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偶遇某一员工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咨询案例,该公司《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条款3.2 条之规定:“劳动报酬按甲方《员工薪金管理制度》等级执行,基础工资 2000 元,在试用期阶段,乙方工资按照甲方该岗位工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甲方每月视乙方工作能力向乙方发放保密费、培训费、竞业限制补偿费 6000 元。年终奖设定为150000元,由甲方根据乙方业绩考核结果按比例发放。”
他问是否可以与这家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先且不必说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就连劳动报酬这一条他都没有看明白,自己的薪资标准到底是多少?
其中:
1、不知该员工岗位工资是多少?“基础工资”等同于“岗位工资”?
2、保密是每一位员工在企业中工作应尽的义务,怎么还要在工资中给保密费?
3、给予员工必要的在职培训是企业应尽的义务,怎么还要在工资中给培训费?
4、年终奖怎么是固定的金额?按什么样的比例发放?
5、《劳动法》规定试用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工资的80%,怎么是70%?
6、竞业限制补偿费的依据是什么及标准是多少?
总之,我也没有看明白该员工的薪资结构及薪资标准,也就是说,该员工每月最少能得到多少报酬?2000?6000?8000? 还是150000? #*¥%#¥* ,雾里看花,呵呵... ...好复杂的一份《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