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8万“天价”过路费被骗 河南高速该担什么罪?


2010年12月21日,农民车主时建锋因用两套假军车牌照骗取“免费”通行2361次,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368万余元,被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徒刑,从媒体的公开报道来看,在全国范围内还未有先例。此事日前经河南《大河报》披露后,舆论一片哗然。

368万元天价过路费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过路费真的猛于虎吗?从多数网友的跟帖评论和时评人写的文章观点来看,公众对逃费者一边倒式的同情心“滥用”,实质上折算出对现行公路收费制度的某种不满。

1月12日,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对368万元“天价”过路费的计算方法进行回应。从该回应看,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而被判无期徒刑,应当说是一个毫无争议的简单刑事案件。

但抛开368万余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争议,以及天价过路费背后的更深层经济民生问题,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被公众和行政执法部门忽视。那就是,对于368万“天价”过路费被骗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高速公路相关领导及经办人员该不该为其“失职”承担行政及法律责任?

平顶山某收费站工作人员李某的法庭证言显示,2008年5月的一天,一个自称是许昌市武警支队的男子来到站里,说所在的部队正在搞土建工程,两辆军车需经过下汤收费站,要办理免费通行手续,两辆车的牌号为“WJ19-30055”、“WJ19-30056”。经请示平顶山分公司的领导后,下汤收费站就将两辆军绿色的斯太尔后八轮自卸车列为免收通行费车辆。李某说,当时没有条件确认对方提供手续的真伪,而且所需要的“三证一单”完善。

斯太尔后八轮自卸车是不是军方的常用车辆,搞土建工程的武警支队车辆能不能免费通行,以及“三证一单”手续的真伪,其实按现有条件并不难判断和“决断”。

早在1996年6月17日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就明确了免费车辆的范围——“正在执行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警备车;执行紧急任务出示国家安全机关专用“侦察证”或“特别通行证”的车辆;成建制地执行紧急军事任务、军事演习、抢险救灾、换防的军用车队或持军以上单位证明执行战备任务的军用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桥梁、隧道时或免征公路通行费。上述免征车辆通过收费站(点)时,应减速行驶,并按规定出示证件或证明手续。”

平顶山高速管理部门在许可“假军车”免费通行时,并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才导致了车主时建锋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骗取“免费”通行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的严重后果。368万余元天价过路费不能被追回的巨额损失,显然是平顶山高速管理部门某些人的失职行为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平顶山高速部门某些人的失职行为,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级行政或执法部门启动问责机制。

对于这些吃国家饭不干国家事的庸才,此时不处理还待何时?!(记者丁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