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则和变通之间


     

在规则和变通之间

钟永圣

 

看到搜狐网上新闻“考研忘带身份证两次跪求进考场”(http://news.sohu.com/20110116/n278889443.shtml ),往事如烟,又浮现眼前。我曾经做过将近六年的研究生招生办的负责人,每年为了提醒报考我校研究生的考生不要忘记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不要迟到,我们“不惜眉毛扫地”反复强调、通知和叮咛。其中有三年“消灭”了那些人们不愿意看到的场景。

首先要说明,考场工作人员的做法无可厚非,规定考生凭着证件进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进考场,就必须执行。因为对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来说,其严格程度几乎等同于军事管理,否则完不成工作任务。特别是近年来“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考生作弊的手段越来越现代化,得手之后还出来卖乖,大言不惭地炫耀自己如何“高明”,而监考人员多么OUT!这也使得组织考试、保证考试公正变得越来越困难,所以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有一种“绝不姑息”的“仇恶”心理,一切按照章程办事。你自己犯的错误必须自己承担。

另一方面,在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省级招办和教育部主管司处也年年强调“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要把它落实为“做人民满意的招生工作”。这里面就有“矛盾”,就有了大量的细节问题。在本例中,36岁的陈女士在上班之余,苦苦复习了一年多,可她到考场后才发现没带身份证,怪谁呢?当然是她自己。但是两次下跪,让人惋惜动容。没有带证件,被带离考场,是防止替考的发生。监考老师没有做错。执法必严,是大家都同意的“口号”,可是一旦具体到事上,真的能够“铁面无私”吗?看看我们的司法实践,我们不得不承认:不能。

理论上,原则上,法律不会因眼泪而手下留情或者刀下留人。但是,法律绝非没有伦理,绝非没有人情味。否则,法律会在执行中被实际废掉。李叔同先生说过,“不近人情,处处涉险”。从六年的招生实践经验来考虑,我认为唯一可能的变通处置权在“主考”手中。假如我是主考官,接到流动监考的汇报后,我会决定启用一间“备用考场”,启用“备用卷”,由2名流动监考“监视”考生答题,直到考生的妈妈送来身份证,验明正身,确系考生本人无误,则允许其继续答题,将其原考场内的空白试卷——每位考生的考号都印在试题封上——作为备用卷封存,主考签字盖章,以备查询。

这样做,主考没有一点好处,但是可以避免考生的痛哭甚至终生的遗憾!少一分悲情,世界就多一份阳光!

只要有一个兄弟还在残杀堕落,我们的人性就不完美;

只要有一个姐妹还在风中拉客,我们的世界就有缺陷;

只要还有一个生灵得不到起码的照顾,我们的工作就没有做到极致;

只要还有一滴眼泪没有得到温暖的擦拭,我们的良心就还埋有不安的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