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房屋产权


被告要求房屋应该判归我方
根据以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一是男女平等;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三是照顾困难一方和无过错一方利益;四是对尽家庭义务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予以补偿;五是约定优先于法定;六是方便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利于发挥财产价值。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我方要求孩子应当判给男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平分,因女方存在过错,孩子又归男方,所以女方应适当少分。

 
第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将房屋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应该是合情合理的;
第二、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但我们的情况是反的,离婚是原告提出来的,并且过错也在于原告。因此离婚对男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女方大。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过错”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我方2010年在家改造房屋,回到广东后原告突然提出离婚,存在婚外情,过错在原告,不在我被告,请求法庭依法照顾我过错方。
第四,孩子原则上应跟房屋的归属而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同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孩子从小和父亲共同生活,感情较深。另外改造的房屋是在###,此房屋不适宜分割。故请求法庭房屋判归我方。
第五,根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之一:是对尽家庭义务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予以补偿。被告和原告结婚后,一直是被告在带养小孩,照顾起居、穿衣、上学,做家务事为了协助另一方工作(不按厂规就将开除)担当了一切家务事和照顾小孩。可以说原告几乎很少洗衣、做饭。因此原告应适当的补偿我方。
第六,根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之一:方便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利于发挥财产价值。改造的房屋是在被告的所在地###,房屋判归我方有利于发挥它的价值,方便小孩和我方的生活、学习(###小学就在家门口);判给原告的话,原告不可能再回到###生活,房屋价值将浪费,也对小孩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