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制度改革首先要解决的“最低工资”太低
最近一个时期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全总的干部经常有文章,全总的指导思想是在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今天的《新京报》说:“全国总工会官员撰文称工资集体协商才能惠及所有劳动者”。报道说:“针对近期有舆论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联系,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与工作人员石毅近日在人民网上刊登文章,认为自今年各地普遍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是‘补偿性上调’,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无关,并直言工资集体协商才能惠及所有劳动者。”
笔者也是赞成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能够形成协商机制的企业太少,这方面全总需要做更多的工作。
这篇报道说:全总也承认:目前大部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涨幅达到20%,但调整后的工资金额仍保持较低水平。文章指出,“各地上调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尚且不足以维持基本的生存所需,这样的调整既谈不上影响经济发展,更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关键步伐’相去甚远。”
因此,在当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现在的“最低工资”太低,尽管今年各地最低工资的涨幅都比较高,按照全总的说法是因为2009年没有涨,这属于“补偿性上调”。如果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由于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实在太低,那么即便能够形成协商机制,也很难把职工的工资提上去。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是《劳动法》中最先提出的,是具有法律保障的。依据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文章认为:“调整最低工资惠及少数人”,而实际上工资收入非常接进“最低工资”的职工却是多数,而现在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水平也只相当于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30%左右,其中上海市最高,也只相当于上海市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的32% 。
如果说现在初次分配的差距过大,其基本原因就是最低工资过低。
全总和社会保障部的官员都曾经表示过,按照国际惯例最低工资一般都在平均工资40-60%,这个问题提出也有10年了吧。现在离最低的40%还差了10个百分点。这也是中国基尼系数过高的根本原因。
中国的基尼系数越大,越能说明初次分配的不公,也越能说明最低工资实在太低。
最低工资是我国的二道社会保障性防线的一条,这是保障职工的最低收入,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低保属于社会救济性保障,是通过二次分配实现的。这两种保障各有各的功能,最低工资的保障也是最基本的。
如果最低工资的水平不能够达到一定水平,工资制度改革、协商工资制度也许就是空谈,即便有些地方做到了,但是从全局解决中国基尼系数过大也只是杯水车薪而已。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