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说,“我国进入纳税人权利觉醒时代”,它将有力地促进政府行为的变革。
虽然在2000多年以前中国人就有沉重的赋税,但是,2000多年中纳税人只有纳税义务,没有纳税人权利。纳税人权利之说本质上是一种舶来品。因为它来自欧洲,尤其来自英国。欧洲历史上,很早的习惯旧法是,国王或政府要征税,需得到纳税人的同意。在英国,十三世纪的《大宪章》就明文规定“未经公意许可,不能开征任何新税”。这就是“纳税人赞同”原则,是纳税人权利的最经典或许也是最早的表述。为了保证这种权利,英国逐步建立了议会制度,审批税收和财政支出。
英国纳税人这项最重要的权利是通过代议制来实现的。议会作为代议机构,其组成人员的议员就是纳税人的代表。议会本质上是代表纳税人来行使控制政府税收和财政支出的权利的。这样又形成了另一重要原则,即“无代表不纳税”的原则,也就形成又一极为重要的权利,即纳税人的代表权。纳税人有权利选派自己的代表去议会讨论税收问题。如果某个群体在议会没有代表,那么,他们的利益很可能就不能被表达和考虑,议会通过的税收方案可能给无代表的群体施加不合理的税收负担。正因为有这样的一种权利,当年英国议会在没有北美殖民地的代表参与的情况下,讨论向北美殖民地征收印花税,就引起了严重的抗议,在“无代表不纳税”精神的感召下,北美人民不但抗拒交纳税收,而且争取了独立。
无赞同不纳税和无代表不纳税是西方纳税人最重要的两项权利,据此已经形成严密的纳税人权利体系。纳税人不但有赞同权、代表权,而且有知情权,对于税金使用的控制权、监督权、质询权,对于滥用税金的政府或官员的诉讼权等等积极权利,甚至还有生存保障权、享受公共服务权以及平等对待权等消极权利。
反观国内,中国古代的思想认为,缴纳皇粮国税是每个臣民的必尽义务,朱元璋说:“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这里的“分”,即“本分“,是古代汉语中表示“义务”的专用词。皇帝如此讲,臣子也立即发挥道:“夫出赋税以供上者,下之义也”(张居正);“夫民有此一身则有此役,以下事上,古之义也”(海瑞);“为王之民,执王之役,分也。”(宋一韩)。而之所以认为纳税当差是老百姓的本分和义务,是因为中国古代专制主义认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老百姓在皇帝的土地上求生,应当知恩图报,纳税服役就是回报皇恩的根本途径。显然,英美历史上的纳税人认为是他们用税收养活了王室,所以国王征税必须经过纳税人的同意,而中国则认为皇帝养育了芸芸众生,老百姓必须纳税服役以报答养育之恩。
2000年皇权传统是影响中国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最重要的原因,而另外,现在中国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也屏蔽了纳税人的知情权,使其连自己是否纳税也浑然不知。现行税制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为主,它们都是商品税,税收隐含在商品价格之中,由终端消费者负担,消费者并不知晓自己承担了多少税负。很多人认为收入2000元以下没有缴纳个税的人就不是纳税人,原因在此。
近几年纳税人的权利意识稍稍觉醒,一个重要原因是近年针对公民的直接税增加了。个人所得税,车船税,争议中的房产税等等,无不直接向纳税人伸手要钱。直接税与间接税造成的税收痛苦是大不相同的。直接税直接带来了税收痛苦,促使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直接负担税收的纳税人不可避免地要追问:我为什么要缴纳这些税金?这些税金到底用于什么?怎样才能保证我缴纳的税金不被贪污挥霍?这样的追问,就直指政府征税用税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也直指民主宪政的核心。
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在制度上基本是付诸阙如。仔细考察就会发现,无论是纳税人的代表权、知情权、同意权、监督权,还是生存保障权、公平对待权等等,都没有制度的保障。纳税人能做的,还停留在仅仅在口头上议论或抗议一下而已。这与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要求还是非常遥远的。因此,纳税人权利觉醒之后,必然要将其权利制度化、法律化、可操作化。
纳税人权利是对于政府滥用权力的最有效的制衡力量。如果纳税人逐项权利真正落实了,那么,政府部门滥用权力,挥霍浪费的现象,就会得到真正的遏制。
纳税人权利亟须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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