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土地出让金
谭建立
目前我国的高房价已经成为新的“三座大山”之一,其中的土地出让金是导致高房价的主要原因。如何认识这一问题,我谈几点粗浅看法,敬请博友赐教。
土地是什么?土地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等,是首先需要弄清楚的问题。
一、土地概念的认识
土地的定义一是:土地(Land)地球表层的陆地部分及其以上、以下一定幅度空间范围内的全部环境要素,以及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活动作用于空间的某些结果所组成的自然——经济综合体。定义二是:地球陆地表面具有一定范围的地段,包括垂直于它上下的生物圈的所有属性,是由近地表气候、地貌、表层地质、水文、土壤、动植物以及过去和现在人类活动的结果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物质系统。
1、土地的定义粗略的划分成广义的和狭义的概念
狭义的土地,仅指陆地部分。较有代表性的是土地规划和自然地理学家的观点。土地规划学者认为:“土地是指地球陆地表层,它是自然历史的产物,是由土壤、植被、地表水及表层的岩石和地下水等诸多要素组成的自然综合体……”;自然地理学者认为:“土地是地理环境(主要是陆地环境)中互相联系的各自然地理成分所组成,包括人类活动影响在内的自然地域综合体。”
广义的土地,不仅包括陆地部分,而且还包括光、热、空气、海洋……。较有代表性的是经济学家的观点。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指出:“土地是指大自然为了帮助人类,在陆地、海上、空气、光和热各方面所赠与的物质和力量。”美国经济学者伊利认为:“……土地这个词……它的意义不仅指土地的表面,因为它还包括地面上下的东西。”
2、联合国对土地的定义
由于土地概念涉及并影响世界各国,所以联合国也先后对土地作过定义。197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在荷兰瓦格宁根召开的农村进行土地评价专家会议对土地下了这样的定义:“土地包含地球特定地域表面及以上和以下的大气、土壤及基础地质、水文和植被。它还包含这一地域范围内过去和目前人类活动的种种结果,以及动物就它们对目前和未来人类利用土地所施加的重要影响”;1975年,联合国发表的《土地评价纲要》对土地的定义是:“一片土地的地理学定义是指地球表面的一个特定地区,其特性包含着此地面以上和以下垂直的生物圈中一切比较稳定或周期循环的要素,如大气、土壤、水文、动植物密度,人类过去和现在活动及相互作用的结果,对人类和将来的土地利用都会产生深远影响。”
3、土地的特性
土地的特性,包括自然特性和经济特性。土地的自然特性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属性;土地的经济特性则指人们在利用土地的过程中,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方面表现的特性。
土地的自然特性包括: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土地质量的差异性(多样性)、土地永续利用的相对性(土地功能的永久性)等。1、土地面积的有限性。2、土地位置的固定性。3、土地质量的差异性(多样性)。4、土地永续利用的相对性(土地功能的永久性)。相对于消耗性资源而言,土地资源在利用上具有永续性。土地利用的永续性具有两层含义:第一,作为自然的产物,它与地球共存亡,具有永不消失性;第二,作为人类的活动场所和生产资料,可以永续利用。
土地的经济特征包括:土地供给的稀缺性、土地用途的多样性、土地利用方向变更的困难性(土地用途变更的困难性)土地分类是根据土地的性状、地域和用途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按照一定的规律,将土地归并成若干个不同的类别。
4、我国的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修改如下: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5、我对土地的认识
土地既然是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活动作用于空间的某些结果所组成的自然——经济综合体,也是动植物以及过去和现在人类活动的结果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物质系统。从自然角度讲只要是来到地球上的人,就应该占有一块土地以供生存。从生存而言,土地是如同空气、阳光一样的,并且是第一位的,每个人都应该拥有这样的生存空间。这是自然形成的,属于天赋人权,不必要讲多少理由的。再从经济角度说,每个人占有一块地,至于这块地的大小可以由国家给予规定,但不能没有。这不仅是每个人生存、生活的需要,也是每个人在社会上延续的需要起码条件,或者说最低条件。
二、土地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一句话,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大家做主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实质上是归全体人民所有,而如今,40、50、60年代以前出生的人,基本上是福利分房拥有自己的住房,80年代出生的人却赶上了我们国家实行的市场经济,住房要自己购买,同时包含土地出让金,多数人出不起,需要父母为儿女购买,实际上等于父母(50、60年代以前出生的人)把自己终生的积蓄作为土地出让金交给了国家,50、60年代以前出生的人就无法养老。事实上本应该国家提供的土地,提供给每个人生存、生活、安全的这种权利,却让自己出钱购买回来。无论那个理论还是那个角度都似乎讲不通。
从古今中外来看,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国外资本主义国家土地私有,计划经济的中国土地国有,市场经济的中国还是土地国有。可是,如今住房价格高得出奇,不仅高于发达国家的美国,也高得使中国的中产阶级无法承受。我国领先事情不多,而住房价格却世界领先,难道不奇怪吗?看来还是我们政府使得人奇怪。这种现象不扭转,加上当今分配不公,从2000年开始,我国基尼系数已越过0.4的警戒线,2006年已升至0.496,2007年为0.48,目前基尼系数可能在0.5左右。我们难道不为造成许多不良社会后果与社会危机担忧吗?
三、土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
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对土地使用权的付费,而使用权又是有期限的,最长达到70年。购买住房是需要对土地出让金买单,我国的住房多数是高层建筑,作为别墅极少,多数人共同为一块土地出让金买单,住房价格还高得出奇,一个人为土地出让金买单,那就不知高到天价了。我国的土地出让金,依据《1982年宪法(经4次修改版—1988-4)》与原版比较,也仅仅是删除了城市土地不可“出租”两字,在末尾添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十六个字,就凭这十六个字就可搞土地“招拍挂”,哄抬土地出让金高到封建地主都望尘莫及的程度,使政府成为中国仍至世界自古至今最大的地主。
在我国无论城市居民的住房,还是农村农民的住房,在住房使用权到期,或者住房销毁,其土地仍然归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不统一,也仍然让人们不得安心。
如今我国土地使用权归属并不明确,现实的情况是各级政府与开发商共同分割了土地出让金的利益。我们个人本来不应该为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付费事情,却成为争先恐后出钱参与购买住房市场活动,造成开发商与投机客及政府共同牟利场所。最终可能导致巨大的社会、经济问题,我内心为此担忧……。
本文限于篇幅,就谈土地出让金一事。其他严重问题还未涉及。
综上所述,希望我们的国家政府有个领导能够认真、冷静、正确处理这一问题,使中国能够真正实现“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201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