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地流转


  1 农地流转现象

  农地作为土地总体中一种类型,说农地流转,也就意味着说土地流转。处于农耕经济形态的古代人类,所利用土地基本上就是现在人们所指的农业用地。现在中国土地管理法规明确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人们观念一般认为土地是固定的,土地资产属于不动产。土地、农地能流转吗?答案是肯定的。相对于流动的液体、气体和动物,土地的确是固定的,但这仅是相对而言的,主要是从空间位置联系方面来观察土地特征。运动形式可以分六种类型:物体位移,物质变化,属性变迁,联系变化,信息运动,观念变化。就土地、农地而言,不难发现它们存在物质变化、属性变迁和联系变化的运动形式。

  农地物质变化是农地自身状态的变化,包括土壤结构、土壤成份、地貌、地形方面的变化。土壤由疏松变得紧实或相反的过程属于土壤结构的变化。土壤中沙石含量、含水量以及各种元素、分子含量的改变属于土壤成份变化。沧海变桑田,农地变水域,地面植被变化,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这些变化中有地貌地形变化,也存在土壤结构和土壤成份变化。

  农地属性变迁除了农地自身的变化,还与认识和利用土地的人相关。人以自己的需要去反映土地的效能从而形成土地属性,一块土地确定为农地,或确定为粮地,或确定为林地,或确定为交通用地,这是人们认识土地效能属性的变迁。农地的所有者、经营者和收益者的改变,属于农地财产权属变迁,也是农地属性变迁的形式。

  农地土壤组成元素、上面生长的植物、取食这些植物的动物都存在联系。农地与耕种这块地的人、消费农地上产品的人、依靠农地获得收益的人也存在联系。农地与其周边环境中的水、气、光照、道路等等也存在联系。联系在运动中体现,体现为真实的物质能量运动或转化过程、路径、量的变化。联系的对象例如土地及其上生长的作物构成联系路径,在土地上种植不同种类作物,就形成联系路径变化。联系对象间物质能量运动的速率和规模变化也属于联系变化。同样道理,农地与各种各样对象之间存在广泛联系,而且这广泛联系又处于经常性的运动变化中。具体农地与某些对象的联系又是更大系统物质能量循环或生命轮回中的一个环节、一个表象。

  农地有这么多的变化,借用常用于描述液体、气体运动的词——流转,就有了土地流转概念。总结上面农地变化现象,可以认为农地流转是普遍、真实存在的现象,而不管人们是否认识到这些现象或狭隘地认为土地、农地是固定的。

  2 农地流转原因

  农地流转原因是非常博大、非常深奥的领域,想得到完美了解和完整描述是非常困难的,本文试图朝着这个目标迈出最初的几步。

  农地流转原因可归为两类,一类是自然机制,另一类是人类机制。自然发生的农地流转现象就认为是自然机制导演的,人为发生的农地流转现象就认为是人类机制导演的。

  农地流转的自然机制可能表现为宏伟、壮观的现象,例如地震、火山喷发、洪水、气温巨变等等。这种巨大变化会产生“沧海变桑田”、农地被火山灰掩埋、被洪水淹没——陆地变水域、植被剧变等结果。农地流转的自然机制还可能表现为微观、精致的现象,例如植物种子在土壤中发芽、成长、结果,最后产生种子或种原物质回到起点;动物取食植物、生长发育,最终也将回归土地和天空。虽然植物、动物个体最终回归了土地和天空,但是植物、动物物种依然在天地之间延续着,这里面有保持物种相对稳定的自然机制。还可以追问地震、火山喷发、洪水、气温变化、植物和动物在土地上繁衍的深层原因,但这过于博大、深奥的话题就不便或不可能在此短文中走得更远了。

  农地流转的人类机制是本文所关注农地流转原因的重点。人类机制导演的农地流转可以认为是人主导的,但具体的主导者这里难以明确。个人的认识、能力和行为以及人类群体确定的规则都是农地流转的人类机制的一部分,而且还可以就这些方面更深入、更广泛地追问导致农地流转的原因。下面是对这些原因的归纳:

  (1)人的生与死。对于许多人来说,个人生与死不完全是本人掌控的。但人的生与死却是农地和人两个关联对象的调整,将会带来多个方面的农地流转现象,例如农地产权流转、农地利用形式流转等等。

  (2)人的需要或偏好。粮食是人们所需要的,果蔬是人们所需要的,水产也是人们所需要的,当人们的偏好改变时,人们就会改变农地的用途,甚至将农地该变为非农用地,盖房子,建休闲场所,因此就促成了农地流转。

