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公租房严重削弱其存在价值的两大败笔


     6月13日,由住建部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后简称《意见》)正式发布。与拥有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和只针对城市贫困人口的廉租房不同,“公租房”为政府或公共机关所有,面向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也即常说的“夹心层”供应。除此之外,必须强调,公租房的出现不完全取决于房价高低。中国住房体制改革本身就包含着公租房等保障房建设的内容。目前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有通过政府建立保障性住房租赁体系。在新加坡,公租房被称作“组屋”,满足了80%的人口居住问题。香港特区也通过建“政府公营永久房屋”,帮助30%的贫困家庭实现了“居者有其屋”。他们几十年的成功建设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同时经适房、限价房等保障房经过多年发展,遗留下很多问题,如分配不公、标准过高等问题,由此可见,要想成功推进公租房的建设,关键是要总结保障房建设过成中的经验与教训,要在做好实际调研的基础上科学规划,稳步推进。 而眼下,在最需要公租房的京沪,在有关公租房的两个最为关键的点上出了问题,让人不由得为公租房的前景担心。

    

     京沪公租房“排外”没道理

    日前,继北京市住房保障办表示,“公租房暂不向非京籍申请人开放”后,上海也将外来人口申请资格的门槛设置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由于没有确定规定年限是5年、10年还是20年,上海的公租房政策显然也有着许多混沌之处。况且很少有外来人口能够获得居住证。
    我不知道政策制定部门看完北京的 “暂不开放”持什么态度。因为公租房设置的本意就是解决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公共产品,其面向的主体包括一些在异地工作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这一称谓和指向显然没有设置“户籍”门槛,也就是说,公租房作为名正言顺的公共住房产品,根本就没必要有“限外”的色彩。况且,在一线城市工作的大部分夹心层都是外来人口。如果设置了限外门槛,它究竟还能不能发挥出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作用?它还算不算是我国公共住房政策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举目望去,世界上哪座城市的公共住房政策是“排外”的?可以想象到的是,就在印刷这份报纸的背后,我们有多少印刷工人,有多少发行工人,有多少运输工人,不是从异地赶往这座城市勤奋工作,共创财富的?难道他们的额头上都印有“外来人口”的字样?
    应该清楚的是,不将外来夹心层人群游离于中国住房保障制度之外,是我国公共住房政策的核心。如果一座城市表面上号称开放,背地里又拘泥于“画地为牢”,那么公租房就很有可能成为本轮保障房最大败笔之一。

 

    京沪公租房的租金太高 严重背离其建设的初衷

    7月27日,上海人大代表强烈建议上海拟建公租房租金由“略低于市场” 修改为“必须远远低于市场价,至少明显低于。 ”   

    7月29日,北京市住建委首次公布三个公租房项目成本租金,不过,每平方米每月高达二三十元的租价不仅没比市场价低多少,有的甚至比市场价还高。

  在北京市公布的这三处公租房中,价格最高的丰台区黄土岗项目为每平方米每月30元,即一套50平方米的公租房每月租金为1500元,与市场租价不相上下。在西五环外的公租房附近的房租比公布的公租房价还便宜。即使依照北京市住建委提供的市场价来算,公租房价格也大多为市场价的8折至9折,但后者多有一定装修并配备基本家具家电,综合来看更实惠。丧失了价格优势的公租房,如何体现保障房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性质?在全国率先开展公租房建设的重庆,公租房的租金基本控制在市场租金的60%以内。而在香港特区,由政府提供的“公屋”租金仅为同地区市场价的25%,解决了近1/3香港市民的住房问题。《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地的公租房价格要“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这应该是确定公租房价格的基本政策精神。政府推出公租房的目的,是使一些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在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情况下,能够实现“居者有其屋”。公租房价格不能和市场租金一样,更不能比市场价高。如果不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而是以成本、盈利等为依据来确定公租房价格,就会背离公租房建设的初衷。丧失了价格优势的公租房, 又有什么建设的必要呢?

   

     链接: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要点:

   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但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政策支持:各地要把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并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中长期贷款。对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