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通报了对山煤国际股价操纵案的处理结果。自由职业者林忠控制两位亲属的账户,在6月1日收盘前两分钟内,以涨停价格大额委托,自买自卖的行为导致山煤国际股价当日异动。经调查,证监会决定对林忠处以60万元罚款。至此,一度在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的“山煤国际案”也就划上了句号。
其实,“山煤国际案”也只是股市里一个平常的案例。该案件之所以受到市场的极大关注,其关键在于,十余天之前的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简称《立案标准》),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操纵证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等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山煤国际案”属于典型的顶风作案,是对《立案标准》的一种藐视。
也许正是基于“山煤国际案”顶风作案的性质,在舆论的关注下,监管部门对该案采取了快速出击。6月1日收盘后,证监会便迅速展开调查。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的相关派出机构很快就了解到林忠相关账户的交易情况,并责成营业部负责人联系林忠。在监管部门的干预下,林忠不得不在6月2日开盘时将所持有的山煤国际股票全部卖出,合计亏损314.17万元。根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通报,“山煤国际案”从案发到结案仅用了40多天时间,充分反映了证监会对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是证监会实时快速打击短线市场操纵的重大成果。
从证监会对“山煤国际案”的查处来看,确实体现了由证监会、交易所和相关派出机构所构建的“三位一体”的实时监控、快速反应机制高效的一面,这也让投资者看到了监管部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希望所在。不过,尽管监管部门已将“山煤国际案”列为了证券市场快速打击短线市场操纵案的典型案例,但通过对该案例的查处,投资者仍然可以看到监管部门对该案例查处所存在的三点不足之处。
首先,监管部门对“山煤国际案”的查处并不彻底。根据证监会的通报,6月2日开盘林忠即抛出了所持有的全部山煤国际股票,至此,山煤国际股价操纵行为应该就此结束了。但令人不解的是,6月3日下午14点15分,山煤国际股价再现诡异拉升,15分钟的股价涨幅接近8%,6月4日的《每日经济新闻》对此有具体的报道。如此一来,又是谁操纵了山煤国际6月3日下午的走势呢?证监会并没有给出答案。
其次,对林忠的60万元罚款有点轻。虽然林忠对山煤国际的投资最终亏损314.17万元,属于“没有违法所得”范围,但根据《证券法》的第203条规定,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对林忠的处罚是60万元,明显属于偏轻的罚款范围,这与“山煤国际案”顶风作案的性质并不相符。
此外,“山煤国际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立案标准》出台后,证券市场股价操纵第一案,但对“山煤国际案”的处理,却没有走《立案标准》的程序,来追究当事人林忠的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规定,操纵证券情节严重的,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何时依法追究股价操纵者的刑事责任,这是检验监管部门是否从重打击股价操纵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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