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南都》专栏中一段效果较好的比喻


     今天早上读到南方都市报一篇专栏评论《征缴捐赠资金使慈善沦为收财之道》,其中一段精彩的“举例”(其实是比喻),再一次使我意识到,应当把“说理性修辞”与逻辑论证一起共同安排在评论教材和教学的同一单元,否则评论教学就等于完全对那些在说理过程中使用的“不能算论证”的实用手段“视若无睹”了。

那篇文章中的的“举例”是这样的:

       对于慈善捐款的使用,为什么有“承诺”是不够的,而一定要问“谁”使用、“谁”承诺?举一个直观的例子:我看中了A商家的午餐,与之签订合同每月600元为我提供午餐,如果A找了B,B找了C,最后由D商家为我每天送来一份午餐,即使这份餐送到了,甚至进一步,菜谱也是对的,那么是否可认为A履行了合同呢?反之,如果午餐送达不及时,我应该追问A、B、C,还是D呢?如果我要求A负责,是不是可能由A追问B,B追问C,C追问D,最后搞清楚责任人呢?还是最有可能我不得不强咽下D送来的午餐,或者吃不到午餐,只能下月再也不订罢了?

    这篇评论针对的新闻事件是近日中华慈善总会与青海省人民政府共同签署的《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备忘录》,以及民政部、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五部委联合发出的《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根据前一个文件,中华慈善总会将整合各级慈善会所接收的救灾捐款,集中拨付至青海省慈善总会。根据后一个文件,“各捐赠接收机构根据捐赠资金使用方案,将捐赠资金全部拨付青海省,项目组织实施由青海省统一负责。”

     这篇文章是在已经将这两个文件规定的不合理性论述清楚以后,在第8段引入这个虚构的“例子”的。作者选择了“订午餐”的比喻,用来说明由青海地方政府统一收集并使用来自不同捐赠主体的捐款,是违背捐赠人意志的。即用比较容易理解的“服务合同”理念来说明不太容易理解的“捐赠协议”理念。这两者是有一定距离的。但是前者离人的生活比较接近,比较容易理解,所以,用它作为喻体,有较好的说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