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中院是在讲“法律”还是讲“现实”?


    

孝感中院是在讲“法律”还是讲“现实”?
盛大林

近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免除了冯缤助理审判员职务。妻子工作10年却被辞退,身为法官的冯缤为帮助妻子维权,穿着法袍多次上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人将其遭遇看作法律的悲哀,也有人认为,冯缤的“执拗”表现了他对法律的信仰,值得肯定。这份标为“孝中法任(2010)3号”的文件显示,免除决定是在7月8日“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规定,”经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7次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据7月27日《中国青年报》)

穿着法袍溜进最高人民法院去递状子,穿着法袍到省高院门口喊冤、拦车……孝感中院法官冯缤的“出位”行为引来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周围多数人认为他不识时务、自毁前程,而他自认为是在为“法律的信仰而战”。现在,冯缤终于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要知道,他的法官资格是经过很多年的努力才于3年前获得的。

“按照法律,他的维权没有错;按照现实,他全错了!”一位同事对冯缤的评价非常精辟。那么,孝感中院免除冯缤的助理审判员职务根据的是“法律”还是“现实”呢?

报道称,免职决定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作出的,但不知道依据的是哪些条款。笔者打开了孝感市中级法院的官方网站,也没有找到“孝中法任(2010)3号”文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这说明孝感确有免除冯缤助理审判员职务的权限。《法官法》第四十条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三)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五)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从冯缤的行为来看,他最有可能触犯的是第四款,即“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因为近两年他一直在到处喊冤告状,请假太多不可能被批准,经常旷工就是难免的。果如此,免除冯缤助理审判员职务的行为就是合法的,但这种可能仍然无法排除“打击报复”的嫌疑,因为是否旷工以及累计多少天都由法院说了算,如果孝感不想处分冯缤,完全可以做得到。

说冯缤错在“现实”,指的就是他挑战“东家”的行为违反了现实社会中权力运行的潜规则。人们担心的,就是孝感中院及其领导会给冯缤“穿小鞋”,因为任何单位的领导都不会喜欢像冯缤这样的下属。因此,就现实的逻辑而言,孝感中院免除冯缤职务确在意料之中,但我还是觉得孝感中院应该宽容一些——虽然冯缤的行为有些偏激,但他的诉求还是有道理的。说他“迂”也好,说他“不识时务”也罢,冯缤的那种对法律的“信仰”确实是非常稀缺的,也是非常值得珍惜的。

不管怎么样,孝感中院都应该就冯缤免职一事作出解释,至少也应该把那份文件公之于众。孝感法院如果确实是依法办事的,就不必害怕公众的评头论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