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立法迫在眉睫
据8月10日齐鲁网报道,山东电视台生活频道“生活帮”记者在采访德州一食品公司大火时,遭到一群自称警察的黑衣人殴打,导致该记者颈部、胸口等多处受伤。
联想近期出现的郭德纲弟子殴打记者、《华夏时报》记者陈小瑛遭受重殴事件。让人不得不为这些被公众冠以“无冕之王”的美称的媒体记者如何行使正当新闻报道权而担忧。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新闻报道权是法律赋予记者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
现实中为何针对记者暴力事件屡屡发生呢?究其原因有三个方面:首先,某些新闻事件的报道必然对有关的当事人或者当地政府机关的负责人产生较大负面的影响,新闻报道会将有些不可见人的事情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甚至是影响到政府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的乌纱帽;其次,某些新闻媒体工作态度上过于武断,有些记者以“老大”自居,以法官自居,往往在报道的同时就给事件定性,导致某些新闻当事人对记者产生不满;最后,针对新闻记者自身工作特点的保护性规定缺失,导致某些人敢于对记者下手,肆意践踏公众的知情权。由于受其部门规章的限制《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如果出现以上情形后的惩罚性措施。而其他法律、法规对于记者的正当采访权没有专门的保护性规定,也是导致记者被打的事情屡屡发生的原因之一。可喜的是,有些部门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比如《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草案)》明确规定“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制定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才能解决记者新闻报道时的后顾之忧。
作为一名法律人,针对记者不断因新闻采访遭受人身伤害的现状而感到气氛的同时,认为此类行为不单是对新闻记者自身的伤害,更是对广大公众新闻知情权的践踏。他们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甚至是违反了《刑法》关于人身权利的保护,他们将为自己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作为记者在新闻报道时对有危险的采访,应与当地公安部门、执法部门及时沟通,力争得到他们的支持;如采访对象不愿接受采访时,尽量与采访对象协商或采取其他的途径获得信息,避免发生正面冲突;在做揭露性报道时,比如查处地下黑窝点,记者掌握材料后,一定要先和有关职能部门取得联系或一起行动,保存原始证据,这样更有利于实现舆论监督的效果和记者自身安全的保护。
当在采访过称中遇到人身伤害时,记者要积极需求新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地介入调查,维护记者以及新闻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在通过政府机关寻求的帮助的同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比如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到法院起诉。只有各部门相互配合才能创造一个宽松的新闻报道环境。
最后呼吁有关部门尽快的出台针对新闻记者的保护性规定,遏制这股 “打记者”的流行病,使舆论监督能够更有尊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出现。
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 吕洪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