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证不能拔高为特权证
《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采写并报道了凯恩股份关联交易中的内幕而惹上了警方全国网上通缉的现实威胁。现在,在舆论的高度关注下,警方对仇子明的全国通缉已经撤销。但是,在这起闹剧逐渐平息的同时,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却随之出现。《证券日报》常务副总编董少鹏在其个人博客上撰文提出,仇子明没有由新闻出版署颁发的记者证,因此他对凯恩股份的采访是不严肃的,属违规行为。此篇博文公开后,一时舆论大哗,仇子明也因此得到了一顶“山寨记者”的帽子。
董少鹏指责仇子明违规采访,其立论的依据是国家新闻出版署去年8月颁行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这个办法规定,新闻记者从事采访活动,必须持有由新闻出版署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但它同时又规定,一个人要获得这本记者证,必须经由新闻机构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仇子明进入《经济观察报》工作尚不足一年,因此他没有新闻记者证,应该认定为事实。
但是,没有记者证的仇子明能不能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呢?《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确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把新闻采编活动纳入到了国家公权的范畴,但它却与新闻行业的根本属性不相吻合。新闻的传播是人类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为了实现人际信息交流而出现的一种活动,在现代意义上的媒体出现之前,新闻的传播大都通过口头得以实现,只是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尤其是新闻类报纸大规模发展以后,才逐渐出现了专业化的记者,但这一职业从来不是政府公职,而是属于民间。但是,当记者证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颁发以后,记者在某种意义上就有了公权的色彩,而从其实践效果来看,它在强化记者这一职业的社会地位的同时,已经对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在记者证由国家机构统一颁发,并且规定只有持证者才能从事新闻采编活动以后,新闻采编便成了持证者的专利,不仅在媒体内部只有持证者才可进行采编活动,媒体之外的普通公民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通道更是被完全堵塞。新闻报道其实只是一种写作活动,而写作(包括写作后的发表)就像说话一样,是每一个公民所拥有的天赋权利,这种写作,不仅仅是指从事小说、诗歌等虚构类文体的写作,也包括了新闻报道这种纪实类文体的写作。实际上,世界新闻史上一些卓有成就的新闻记者,在他们的起步阶段几乎都是从非专业媒体起步的,我国老一辈的专业新闻记者中,也有不少是在年轻时从向报社投送新闻报道稿件开始他们的新闻报道生涯的,我国以前的报社也很乐于从社会上积极投稿的非专业记者中挖掘人才扩充队伍。但是,现在的规定将新闻采写变为有国家机构背书的专业记者的特权,这实际上不仅割断了媒体与读者的血脉关系,而且剥夺了普通公民的新闻采写权。
当记者这一职业被涂抹上公权色彩以后,它的最大问题是使新闻记者产生了某种特权思维,并随之而产生腐败。在目前使用的记者证上,还印着这样的文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本证可在交通、通讯、食宿等方面获优先安排。”必须指出,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完全是臆造的,这是典型的计划经济的遗留物。计划经济的一个特点就是可以由国家部门随意地将公共资源作为特权交予少数人享用,这种“优先安排”表面上看是为了保证记者的采访工作顺利开展,实际的效果却是助长了记者的特权思维。现实生活中,一些记者津津乐道于利用记者证可以免费进入旅游景点,要求这样的记者在新闻采访活动中秉持社会正义,无疑已经是缘木求鱼。更不要说一些持有记者证的正宗记者利用这个在公权力保护之下的特殊身份骗吃骗喝、骗财骗色的勾当了。
记者证只能证明这个记者属于某一媒体,类似于企事业单位向其员工发放的工作证,只起身份识别的作用,除此以外不应该有什么特别意义,它更不应该成为阻拦无证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的一个工具。从这一点来说,董少鹏先生指责仇子明采访凯恩股份“不严肃”,表面上看符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但实际上却违背了新闻报道的根本属性,因此这种指责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中,公权力界线的模糊不清已经成为一个公害,有些公权力不必涉足的行业,公权力牢牢地把握着管控之门,以至限制了行业的发展和公民的自由活动,滋生了腐败,记者证演变为特权证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而有些本应由公权力认真把守的领域,却又随意放权,比如可以利用国家公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警务权力,目前已经泛滥得不成样子,城管等并无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随意地侵占公民公民财产,以致引发了诸多的社会矛盾。因此,厘清公权力的界限,让凯撒的归凯撒,让上帝的归上帝,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