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强镇”还需财权改革配套


  继深圳大部制、顺德综合改革之后,广东政改再掀波澜。今年6月18日,广东省正式印发《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全省范围内的镇将获得更大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权。人口多、经济总量大的镇甚至可以行使县级管理权限,也就是事实上的城市管理权。

  作为改革先行者、中国最发达省份

 
之一的广东,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其发达的镇域经济始终面临行政体制掣肘,改革动力逐渐积聚,且势在必行。

  去年12月,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亲自敲定“简政强镇”这一提法,并要求在总结佛山、东莞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指导全省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意见。”在汪洋同志的亲自推动下,广东省编办开始密集调研和总结试点经验,历经多次修改后,形成《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今年6月,《意见》获广东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印发,之后“今年内基本完成”的时间表也随之确定。

  《意见》对镇级政府的职能予以明确,《意见》指出镇的四个主要职能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推进基层民主”。其中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被放于特别的位置。决策者的本意是:让乡镇获得更大的、直至县级管理权限,放权但不升格。这是一次有别于传统的区划撤并、人员分流等套路的传统改革,其总体思路为强化镇级政府自治的同时,将更多的公共职能让渡给市场和社会。这是本次改革的最大亮点。

  随着事权的下放,镇级机构的行政效率也大幅提升。正如此轮改革的试点镇东莞石龙镇镇党委书记冼周恩感慨的,“现在投资项目3000万元以下的镇里就能审批,我们谈项目的速度大大加快,有家在美国上市的香港科技公司,去年10月和我们接触,对方知道我们有了这个权,2月就来了,3月底就投产;招投标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也都下放到镇里,我们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大大加快。记得以前修华南桥,跑了三年半,盖了80多个章,前后五年才完成。”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的是,广东此次改革侧重于镇级与市、区、县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分配,但并未触及人事权的深化调整。在人事权上,此次出台的《意见》,虽提出要“综合设置党委、人大和政府机构,优化编制配备”。但在镇街主要干部任免机制上,《意见》没能做更大突破。

  另外,《意见》也并未触及财权的改革,原来就业已存在的“小马拉大车”的境况,并未因这次改革而有所调整。我们知道作为一级政府,乡镇除保自身运转外,还要提供本区域内教育、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支出。

  而现实的情况却是,1994年的分税制重新界定了中央、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和事权范围,增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权、钱,但改革遗留的问题是,并不能确定省以下政府之间的财力分配框架。正是由于这一环节上的体制过渡不顺,原来的一些矛盾和新的矛盾开始交织和积累,导致的结果是财权中心的不断上移,而事权中心却又不断下移。全国财政收入在增长,地方财政收入也在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中央和地方在财政比例中上升,而县乡的财政困难却凸显出来,欠发达地区尤为强烈。

  以2009年为例,中央政府的预算内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例提升到了52%,而地方政府则由1993年的78%下降到2009年的48%。与之相对应却是,地方预算内财政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例在09年已高达80%。换言之,地方政府只拿到50%不到的钱,但却要承担80%的责任。从这里我们可见,分税制改革后的财权的变动,几乎是在事权未作调整的前提下进行的,其结果是事权、财权与财力匹配的极度不合理。有关数据显示,地方财政自给能力由1993年的1.02,演变为1994年的0.57,而后虽有反弹,但到2006年这一数值也仅仅只录得0.61而已。基层政府“丧失”了财力基础之后,但却又必须承担责任,既财权的上移和事权的下移,这也就导致了“小马要拉大车”的问题的出现。基层政府事实上一直处于一种近乎于无财行政的状态。

  综此可见的是,在没有对财权做出改革前,单纯的下放事权。那么当前本就业已十分严重的事权无限与财权有限的矛盾,只会伴随着镇改的深入而越发突出。特大镇既然可以行使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那么与之相应的扩大财权也应成为必然。但可惜的是在《意见》中虽有“财政分配要向镇级倾斜,使镇级财力与其承担的责任相匹配”表述,但却缺乏更加细化的规定。当然从现行的财税体制而言,仅仅在广东省一级层面进行这种财税的调整显然是不够的,要想保证镇改方案的成功实施,关键还在于需要中央赋予省一级更大的财政支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