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拒绝下井 ≠“敢”拒绝下井


    “可”拒绝下井 ≠“敢”拒绝下井

    盛大林

国家安监总局25日在官方网站公布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稿规定: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带班领导无故提前升井的,矿工也有提前升井的权利。(据8月26日中央电台《新闻与报纸摘要》)

早在2006年6月1日,国家就开始施行矿山企业领导与矿工“同工同下”的规定。由于矿难频仍,国务院前不久又下发通知重申了这一规定。结果如何呢?就在国务院“重申”后不久的7月31日,黑龙江省鸡西市的恒鑫源煤矿就发生了透水事故,而事故发生时两名矿长都不在井下。近期发生的多起事故都表明,“同上同下”的规定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现在,安监总局意欲进一步作出“无矿领导下井,矿工可拒绝下井”的规定,显然就是想让“同上同下”的规定落到实处。可是,能达到目的吗?

首先,“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拒绝下井,不等于“有胆”行使这个权利。矿长是矿工们的直接领导,自己的饭碗就掌握在人家的手里,矿领导不下井,矿工们敢说不吗?这一次你拒绝下井,下一次可能连下井的机会都没有了。更何况,拒绝下井还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逐级汇报后”——矿工向组长汇报,组长向班长汇报,班长向副矿长汇报……而这种明显是向领导发难的汇报能进行下去吗?

矿领导即使下井了,也很难让他陪到底。虽然《规定》说“带班领导无故提前升井的,矿工也有提前升井的权利”,但前提是领导的升进是“无故”的,而领导想找个理由还不容易吗?在恒鑫源透水事故发生的1个多小时前,生产矿长“为了协调井上的工作”而升了井;而透水事故发生时,替代生产矿长下井带班的值班矿长“为了向生产矿长汇报事故”而升了井……领导说有急事要升井,矿工们能说什么呢?

说到底,“同上同下”只是一个内部监督的形式,这种监督形式的效果本来就是非常有限的,而“无矿领导带班下井,矿工可拒绝下井”更是让下级监督上级,其监督的效力就更加微弱了。可以推断,“无矿领导下井带班,矿工可拒绝下井”的规定将同以前的“同上同下”一样形同空文。因此,要防止矿难的发生,关键还是要加强外部的监管,这个责任主要在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