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警方应如何对待“失实”的报道?


 

企业和警方应如何对待“失实”的报道?
盛大林

7月21日上午,千龙新闻网财富频道发表了一篇报道《瀚霖生物:中国生物化工行业的又一大忽悠》,文中认为,山东莱阳一企业在生产技术和对外宣传等方面有一些问题。报道发表后,瀚霖生物所在地的政府宣传部门进京公关,当地的警方甚至追着调查记者,这让报道的主要作者、千龙网记者文良成“深感惶恐和愤怒”。但莱阳警方在此事中表现得很坦然。莱阳市公安局负责人表示,被报道的企业报了案,公安局是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调查,“找记者是为了解写文章的背景”。(据8月30日《中国青年报》)

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一家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内幕而一遭当地警方通缉事件刚平息不久,千龙新闻网的记者又遭到了报道对象所在地警方的追查。虽然这次调查只是“找记者了解写文章的背景”,并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但企业的报案及警方的介入已经足以引人关注了。这不能不让人思考:企业应该如何对待“失实”的报道?警方应该如何对待企业针对媒体报道的“报案”?

千龙网那篇报道到底失不失实,姑且不论。假定千龙的报道不准确或者失实了,瀚林生物应该怎么办?“笔墨官司笔墨打”,新闻争端也最好是通过新闻的方式来解决。如果轻率地提起诉讼,不一定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被认为是借力打压。新闻报道是动态的,自身就具有不断更新和自我更正的功能。如果企业或其他被报道对象认为报道不准确或者片面,可以向媒体说明情况,媒体有义务通过后续报道等途径发表它们的说法;如果报道严重失实并对企业的商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媒体应该公开道歉甚至作出经济赔偿。企业也可以通过自行发布公告的形式澄清事实。而只有在失实的媒体拒绝认错或者拒绝沟通的情况下,被误报的对象才应该诉诸法律。也就是说,报案或起诉应该是“最后的手段”。

如果新闻报道没有失实或基本属实,被报道的对象就更不应该诉诸法律了,因为那样做的结果只能是自取其辱——这一点在“仇子明案”中已经得到了验证。而受辱的不仅是报案或起诉的企业,而且还会殃及立案或受理的司法机关。

因此,面对涉及报道真实性的报案或起诉,司法机关也应该格外慎重,绝不能听风就是雨,轻易动用国家的公权力。比如公安机关,只有在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才应该刑事立案并展开调查。就新闻报道而言,只要记者没有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收受了当事人的贿赂,就不可能触犯刑律。就莱阳此案而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报道失实或记者收受贿赂了,更没有证据证明记者故意捏造了事实,也就是说,理论上就不存在犯罪的可能性。事实上,莱阳警方找记者只是“为了了解写文章的背景”,即调查是不是瀚林生物的竞争对手在背后“捣鬼”,可是,即使确实是竞争对手向记者报了料又当如何呢?就千龙网的这则报道而言,重要的是属实与否,而不是它的“背景”。

现在存在着一种现象,那就是,每当有本地的企业或政府举报外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当地的警方就特别的积极,几乎是有案必立,不管有没有足够的证据——“进京拘记者”、“跨省抓捕案”、“通缉记者案”等等,就是典型的例证。在这些案例中,当地的警方实际上沦为了地方保护主义或者权势者的工具甚至打手。

面对媒体的报道,当事企业不问事实就去报案,公安机关轻率介入甚至采取强制措施,都是非常愚蠢的。虽然这样做的结果大都是自取其辱,但这种做法是非常可怕的,因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记者非常弱小。而类似事件的增多,势必威胁到正常的新闻报道及其舆论监督。因此,公安等司法机关一定要慎用人民授予的公权力,而国家也应该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