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吉林海天立案是违法和混乱的 审判程序也是违法和混乱 政治与经济案情交合在一起的、全国最典型的冤假错民营企业非法集资吉林海天案,历经吉林省公安经侦侦查8次,耗时901天,终于在2009年5月11日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对吉林海天的侦查、审理、判决,都深深烙印着吉林省委政法委和吉林省公检法无视神圣法律对吉林海天的残暴和海天投资人的蹂躏。政体改革和法律不完善,吉林省公权力钻孔欺压弱小海天百姓,官民矛盾激化,法律面前吉林公权力和弱小海天百姓不平等进一步深化。 一、对吉林海天立案是违法和混乱 吉林海天判决书上写道:4、案件提起:2006年11月21日下午3时许,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张玉贵总队长召集吉长两地公安机关召开会议,传达省委政法委的意见,从稳定大局出发,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明确此案有吉林市公安部门主办,长春公安协办。会后我局立即对此案立案侦查,同时开展抓捕、扣押资产等工作。海天案件侦办工作全面启动。 吉林省委政法委对吉林海天非法集资(事实上对海天的立案不是非法集资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2006年12月29日,吉林市公安局向社会公布的海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侦查终结为旁证)的立案意见是不可置疑的,但是吉林省委政法委提出的“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的意见(指令)是违法的。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政法委不是法院,政法委没有对任何案件(除国家和社会公认的叛国、搬毒等之外)定性打击的权力,只有法院才有判决后定性的权力。吉林省委政法委的渎职指令已经违反了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因此,海天非法集资立案本身已带违法。因立案违法必定其执法也必将导致违法,请参考我们列举的吉林省公检法十八大违法行为。(※注一) 我们国家政治体系改革和法制改革还需走很长时间,政体改革和法制改革的步伐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导致了权力至上的现象。吉林海天案件就是最突出的权力至上的案件。政法委是党的机构,和公安、检察院、法院没有行政关系,也就是说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可是,现行我国政策是政法委已成为公认的公检法领导机关。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尚不健全,这种微妙的关系很可能引发权力至上的问题。正因为这种微妙的关系,吉林省委政法委违反法律下令下属机关“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很有可能,这些政法委领导和法院领导也认同省委政法委的“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是合情、合理、合法,必须执行,要不,他们不可能在判决书上公然写进这样的话。公检法的这种混乱的法律观念和组织观念必然得出这样一个可怕地结论: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法律至上,而是领导至上;所以这些执法人员不是对法律负责,而只对领导负责。 海天公司曾经被审查,但司法机关没有认定有罪。2003年5月15日,因海天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为法定代表王希田被取保候审。2003年12月13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海天公司王希田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尽隔8天,一方面龙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吉林海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另一方面吉林省委政法委的指令下,吉林省公安厅立案侦办吉林海天非法集资,吉林省扮演了一场政法委、公安和司法的大混乱。 “不能抗拒的原因”裁定中止审理的案子,时隔8天立案侦办,我们只能推定出两种可能的结论。第一、本次立案是因为比“不能抗拒的原因”更高一级别的“不能抗拒的原因”;第二、这个“不能抗拒的原因”是错误的。除此之外,根本找不到其他解释方法。 司法卷宗上都能写到的“不能抗拒的原因”是什么呢?除非党和政府以外再不能找到的。回顾当时的海天情况就知道这“不能抗拒的原因”确切是来自党和政府。 