有媒体披露现有各类员工共65名,其中在编正式人员63名,编外正式人员2名的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全年工资1913万,员工平均年薪29.4万,最高年薪68万,最低也有25万,再度引发全民关注和焦虑)。
总而言之,笔者相信,深圳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务院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多年、房价高企现状下的必然,但与缴纳越多受益越多的社保缴纳不同,缴纳住房公积金虽享有所有权但并不一定能够获得使用权。由于富人大多已有多套住房,根本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而穷人大多付不起首付,连普通自住房也买不起供不起,已购房者除非符合改善性普通自住条件,也无法获得公积金贷款,所以现有住房公积金使用制度的结果是“劫贫济中”、“劫富济中”和“劫有房者济无房者”,即穷人、富人和已购房职工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中间阶层做贡献!
相关文件政策: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http://www.mohurd.gov.cn/lswj/tz/jj2010179.htm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http://www.szzfgjj.com/dffg/353.htm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http://www.szzfgjj.com/gwybwwj/35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