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演员宋丹丹在微博上挑起了有关潘石屹建外SOHO建筑形式的争论。她那两条引发争论的微博是:“长安街南边那么好的位置你盖了那么一大片难看极了的廉价楼(建外soho)把北京的景色毁得够呛你后悔吗今天?”“建筑商不该对这座城市有责任心吗?我每次路过那儿都有一种要犯更年期的感觉。求求他了,别再盖了,爱爱北京吧!”
我不想就建外SOHO本身说什么,因为建筑从来都是智者见智,但就这种争议而言,是非常有意义的。事实上,我们关于建筑的讨论和争议是太少了。而无论是关于建筑还是房地产,或者是有关房地产的政策,有争议比没有争议好,比不准争议更是好100倍。这话同样适用于争议空前激烈的新拆迁条例和房产税。
新拆迁条例就是那个一年内曾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前不久的一次小型论坛上,一位研究者说,这个注定难产的新条例近期内仍旧出台不了,而2011 年上半年将会迎来强制拆迁和暴力拆迁的新高潮,因为各地都赶着新条例实施前把想拆的先拆了再说。不过,这位研究者预测错了,新条例已于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如你所知,新拆迁条例虽然还不够完善(譬如没有将集体土地纳入法规调整的范畴),离人民群众的美好愿望还有很大距离,但从两次征求意见的舆论反应来看,基本是一边倒,支持它早日替代已施行了20 年的旧条例(期间修订过),可是来自地方政府的反对声音将它成功阻截了以北大法学教授为代表的汹汹舆论。
最具代表性的例子,是江西宜黄强拆自焚事件后,当地一位官员发表投书媒体,为被免职的县父母官抱屈称:“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强拆就没有中国的城市化,没有城市化就没有新中国,是不是因此可以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
随后的 2010 年11 月1 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嵘发微博称,他受邀江西讲课时,号召党员干部不要强拆老百姓的房子。江西万载县县委书记陈晓平批驳说:如果没有我们这些县委书记这样干(强拆),你们这些知识分子吃什么。
宜黄事件之后,县主要领导被撤换,但是,其他地方的强拆和血拆是否因此而减少了?我想只是报道的事件减少了吧。如果听从地方政府的强硬声音,新拆迁条例就很难出台,除非是中央政府拿出至高权威来,谁反对就撤谁的官。1月19日新法规的通过,我相信是中央权威发挥了作用。
房产税的争论,比新拆迁条例更为激烈。原因很简单,房产税几乎涉及每一户城镇家庭。无论是普通平民还是较高层级的官员,其房屋都有可能被纳入房产税征收的范畴。起草房产税征收方案的官员,想到自己的某一套房子,从此每年都要交一笔不菲的税,他会怎么想?有人会说,如果他有二套房子,估计会倾向于从第三套开始征收;如果他有三套房子,也许会列举出免征的条款来。嗯,向自己征税,也是需要勇气的。
房产税的赞成方和反对方,都有一大箩筐的理由。房产税的技术问题,譬如,很多人担心的,评估人员不够,家庭住房套数不易取证,税率问题,收入问题,等等,都不是根本问题。在我看来,最关键的还是房产税的法理问题和税种性质问题。
法理问题,似乎将1986年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的个别条款修改一下就可以。但没那么简单。为什么要对居民住宅征收房产税?需要向全体公民作出法理依据方面的解释,亦即阐明“税何由出”,否则就有横征之嫌。
所有以西方成熟经济体征收房产税为参考的说法,都未免借错了参照系。因为他们大都是实行土地永久化。咱们实行的土地使用权制度,而且居民一次性将70年的土地租金全部交给了国家,你现在突然说要增加一笔房产持有税,且称其为“国际惯例”,恐怕有贻笑于世人的。
至于将房产税演变成房地产税来征收,法理问题就更为重要了。因为这是一个新的税种。它必须经过全国人大的所有立法程序,方可施行。有专家称,早几年盛行的物业税,现在改为房产税或房地产税,其实是一种偷懒的权宜之计。在征税问题上,尤其是设立一种新的税种,权宜之计要不得,宁缺毋滥。否则,等你一旦启动开征程序,要收回来就没那么容易了。好在咱们凡事试为先,这倒不失为一种相对稳妥的做法,但法理问题仍轻易绕不过去。
税种性质,似乎也很简单,房产税是一种在持有环节征收的财产税。但是且慢。征收房产税用来做什么?有人说,是为了给地方政府增加新的税源,使其摆脱土地财政的依赖。但我很明确地告诉你,即使房产税每年能为各地新增1万亿元的税收,它们也绝不会因此放弃土地财政。
用房产税来降低房价,更像是当下对调控不无失望的老百姓的一种期待。我曾多次表明这个观点,决定房价上涨的因素,成本包括税收成本,并非重要因素。一个鲜明的例子是,对二手房转让征收5.5%营业税,遏制房价上涨了么?没有,它反而助推了房价上涨,因为转移给买家了。
不过,我甚至是带着一点点欣赏的态度来看待目前这场争议的。有利益冲突不怕,怕的是强行湮没冲突。假如有关方面不让争议,一声令下,强制开征,恐怕汝等亦是徒呼奈何。但是,问题的另一面是,争论若仅仅停留在脸红脖子粗地吵,解决不了问题。
房产税征还是不征,如果不能像新拆迁条例那样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那么,多多召开几场代表性广泛尤其是以普通居民为主的论证会、听证会,然后予以表决或决定,如何?
(修改版的文章见1月20日21世纪经济报道,因为不允许谈论新拆迁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