海天公司是上届省市政府鼎力支持的民营企业,曾受到省市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在这期间海天公司年年被评为先进企业,董事长王希田也受到诸多荣誉,06年还当选为龙潭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曾经亲自关心、指导、调研的省市领导有吉林省委书记王云坤、省长洪虎、吉林省政府秘书长刘仰义、省中小企业局周局长、袁处长、市中小企业局戴局长、白局长、魏处长、吉林市民营局王德林局长、吉林市委书记朱忠民、市长徐建一、吉林市政法委陈福书记、龙潭区委书记程岩、区长仇福华、吉林市政协主席赵锡水、常务副主席荣先杰等。 叔十二碳硫醇项目动工,吉林省政府秘书长刘仰义,吉林市委书记朱忠民、龙潭区委书记程岩、区长仇福华到现场参加开工仪式。 海天的叔十二碳硫醇,被列入省83个较好项目中,全部资料进入省项目数据库。该项目从2001年至2005年,为吉林市化工项目重点工程,市政府委派水利局一位女同志、区政府委派一名副区长,负责海天公司的项目进展和联系。 吉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处处长袁振春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对海天的融资表示了大力支持:“汇正是第一家试点,我们当然会慎之又慎,可以说我们现在推荐给他的项目,都是我们精挑细选、成活率在100%的项目,而且我们也允许,他们运作的项目均享受高新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他们的5000万资本金可分批打入。而且我们也希望他们能将融资的目标放在省外甚至境外,而不是省内的银行。毕竟,我们为他们做的定义是成为一个集聚民间资本、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稳定平台。” 袁振春处长也在媒体上说过:“我们将以吉林汇正为先行试点,通过对他们的观察与监管逐步完善对风险投资机构的规范管理”。 在创建吉林省汇正创业投资公司的省政府公文处理专用单的领导同志批示中刘仰轶秘书长批示:报正中省长阅示,拟同意经贸委意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组建,在组建中要以法操作,第一家试点工作要确保成功。拟请经贸委、民营局加强指导。11月5日,签名; 专用单中矫正中副省长批示:此事在我省尚属首家,是改革创新事物,可以支持。但省经贸委在审核时要注意与金融办、体改办等部门沟通,按章循法办事。11月5日,签名。 省政府公文专用单中处理结果:原件转省经贸委办结。二处:齐艳辉,2003年11月5日。 2003年5月,王希田书面向吉林省委王云坤书记、省长洪虎就海天公司融资之事及经侦作为做了汇报。2003年8月,省长洪虎转回了王希田的汇报,批示协调解决处理。吉林市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等多个领导签字。签字文件现在卷宗。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吉林市政府在2007年3月,为使新龙不至于丧命,拨发近40万元作维护费,使得新龙没有被东北的严寒冻坏;吉林市张晓霈市长2008年11月24日下午还约见新龙主管生产厂长刘世才,询问工厂情况等,是否可能生产别的产品。 从上面事实充分证明吉林省市党和政府曾经是鼎力支持了海天叔十二碳硫醇项目建设,并且吉林省汇正创业投资公司是吉林省政府融资模式的一个试点单位。也就是说,客观上海天公司的融资模式已经成为吉林省政府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模式的试点单位。这“不可抗拒的原因”是上届的吉林省市党和政府,更高一级别的“不可抗拒的原因”是本届的吉林省委政法委。 本届的吉林省委政法委否定了上届吉林省党和政府对社会和百姓承诺的事实,可以推断,上届党和政府对海天的鼎力支持和对海天的承诺都是错误的。最后不难得出的结论是全中国震惊的消息:上届党和政府对百姓的承诺本届政府可以一概否定;其处分结果,上届党和政府毫发无损,其承担罪责统统架在弱小百姓身上。 王希田知道海天融资是踩在法律边缘,没有政府的支持就是触犯法律,所以他谨慎又慎重,处处请示报告,哪怕什么环节出差错,但是他万万没想到差错偏偏就出在换届上;海天投资者是拿本命钱投资于海天,他们是想挣钱,但是绝对不想触犯法律,没有政府的鼎力支持海天,投资者绝对不会投资于海天。政府鼎力支持海天才是老百姓投资于海天的最关键一点,可是他们也万万没想到换届了海天投资就触犯了法律。这种事实是老百姓无法接受的,再编出一万个理由还是无动于衷的。海天有罪,首先政府承担其罪责,投资人是没有罪的。单纯的海天经济案件从此戴上了浓浓的政治色彩,吉林海天陷入了政治旋涡中,吉林海天投资者受到极其残酷的政治陷害。 汪洋当重庆市委书记时在一个公开会议上表示,当地各级党委、政府对于民营企业创业初期的“不规范”要给予宽容。“创业初期的‘不规范’既是其与生俱来的‘胎记’,也正是其生机勃勃的活力所在。” 在2006年12月11日召开的全国工商联九届五次执委会上,胡德平依然把协调民营经济的发展放在讲话的第一要点。