  (3)人的能力。人对农地效能的认识和人促使农地发挥效能的能力是农地流转的基本原因之一。精通种植玉米的人会在农地上种植玉米,精通种植西瓜的人会在农地上种植西瓜,精通养鱼的人会将农地改成鱼池。要改变农地利用形式,必须注意提高利用者的知识和能力。这里将能熟练从事农事活动的人称为农业工人。要使农地有稳定、较高的生产率,农地就应该由农业工人经营。年轻人需要通过学习、锻炼掌握农业知识和形成生产能力,从而具备接受农地使用权的条件。疾病、年老的农业工人农业生产能力衰弱、丧失,应该将农地使用权向更高生产能力的年青人流转。

  (4)社会分工。除了食物需求之外,人们还有许多需求,于是人类社会就有一部分人逐渐从农业转入制造、建筑、运输、商业、金融、环卫、医疗、安保防卫等行业。各行各业的人们仍然需要农地产出的食物满足其食物需求,因此他/她们就有将其农地向农业能手流转的需求,这样才保证在农业劳动力减少的情况下生产出同样多的农产品,分工的社群才不至于出现挨饿、断粮现象。

  (5)婚嫁、迁居。婚嫁、迁居是人员流动现象,换一种角度来看则是人与其相联系的农地之间实际联系的变化,这种实际联系的变化一般成为农地物质变化、农地上作物种植轮换、农地所有权流转、农地使用权流转、农地收益权流转的原因。

  (6)法律政策调整。一定区域范围内人类社群以法律政策文化形态对土地性能与利用、土地与人的联系、农地所有权、农地使用权、农地收益权等予以认证、确定流转规则,提供实施农地流转的场所和服务,所以随着相关法律政策的调整,就会发生农地权属状态、农地流转场所和机制的变迁,这就是土地、农地流转的法律政策原因。

  (7)欺骗、窃掠、凶杀等违法活动和相应执法活动。欺骗、窃掠、凶杀是法律所指的犯罪活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可直接造成农地流转,但法律在其有效时空内要求违法活动必须予以追究,并得到公正处理,于是相关执法过程又成为农地流转的间接原因。

  (8)战争与社会动乱。战争与社会动乱导致人员大规模流动、迁移、死亡,战争与社会动乱之后社会法律政策一般有较大调整,因此战争与社会动乱是土地、农地流转的重大原因。

  3 农地流转法制

  法律政策是一定区域社会层面人类主导农地流转的机制之一,但各地各时期的人们在认识、利用法制进行农地流转方面却有着巨大差别。有些区域社会没有制订农地流转的法律政策,有些区域社会却制订限制农地流转的法律政策,有些区域社会制订并不断完善有利农地流转的法律政策。古代社会土地、农地流转的法制很不健全,一些区域则呈空白状态。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重视土地、农地流转的法制建设,因为人们意识到法律政策可以在众多人们形成的社区、国家范围建立共识和机制进行土地、农地流转,在更长时间范围形成比较稳定的预期,避免资源、物品和人员流转之间的空白、短缺、不协调,提供相对稳定、高效的土地、农地流转机制。但是,各国、各地农地流转法制发展水平仍然参差不齐,仍然需要各国、各地的人们进一步探索、实践。

  3.1 中国农地流转法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流转法制在其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文件中有所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规定了土地登记、发证机构。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版)第十条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版)有三条涉及土地、农地流转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版)有三条涉及农地流转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文件有关农地流转之规定,可以看出中国农地流转的法制特点:(1)对农地流转的限制条文比较多,除了上述法律文件中有关限制条文,中央、国务院还有农地承包使用期在延长15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不变的规定。(2)农地流转主体及其权益模糊,没有明确与农地有何种联系的人就何种权益进行交换。(3)农地流转场所和机制模糊、缺失,虽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土地、农地使用登记、发证,却没有在法律文件中明确具体的办事部门或场所,也没有明确农地流转办事程序和权益处置办法。农地承包发包方是什么组织或机构也没有在法律文件明确。

  3.2 日本农地流转法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通过立法进行了大规模农地流转。1946年日本国会修改了1938年制订的《农地调整法》,制订了《建立自耕农特别措施法》,政府充当强势中间人角色,强制收买地主的土地,再卖给佃农耕作,确立耕者有其田的制度。1952年日本国会制订的《农地法》规定,不住在乡下的地主必须出售全部的农地;而那些居住在乡下的地主,可以自己耕种三町步以下规模的农地,多余的农地要全部出售。《农地法》还规定,不耕作的法人和个人,不能拥有农地所有权和借贷权,但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例外,为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它可以拥有和出租土地。

  1962年日本国会对《农地法》进行了修改,允许农地流动。1970年再次修改《农地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废除限制农地经营规模的规定,以利于扩大农地规模,提高经营效率;(2)放宽农业生产法人资格条件,鼓励个体农户之外的组织经营农业;(3)鼓励农地使用权流转,设立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作为中介组织来协助土地使用权流转;(4)废除原来对地租、转包费用上限的规定,规定由农业委员会根据土地类型和质量确定标准地租,并由农业委员会监督执行。

