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个绕不开的大问题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的改革与发展迈入统筹城乡发展的新阶段。对农村组织进行现代化改造,已经成为新时期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

  20世纪40-50年代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打土豪、分田地”,取得了革命的最后胜利。共产党得到执政“天下”的权利,农民得到经营“田地”的权利。农民分得的“田地”,是农民“闹革命”的最终“成果”。从1950年代中期开始,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在中国如火如荼,轰轰烈烈。农业合作化运动更是火树银花,高潮迭起。1949-1953年发展农业互助组,1954-1955年农业初级社,1956年农业高级社,这个时候,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1958年8月在北戴河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指出“在目前形势下,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结合的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设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此时,“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浪潮席卷全国。到1958年10月,全国74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为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1.2亿多,占总农户的99%以上。几乎全中国都过渡到“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祖国大地一片红”,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跨越式”发展,“速度比预想的快”,从此中国农村“大锅饭”体制形成。

  50年代初期,贫苦的农民彻底翻身,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成为实际的土地权利所有者。但好景不长,随后合作化很快到来。如果说开始的互助组、初级社,有实践基础,农民还有一些“自愿”的味道的话,那么后来进行“大跃进”,高级社、人民公社则明显脱离国情,违背农民意愿,“由不得”农民,高压推进,火箭速度,“强制”的成分更多。因此,直到现在,才有老农民敢说,是在“人民公社”的名义之下,刚刚得到的土地又被“收回去”。人民公社不仅收了贫下中农分配得到的土地,连地主、富农、中农原有的土地一概收归在公社的名义下。不光是土地,牲畜以及其他农具,只要是生产资料,一概进入人民公社的旗帜下。现在看来,对大多数农民而言,获得解放之后“分田地”是一次权利“赋予”,而农业“合作化”则是一次权利“剥夺”,亿万农民失去了土地权利。后来虽然及时调整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但根本性质没有改变,体制基础没有动摇。由此开始,中国农民在长达20年时间内,失去了自己所拥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成为“裸体”的劳动力,真正的“无产者”,名义上是集体的主人,实际只能被动参与集体劳动。实际是人民公社占有了农民的劳动,而不是劳动者占有了“人民公社”。

  20世纪中后期,人民公社中国存在了20年,轰然站立,轰然倒下。20年8亿农民的实践证明,“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是缺乏效率的体制,是失败的体制。它严重挫伤了农民积极性,破坏了生产力发展,它把无数人的生活推向绝望的边缘,它给无数人带来了悲惨伤痛的记忆。。“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人民公社“构筑”的速度很快,“垮塌”的速度更快。农村改革从安徽阜阳小岗村“血手印”起步,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内,人民公社在全中国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家庭经营体制,“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官方的叫法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实行“大包干”的要求“文革”前刘少奇就曾经提出,但后来的普遍实行的农业家庭经营体制,仍然是一次在没有足够理论准备条件下农民自发的改革。后来有人将其归功于中央“可以…,可以…,也可以…”的政策默许。

  后来30年的实践证明,家庭经营体制是符合当时中国国情的卓越的农业经营体制,它极大地焕发了农民的创造热情,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农业家庭经营体制表现出的效率优势,为后来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至于诞生“中国奇迹”做出非常重要的贡献。但是,由于当时农村改革准备不足,匆忙上阵,在改革后也留下了一些突出的问题,制约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农村的深入发展。

  人民公社是“集体经济组织”,顺理成章,人民公社社员就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一开始入社时,社员资格是明确的,部分地方还发有“社员证”。但到后来,凡是人民公社社员繁衍的后代,参加本社集体劳动,自然而然就是本社社员。如果人民公社社员因招工、参军等原因,户籍迁出本社的,社员资格自然消失。这个时候,人民公社社员资格已经与劳动年龄挂钩,与户籍挂钩,没有进入劳动年龄阶段,已经退出劳动年龄阶段的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户籍迁出“农转非”的人,都不是社员。在人民公社社员劳动实行“工分制”,“按劳分配”,社员的家属则按照人口参与集体口粮分配,这实际是“按需分配”,也就是“大锅饭”。

  人民公社迅速解体之后,人民公社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代,人民公社社员的也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代,人民公社的行政职能被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肢解”并取而代之。由于承包到户后,不少地方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继续进行经济活动的资源,也就成为“空壳子”,因此由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对应着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代行了相应的经济组织职能。多数农民在入社的时候是整块土地,后来承包地却是若干小块,成了“绺绺田”。所谓“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其实农户一层是实的,集体一层则是虚置的。后来在农户自愿基础上发展专业合作社,双层经营又有了新的形态。

  上述“三个取代”是一次历史性的取代。但在进行“三个取代”过程中出现了一个明显的“错位”。人民公社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不是按照社员资格实行承包经营,而是按照家庭人口数量,实行“等份额、分享式”承包经营。这在事实上就等于是说,人民公社的每一个家庭成员,无论年龄大小,统统都视为人民公社的社员,也就是后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是一套有深厚的存在基础,但却非常落后,没有发展潜力和前景的经济制度。

  这说明,人民公社在事实上变成一个“大家庭”,衍生出“家庭共享,人人有份”的机制。集体经济组织延续了这个“大家庭”,延续了“家庭共享,人人有份”的机制。这次“错位”在后来不断得到“复制”。在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的后代,不断要求获得集体资产的承包经营权利。户籍迁出,似乎就是“另立门户”,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消失,其享有的权利被要求无偿放弃。这其实是城乡二元对立在农村内部的反映。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必须从这里的改革起步,奠定基础。

  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获得与灭失的不确定性,导致不少地方,随着人口变化,不断调整土地承包关系。由此引发的农村矛盾层出不穷,千奇百怪。我以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历史大趋势,市场经济机制运作的前提是“产权界定明确”。因此,产权关系模糊的农村“大家庭”体制已经走到历史尽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明确,成员与村民关系一再被混淆,并由此导致诸多矛盾,是人民公社“大锅饭”体制改革不彻底的必然表现,也是农村产权制度不清的残留。因此,在农村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必须尽快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与灭失的具体规范,尽快明确新时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尽快结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户籍的关联。

  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两个重要而又截然不同的概念,但现在却常常混淆在一起,并由此带来诸多难题,这使一个不少人困惑不已。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后代也是村民,但其后代是否自然而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是另外一回事。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户籍迁出,是否也必然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灭失,这涉及到基本财产权利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表明看是一个微观经济活动中的小问题,实则是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农村发展的大问题。

  财产权利,不明不白的“联系”、不明不白的“延续”、不明不白的“获得”、不明不白的“消失”,这种“无序”,这种“大锅饭”,一次“错位”的不断“复制”,一致“循环往复”,必然贻害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