“我觉得对待民企还是应该像对待孩子一样,如果出现问题,家长要反躬自问的是,我们给予民营企业早期的奶水够不够?很多企业确实是在艰苦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在它幼年时候,我们应该给予它们更多的学前教育。”胡比喻说,是孩子就要惹麻烦,家长对待惹麻烦的孩子的态度不能只是追究孩子惹麻烦的责任,而应该更多的考虑怎样让孩子以后少惹麻烦。 吉林省委书记王珉对答《南方周末报》,在政府管理理念上,首要一点就是要讲诚信,说话必须算数,答应了别人的事就必须干,就是砸锅卖铁也要干,这就是政府信用。 王珉书记讲的很好,说好话并不难,难的是做到好话,一辈子做到好话。我们无法知道王珉书记讲的诚信是否只对本届政府的承诺负责,可是王珉书记还是上届的省长。 二、对吉林海天审判程序也是违法和混乱 公诉人诉讼的案件最后结局应该是:有罪判刑,无罪释放和戴罪释放。这是任何人也无可否认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也就是说,公诉机关公诉的嫌疑人也可能是犯人,也可能是轻微犯罪在量刑上不能判刑的监外执行犯人,也可能是无罪人。 吉林海天案件未开厅审理前海天只是涉嫌犯罪,对海天只能经过庭审判决最终才能判定有罪与否,王希田是涉嫌犯不是已判刑的罪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们天天喊的口号。公安抓捕的、检察院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不一定是犯人,犯罪嫌疑人可以无罪辩护,未开庭审判前任何人、任何单位(包括法院,省委政法委)不能定罪论处。这是做法律工作的最基本的常识,世界法律界公认的准则。马英九总统称陈水扁被判刑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吉林海天也可以推定为无罪,王希田也可以推定为无罪。 但是,吉林省委政法委领导下的吉林省公检法从吉林海天立案开始到庭审判决至始至终贯穿着违法行为——严办吉林海天。 对吉林海天的判决是混乱的。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08)南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见第52卷)以及(2007)南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书对海天公司股东刘忠和邱雅光实施的行为都认定为单位行为,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吉林市海天公司非法集资案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见52卷)中要求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海天系列案件中统一适用法律、统一量刑。因此,其后审判的王希田作为海天公司的董事长,其实施的行为也应当属于单位行为。但是,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定王希田为个人行为。一案两种判刑结果,在这里我们什么都不说了,读者自己慢慢品味吧。 2008年12月,长春市检察院检察长徐明在长春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作了检察院工作报告。徐明检察长在报告中指出:“2008年长春市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如吉林海天集团集资诈骗、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案,被骗群众上千人,涉案金额6亿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及时对涉案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起诉22人,法院全部作有罪判决。”徐明检察长公然把主犯未审(不是国家和法律公认的嫌疑人,而是曾经是省市政府民间融资试点单位),先审从犯判刑的事实,在人大会议上作报告并通过,最能说明我国法律的混乱和公权力至上,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阻力巨大和艰巨。 主犯未审,先判从犯,这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程序。关于这点我们早在《“主犯”未审,审判和判刑“从犯”是合法吗》(注※二)文章中明确地论述过,在这里不再重复了。 吉林海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不能成立,加个集资诈骗;集资诈骗够不成罪,再加个海天集资是个人行为。这就是吉林省委政法委领导下的吉林省公检法所扮演的整死吉林海天的三部曲。用公权力震慑、镇压、造谣、拖死、把案情搞复杂化中浑水摸鱼,在法律上整死,吉林省委政法委和公检法就是走了执法违法、知法犯法这样的与人民背道而驰,与中央、与法对抗的路。 吉林省公检法一有机会就说海天案情复杂,但是,我们持怀疑态度。