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打开邮箱,看到一则新闻标题《女大学生当二奶,学校无权开除》。点进去一看,是网易的女人写时评。页面上不的图片大黑字体写着“学校无权因道德问题,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这类女人评论我向来不大看。不过,页面第一句话就写着华南师范大学(我供职的学校),于是看了。说实话,出国之后对学校关心少了点,不是看这里我还不知道学校出台了禁止学生当二奶二爷的校规。
女人时评是完全批判这个校规的,而且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大概意思是学校这种校规,于(国家的)法于(教育部的)规,都很可能是不正当的。核心的观点,就是学校无权因道德问题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时评的写手是一位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但我对这位法学教授、博导的看法有几点质疑,如下:
1、学校有没有责任和义务对学生进行道德培养?如果没有,那么学校里也就不必有辅导员和思想道德课程了。如果有,那么学校在校规中对学生提出道德品行上的要求,也应无可厚非吧。
2、二奶二爷不违法,不能因此被开除;我们是不是同理可推导,学生旷课不违法,也不应被开除。这是可以从该教授博导的观点推导出来的。没有法律规定学生可以旷课或不可以旷课,学生也绝不会因旷课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因为旷课行为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知几何。旷课并未违法,按照这位博导的观点,应给旷课而被开除的学生平反,因为学校无权剥夺这些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也确有国内学生旷课被开除而起诉学校侵犯其受教育权的案例,但结果是学生败诉。如果旷课可列为学生德行问题而开出,为什么二奶就不可以列为德行问题予以开除?这位法学教授、博导要维护二奶二爷的受教育权,恐怕也得顺便维护旷课学生的受教育权。
3、“因道德问题剥夺学生受教育权利”,其实太高抬学校的权威了。学生有许多的选择,他/她可以选择符合道德的行为,自然就不会受这条校规的约束。而且,被一个学校开除,也可以选择到另外的学校或者其他的途径接受教育。一间学校从来没有垄断教育市场,也不可能对学生受教育权利有实质性地剥夺。就像一名工作中不诚信的员工,法律制约不了他,老板开除他,没有人会认为老板剥夺了这名员工的劳动权利。
法律是对个人行为的最基本的要求,不是最高的要求也不是最终的要求。一个组织建立起高于法律标准的、支持道德诉求的行为规范和要求是很正常的,也是应该的。事实上,大学更应该成为倡导社会德行的地方。至于有人担心规则的实施问题,这的确是个问题,正因为这个问题所以二奶二爷问题不能上升为法律规范(法律要讲平等,要讲证据识别的有效性),但组织中实施规则不需要像法律那么有效——100个二奶哪怕只能确认1名二奶,这种规则都会产生实际效应,这就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