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斥缪剑鸣《为“姬涛”正名》一文中的谬论


驳斥缪剑鸣《为“姬涛”正名》一文中的谬论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0年9月1日
 
今天看到缪剑鸣的《为“姬涛”正名》一文,文中写到:
也听说在这场法律官司中那个“某某理论第一人”败诉了,姬老师获得了法律上的肯定。
 
对于缪剑鸣这句话中讲到的“这场法律官司”,如果仅从法律官司两方当事人的角度讲,本人与姬涛的法律官司,可以说是“这场法律官司”。
但是,如果要从两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官司场数来讲的话,本人与姬涛的法律官司,是四场,而不是一场。
 
下面,就结合本人与姬涛的四场法律官司,对缪剑鸣“姬老师获得了法律上的肯定”的这一谬论,予以驳斥。
 
第一场法律官司,是有关姬涛2007年10月在苏州开元集团讲课中的抄袭。在这场官司中,不是本人败诉,是姬涛2009年4月13日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向本人道歉,并赔偿3000元,本人撤诉,达成和解。这叫“姬老师获得了法律上的肯定”吗?这叫“姬涛因为抄袭而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就这场法律官司来讲,如果缪剑鸣说“姬老师获得了法律上的肯定”,那么,缪剑鸣就是在亵渎法律。
 
第二场法律官司,是有关北京大唐诚信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2月的侵权纠纷,姬涛是作为第三被告。在这场官司中,姬涛的代理张健民,2009年8月17日在北京朝阳区法院的法庭上,否定了他2009年4月13日在北京朝阳区法院曾对本人讲过的有关大唐诚信涉嫌侵权的话,否定了他代表姬涛曾专程赶到北京西站、与本人交流,否定了他代表姬涛曾向本人发过的以下邮件:
主 题: 以这个为标准!!                 
时 间: 2009年4月14日(星期二) 下午15:17
发件人: "张健民" <[email protected]>
收件人: [email protected]
抄送人: (无)
附 件: 删除姬涛内容信息列表.doc(31.86K)
 
刘老师:
您好!
今天中午我们在北京西站达成的三点建议沟通如下:
1、关于和大唐诚信刘仁协商:
在今天中午12:34分和刘仁电话(手机)沟通,他正在出差,我把你的意思转告了他,也劝说了他,刘仁的意思是:这个事情他做不了主,要经过公司领导才能决定。
2、关于删除起诉姬涛案子发表的文章一事:
附件中是我们整理后的相关资料,请注意查收,请根据列表,把相关发表过的文章的内容涉及“姬涛”的内容一律给予删除。
我希望这次在北京西站达成的三点,我们双方尽快处理。
 
 
 
姬涛的代理张健民在法庭上公然说谎,不承认曾说过的话、做过的事,导致本人的起诉证据不足,本人的上诉被驳回。这叫“姬老师获得了法律上的肯定”吗?这叫“姬涛的代理,代表姬涛公然欺骗法庭。”
 
第三场法律官司,是有关姬涛2008年11月在吉林省红石林业局讲课中的抄袭,吉林省红石林业局知道这事后,当即删除了吉林省红石林业局网上的“资深实战派培训师姬涛为我局管理层培训”的报道。但是,2009年9月22日,姬涛的代理张健民在北京朝阳区法院的法庭上,否定了姬涛在吉林省红石林业局讲课中,抄袭了本人原创的内容,导致本人的起诉证据不足,本人的上诉被驳回。这叫“姬老师获得了法律上的肯定”吗?这叫“姬涛的代理,代表姬涛公然欺骗法庭,逃过了法律的制裁。”
 
 
第四场法律官司,是有关姬涛2007年9月在广西花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讲课中的抄袭,广西花红药业知道这事后,更换了广西花红药业网站上《小事成就大事,细节成就完美》报道中暴露姬涛抄袭行为的照片,但是,2009年9月22日,姬涛的代理张健民在北京朝阳区法院的法庭上,否定了广西花红药业网站上《小事成就大事,细节成就完美》报道中那张暴露姬涛抄袭行为的照片,否定了姬涛在这次讲课中抄袭了本人原创的内容,导致本人的起诉证据不足,本人的上诉被驳回。这叫“姬老师获得了法律上的肯定”吗?这仍然叫“姬涛的代理,代表姬涛公然欺骗法庭,逃过了法律的制裁。”
 
本人与姬涛之间的四场法律官司,第一场法律官司,是以姬涛向本人道歉,并赔偿本人3000元,本人撤诉而和解。另三场法律官司,皆因取证问题,本人没有获胜,这从一个侧面充分体现了《人力资源报》和中国管理传播网两篇文章所写到的:
1、中国管理传播网: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推动者是抄袭者
随着时代的变化,抄袭者、剽窃者的抄袭、剽窃行为越来越快,抄袭、剽窃的成本越来越低,抄袭、剽窃的获利越来越多,抄袭者、剽窃者逃脱法律制裁的机会越来越大,抄袭者、剽窃者的群体中教授、培训师、博士、硕士越来越多;而著作权人维权的成本越来越高,维权获胜的难度越来越大,维权所耗费的时间、精力越来越多。
2、《人力资源报》:平常心不等于放任
发现和打击的成本不是主要的,主要是精力。尤其是获取抄袭证据方面比较难。如果一些培训机构和听过培训师讲课过的企业,不积极配合,举证就更难了。
 
采取欺骗法庭的伎俩,以及钻法律还不完善的空子,而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样的抄袭者,是不乏其人的。抄袭者有时能逃过法律武器的打击,但不一定也能逃过舆论武器的打击,就像国务院参事室的网站上和学术批评网上的两篇文章中写到的:
1、媒体及时曝光有助于消除抄袭者所带来的侵权影响
抄袭已经是一种见怪不怪的流行病了,抄袭已经对社会的公德和公平发出了严峻挑战,我们需要继续运用好和发挥好媒体在打击抄袭这种违法行为和丑恶现象中的重要作用。
2、谢海霞:从辽大副校长陆杰荣看“抄袭门”监管
抄袭离不开媒体,打击抄袭更离不开媒体。媒体应做好作品审稿工作,防止抄袭得逞;一旦发现抄袭之作,就应及时消除抄袭的侵权影响。从建设创新型、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及时揭批抄袭现象,宣传反抄袭的意义和方法,是媒体的重要功能之一,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有责任和义务持续保持防抄袭、反抄袭的高压势态,发挥媒体在防抄袭、反抄袭的重要作用。
 
缪剑鸣在《为“姬涛”正名》一文写到:
近来突然想起姬某人,就上网搜了一下,没想到竟有一些关于姬涛老师的负面评价,无非是说姬老师讲课中抄袭了某某人的研究。
 
这正好说明了本人运用舆论武器打击姬涛的抄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最后,提醒一下缪剑鸣:
虽然你姓缪,但不要信谬,更不要传谬。

刘先明简介: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岗位主人翁”、“捆绑式下井”、“让成批的人富起来”等新观念的首创人,40多家单位借鉴了其研创的精细管理工程。2002年曾担任天津、广东两家民营企业的“签约总裁”和“签约总经理”。武汉工程大学客座教授。专长于为企业提供精细管理工程、企业文化、管理创新等咨询、培训服务。曾被评为中国十大企业管理咨询师、中国十大培训师。2008年入选“中国改革开放30年行业百名功勋人物”;2009年被推荐为“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或建国60周年创新人物”;入围2010“创业中国年度十大创新人物”。QQ:275399245;Msn:[email protected];E—mail:[email protected],手机:13910823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