2006年12月29日吉林市公安局向媒体公开公布吉林海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侦查终结。短短37天侦查终结的案子,公安侦查8次,耗时37天的20倍还多的901天才走到一审法庭,充分说明案情的“复杂”性。问题复杂,应当把问题趋向简单化才能解出答案,这是小学生都懂的最基本的道理。 吉林省公检法说吉林海天案情复杂,那么应该先审判王希田、审判海天公司。王希田有罪(公司部分)、海天公司有罪,其他人都可能有罪;王希田无罪、海天公司无罪,其他人都是无罪,这是极其浅显的道理。 然而,吉林海天一审审理不仅不符合法律程序又是混乱的条件下进行的。海天一审审理的有王希田,海天高层领导,还有海天股东,甚至还有一般投资者,共20多名。被告方海天辩护是无罪辩护,控辩双方应该在法庭上充分的法律辩论,才能最后得出正确的法院判定。有限的5天时间内庭审20多人,正确判定有罪与否,谈何容易,这是有意安排的一场阴谋。吉林省委政法委也逼迫于形式,在法院的开庭只不过是流于形式,故意搞成更加复杂,浑水摸鱼,最后达到在法律上整死海天。 我们观察海天庭审会场更能发觉神圣而庄严的法律在省委政法委的操控下视作儿戏。控方和审判官盛气凌人,辩方一提到政府就制止发言,控方捏造事实,颠倒黑白。更引起注意的是一张纸条改变了整个庭审会场的气氛,庭审过程中法庭接到一张不明纸条以后,整个会场更加嚣张、盛气凌人,180度大转弯,不让被告方申辩,原定5天的庭审匆匆4天收场。 长达109页的海天判决书,眼花缭乱,弄不出头绪,这正是吉林省委政法委所需要的。我们无法理解吉林省委政法委为什么这样死心塌地想整死吉林海天?吉林海天到底欠了省委政法委什么? 记者周和报道,此案引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王珉、唐宪强、聂文权(严打吉林海天时政法委书记)、李锦斌等领导相继对此案作出批示,省公安厅在2006年11月21日在吉林召开案件协调会,确定此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主办、各地区协力,抓获了以王希田为首的犯罪嫌疑人…… 我们无法知道吉林省委严查吉林海天在先,还是省委政法委严厉打击吉林海天在先,我们也无法知道这里有没有更深层的猫腻? 我们真诚希望吉林省委书记王珉能做到和《南方周末报》记者对话中那样,就是“砸锅卖铁”,也讲“政府信用 ”。王珉是上届的省长,上届省市两级政府答应海天的事,王珉省长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惜王珉当了省委书记以后,自己当省长时承诺的事没有兑现,没讲诚信,答应了别人的事也没干,也没有砸锅卖铁。 我国的法律极不健全,权力过于集中,权力不受限制,权力随时能操控法律。吉林省委政法委有权力、有能力操控法律钻空子,有权力、有能力操纵法庭整死吉林海天。但是,吉林海天人相信,有一切为人民的党中央,不屈服的海天人为了维权,为了正义,一定能最终战胜违法办案的吉林省委政法委! 吉林海天人没拿国家一分钱,用自己的血汗钱建成了国内空白的、世界一流的、年利润1800万元(吉林省公安厅近一年半侦查以后,2008年6月26日,通过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向全国观众报道的)的高新技术工厂。拿自己的钱建设国内空白的高新技术工厂有何之罪?为什么一个正在发展中的民营企业的生死存亡要由吉林省政法委来主宰?为什么不从1.5万海天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出发解决问题,反而把1.5万人推到党和政府的对立面呢? 一切为人民的政府应该是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如果吉林省政府站在通钢全体员工的一边改制通钢国企,就不会出现通钢陈国君死亡事件;如果吉林省委政法委站在海天1.5万投资者一边就不会出现海天非法集资案件和陈生死亡事件。(※ 注三) 吉林省委政法委想整死吉林海天的真正原因在于全盘否定上届政府对海天的鼎力支持,至于吉林省委政法委为什么以可怜弱小百姓为替罪羊来否定上届政府的工作,我们无从知道。 事实上不是吉林海天公司干了什么非法集资的勾当,而是吉林省委政法委一心想整死吉林海天,所以导致了公检法很多违法行为,我们不知道吉林省委政法委是将错就错,还是有什么不可告知的猫腻! 基于吉林省委政法委操控法律,吉林海天案在法庭上得不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判决,我们吉林海天人强烈要求最高法院批准在异地审理海天案件! ※ 注一: 吉林省委政法委违法渎职指令导致了吉林省公检法十八大违法行为 http://www.rmwq.com.cn/mcontent.asp?id=3111 ※ 注二:“主犯”未审,审判和判刑“从犯”是合法吗 ( http://www.rmwq.com.cn/mcontent.asp?id=1821 http://www.rmwq.com.cn/mcontent.asp?id=1355 说明:上面注一、注二、注三中的文章因人民维权网消失而不能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