  2001年日本实施新的《农地法》修正案,进一步推动农地流转和农地规模经营,建立农业生产法人制度。1946年修订的《农地调整法》和《建立自耕农特别措施法》将土地租佃制度作为封建土地制度加以废止,根据农地流转新形势,为促进农地流转,新《农地法》规定“委托经营不以租佃论”,农民可以通过农协将自己无法耕作的农地委托其他会员经营,受托人可不受土地面积限制。

  日本允许土地依法买卖、出租、抵押、继承、赠与等。私有的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交换、租佃,但必须到政府法务省的不动产登记所进行登记。

  综观日本有关农地流转之规定,可以看出日本农地流转的法制特点:(1)走农地流转法制化道路,立法促进农地流转。(2)明晰农地流转主体及其权益。主体是个体农户、农业企业等法人组织,权益是与农地相关的各种权利。(3)确定农地流转服务组织或场所。指定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农协、法务省的不动产登记所作为农地、土地产权流转的服务组织。(4)保护农地流转中各方权益。规定农业委员会研究确定标准地租(包括转包费)并监督执行。

  3.3 欧美国家农地流转法制

  美国制订了土地产权登记办法,各州都有完备的登记办法及实施系统,农地所有权可以在所在县登记。美国土地分为国有和私有两类,国有土地包括联邦政府土地、州政府土地和地方政府土地,私有土地则以农地为主。私有土地通过赠地、出售、登记确认产权和用途。美国建国后,早期通过制订土地法,确定以几百英亩为单位,以每英亩1~2美元的最低售价公开拍卖出售土地,建立了农场主拥有农地的制度。1962年5月20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宅地法”,规定向那些在当地居住并耕种五年以上年满21岁的个人或一家之主免费提供160英亩的公有土地。1873年植树法、1877年沙漠土地法、1878年林地和砂石地法、1916年畜牧业宅地法对林地、沙漠地、牧草地进行公开拍卖出售或免费登记,确定了这些土地的产权人和及其权利。

  法国鼓励中等农场规模经营,为了促进农地流转,专门成立了农业土地集团,处理农地规模化经营和农地产权变动过程中的事务。与农地流转有关的法律政策规定:农地转让不可分割,只能整体继承或转让等;农地租佃经营的租约期为30年。

  德国法律政策规定私有土地可以自由交易、租赁或抵押,但土地权利的变更必须到政府相关部门登记,不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德国鼓励农地集中规模经营,因此存在大量以农地租赁为特征的规模化经营农场。

  俄罗斯于1990年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化改革,农地流转市场迅速发展起来,农地流转活动非常活跃。1995年统计资料显示大约有1/4的农户参与了农地交易。

  综观欧美国家农地产权制度,可以看出其农地流转的法制特点:(1)明晰农地流转主体及其权益。农地基本上为个人或家庭、农业企业法人所有,产权非常清晰,为农地产权市场发展奠定了基础。又制订法律政策确保农地可以买卖、租赁、抵押,保护了农地产权主体的权益,也有利于实现农地高效利用。(2)成立服务农地流转的组织机构,提供进行农地流转的场所。(3)采用法制途径规范农地流转,依法保护农地流转各方权益。

  4 结论与建议

  以物体位移、物质变化、属性变迁、联系变化、信息运动、观念变化六类运动形式来观察土地、农地,不难发现土地、农地的运动,所以农地流转是普遍、真实存在的现象,而不管人们是否认识到这些现象或狭隘地认为土地、农地是固定的。

  可以将农地流转原因归为两类,一类是自然机制,另一类是人类机制。自然发生的农地流转现象是自然机制导演的,人为发生的农地流转现象是人类机制导演的。个人的认识、能力和行为以及人类群体确定的规则都是农地流转的人类机制的一部分。农地流转的人为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1)人的生与死;(2)人的需要或偏好;(3)人的能力;(4)社会分工;(5)婚嫁、迁居;(6)法律政策调整;(7)欺骗、窃掠、凶杀等违法活动和相应执法活动;(8)战争与社会动乱。

  法律政策是运用人类理性应对和引导农地流转的途径,因为法律政策可在长时期、大范围内的人们之间建立共识、形成比较稳定的机制和预期,促成相对稳定、高效的土地、农地流转实践运动。中国农地流转法制特点:对农地流转的限制条文比较多;农地流转主体及其权益模糊;农地流转场所和机制模糊、缺失。日本农地流转的法制特点:农地流转法制进入高层次;农地流转主体及其权益明晰;明确农地流转服务组织或场所;保护农地流转中各方权益。欧美国家农地流转法制特点:明晰农地流转主体及其权益;制订法律政策确保农地可以买卖、租赁、抵押;成立服务农地流转的组织机构,提供进行农地流转的场所;保护农地流转各方权益。各国、各地农地流转法制发展水平仍然参差不齐,亟待人们进行比较研究和实践探索以提高土地、农地流转的法制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