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发言人姜瑜25日就日本抓扣留中国渔民渔船事件答记者问时表示,日方的行径严重侵犯了中国领土主权和中国公民的人身权利,中方当然有权要求日方作出道歉和赔偿。
我国外交部的这个立场和要求无疑是合理的,但是,通过什么途径向日本方面追索道歉和赔偿呢?仅仅是外交部发言人一个表态吗?
在日本抓扣留中国渔民渔船事件中,中方至少有3个权利主体受到侵害。第一个权利主体是全体中国公民。日方扣留中国渔民和渔船的理由是,钓鱼岛(日方称尖阁群岛)属于日本,中国渔船进入钓鱼岛海域捕鱼侵害日本了日本主权和利益。日本试图通过扣留中国渔民和渔船,把中国的钓鱼岛占为己有。这一行为,侵害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是对全体中国人的侵害。
第二个权利主体是该渔船上被日方抓扣的全体船员和被扣渔船的所有者。受日方侵害的权利至少有两类,一是这些渔民在被抓扣留期间,人身自由被日方剥夺,个人尊严受到侵害;二是被扣留期间不能正常捕鱼作业,船上渔民和船主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
第三个权利主体是中方船长詹其雄。他被日方抓扣留时间最长,失去人身自由达17天之久,个人尊严受到严重侵害;同时他年迈的祖母得知孙子被日方扣留,因极度气愤和担忧而身亡,也是日方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再有就是扣留造成船长的经济利益受损。以上3个权利主体之间还有这样的关系:第一个权利主体包含第二、第三个权利主体,第二个权利主体包含第三个权利主体。
除了外交部的表态之外,这3个权利主体自身应该向日方提出道歉和赔偿的要求,作为第一个权利主体的代表的中国政府,以及第二第三个利益主体,应该分别通过法律等途径向日方要求道歉和赔偿。日本是通过其法律途径对中方船长实行拘留的,中方也应针锋相对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比仅仅是外交部的一个表态要有力得多。
但是,这3个权利主体能否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还取决于我国有没有适用的法律。如果没有,我国的立法部门应该立即启动立法机制,弥补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这一空白,为我国及公民个人在涉外案件中维护权利提供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