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华视界:个别与公正


   本周三,本市朝阳法院审理了一桩很惨的案件:一位母亲用菜刀砍了女儿三十余刀,至其重伤。不仅情节惨烈,还有其中亲情伦理被撕裂的惨痛。

     母女失和,本是人生最大的不幸,即使到不了动刀的份儿上。但是,这个案子中有一个特定情节,就是母亲已被诊断确认的人格障碍。这个因素虽然“并不影响追究其刑责”,但却减缓了对我作为读者所受到的心理冲击。《新京报》的标题为《人格障碍母亲砍女儿30余刀》,突出了这个作为原因之一的特殊因素。《北京青年报》的标题为《亲生母挥刀砍女儿30多处》,突出的是超出常轨的冲突感。除了母亲砍女儿这个基本的事实之外,前者多出来的是一种信息和问题;后者多出来的只是一种惊诧和感慨。

  其实,新闻报道除了客观公正,以及必要地突出那些超出常轨的冲突性因素之外,还要考虑到一些特殊案件对读者普遍伦理情感的冲击和损害。据说最后陈述时,母亲不停抽泣,要求判自己死刑。而女儿则提前退庭,冲到走道外失声痛哭。这一对母女的哭声和泪水,让人感觉到尚存的亲情,已经可以看作是对于被这个事件损伤的社会伦理的修补,并不是多余的信息。

  这个案件是非常个别化的。其个别性在于惨案发生于亲情伦理之间。而法庭所面对的,则主要是或者只能是一般的公正问题,即:一个人拿刀将另一个人砍成重伤应当怎么判?(而不是一位母亲砍了女儿该怎么判)。至于弥合亲情伦理,消除人格障碍,则恐非法庭所能,这正是法院和法律本身的职能限度。

  个别性与公正的问题,使我想到本周被人们热议的一篇今年高考作文:一位江苏考生以通篇骈体古文完成了命题为《绿色生活》的作文,被专家一致认同给了高分。有人说,“高考是文风的风向标”。我也认同,对高考作文的评判,往往引导中学生的学习倾向和表达倾向。在这个层面上,舆论对这篇作文(及其所获高分)导向性的质疑是有道理的。

  但是,在我看来,评卷人首先要面对的,是对一篇文章和一个人的公正问题。他们考虑更多的,是职业标准和自己的良心,而不是一代学子的文风导向。尽管某一种文风(比如用通俗畅晓的语言表达公共问题)有着值得倡导的社会价值,但评卷仍然首先是一种个别化的公正程序。对个别化的公正问题,评卷人容易把握;而对普遍的导向性问题,则评卷人不仅难于把握,而且有可能损伤他们心中对具体对象的公正标准。如果这个标准被损害了,则整体的公正更不可求。

  也就是说,当评判者因为某种普遍性价值放弃了他们内心的和职业的标准之后,你让他们再坚守某一个标准,可能就很难了。这就是说,那些给古文写得好的考生打了高分的评卷人,也同样可以给白话文写得好的考生打高分。而当他们仅仅因为是古文而不给自己认为好的文章打高分的时候,那么,他们也会因为别的原因而不给自己认为写得好的白话文打高分。在这个意义上,个别的公正就这样连着普遍的公正。公正,在具体的人手里,在具体的标准之中。

  本周五的新闻中,还有一位很“个别”的人物,引发了关于公正问题的争议。《中国青年报》的报道说,福建考生杨华用文言文写就的高考作文《士运论》得了满分,但是,当他特地用文言文写了《鉴才书》,向北大、清华、复旦、浙大等四所名校到福建招生的老师自荐,争取破格录取,却因为“总分太低了”而均被拒绝。而福建省教育部门已明确表示,未达到本科线,就过不了投档这一关。

  其实,杨华之所以偏科,正是由于他不满现行高考招生制度排斥偏才的标准,因此“有预谋地用文言文写作文,希望一举成名”,从而使制度给他这样的偏才在录取上“开一个口子”。但是,他还是一头撞在了这面他不认同的“南墙”上,而这面墙并没有被他撞开一道口子。

   个别化的“偏才”如何才能得到公正呢?我觉得,这个问题也许可以转换成:“偏才”可以在哪里得到公正?就目前来说,至少,杨华在高考作文的分数上得到了公正。他的古文水平使福州一家民办高校的老板提供校刊编辑的岗位,使福建省文史馆馆长卢美松愿意把他作为临时聘用人员,做地方文史的整理、校对、编辑工作——这些都是他个别化的努力和成就得到的公正。这些事实启示我:个别化的公正,也许应该在多元化的评价尺度和多元化的社会需求中寻求。一个社会的评价尺度,以及需求、机会更为多元,整体上提供的公正也就会多一些。而一元化的体制,总是个别化公正的障碍。尽管它存在的理由常常是保护一般化的公正。

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67132768

http://bjyouth.ynet.com/attachment.db?67134954

 

 写作过程记述:

  这篇文章除了恰好在周五遇到第三个事实之外,几乎在周四下午一稿完成。此后两天虽然又花了许多时间看新闻,但再也没有能够放进其他东西。因为主题已经限定了,大多数新闻都不相干了,勉强放进来反而别扭。

  第二段中我对《新京报》和《北京青年报》同一消息的标题和内容做了一个业务比较,明显对前者有较好的评价,对后者略含批评。我本担心这一段付印前被值班看版的总编删去,结果见报后原文保留。这一段的同题比较,也是我所习惯的业务观察。

  这篇文章串连起的新闻较少,但总算是有一个比较集中的主题和明确的观点。

    第一稿时曾确定标题为“个别的公正与普遍的法则”,显得很对称。但后来还是改成“个别与公正”,这样,一方面主题词更为集中,空间也大一些。因为“个别”才是这篇文章谈论的主要问题,而“普遍”只是与之对比的背景。其实,这个主题也可以表达为:“个别的公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