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一夜情是个什么问题?


  网络一夜情是个什么问题?

  田忠国

  代前言

  困本轮次辩论赛结束了,很值得回味一下。

  大家知道,我方观点与锅笑棚的观点完全一致,影响了笑棚的临场发挥,加之对我们的尊重,实属承让之举。但我们也发现,暮光先生断言的网络一夜情,必将成为中国未来的现实(或者说主流),实在不敢苟同,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下,人们为了排解无法排解的苦闷,西方的曾经的青年人,走过了回归原始的岁月,给社会带来过巨大的伤痛。基于对社会伤痛的认识,人们反思自己行为,从原始状态回归社会人。当然,我们也发现,中国知识界也在提倡放归原始,而且还振振有词,理由多多。我们并不否认,这与中国放任资本自由、官员承担资本护卫与打手,给社会带来巨大的伤害有关,但也与某些知识精英追求感官快乐,助推资本的狂欢有关。

  从众多重大的社会问题中,网络一夜情实在不值一提,但既然社会把我推到了表达观点的风口浪尖,我也只得说,有人所谓的个体独立存在与社会无关,其深层的原因,在于某些人推售自由掠夺论。而这,才是人们要思考的问题。

  一

  各位辩友、裁判和各位网友,因网络问题,迟到为谦。

  本来准备看完各位辩友的观点,再说话的,但是,对方辩友有一句话说:“性是每个人的问题,但是一夜情却是少数人的问题。”

  令人遗憾的是,对方辩友忽略一个社会逻辑问题,即,偶然与必然。

  偶然是个体的呈现,但却是社会的必然现象。

  由此可知,社会之必然,是通过偶然现象表现出来的,也就是说,没有个体(偶然),社会必然就无法呈现。

  再提另一个问题,请问,对方辩友真实的观点是什么呢?

  我方辩友较系统的论证了我方观点:一夜情是社会问题。

  并且,系统的论证了一夜情导致社会系统的社会问题。这就说明,如果一个人不是社会人,而是完全与社会隔绝的人,对方辩友的观点还说得过去。

  但是,人类历史证明,每一个人都是社会人而非绝对独立、与世隔绝的人。

  那么,再一次请对方辩友回答真实观点。

  所以,既便是性,也不单纯是个人问题,虽然从行为范畴上说,是纯个人的。

  现在,笑棚来了。请谈谈真实观点吧.

  我方早就说了,偶然是个体的呈现,但却是社会的必然现象。

  但问题是,笑棚一直没有回答自己的真实观点。

  因为昨天刚搬家,事多,没有连续时间与我方辩友共同思考。

  网络也在测试过程中。请我方辩友原谅。

  对方辩友说:“因为我本人也是直接反对一夜情的。”那就是说,对方辩友承认我方观点,因此,对方辩友的“但不能因为此就讲任何问题都是社会问题”,就失去了社会伦理逻辑。

  从这个角度说,对方辩友的所有观点,都是建立在赢的基础上,而非真的立场上。这样的结果就是,对方辩友陷入到诡辩术的泥淖。诡辩术,古称纵横术,但是,虽然可以使人信服于一时,但因其逻辑的谎谬性,却经不起逻辑推敲。

  对方辩友其思也巧,其言更谬,因为,社会的必然是通过偶然呈现的,没有所谓的偶然,必然何然呈现?

  打个比方说,大家都知道现代工业的主要标志是非人工化,也就是工业智能化,某一个环节的工序传递,属于个体,也即偶然现象,但如果从系统工序的角度说,请问对方辩友,你说是个体现象呢?还是系统程序的必然?

  对方辩友可能说,工业与社会不同,但是,对方辩友请不要忽略一个重要问题:工业与社会虽然不同,但理无二致。

  笑棚好。友情与理,虽然友情需要理支持,但理先友情为后,这应该是个社会共识。那么,对方辩友从逻辑上,就已经证明我方观点的正确。因为,从逻辑上说,对方辩友赞成了我方之理。当然,对方辩友可能说,我们没有一句话赞成你方观点。但是,请对方辩友注意,理是逻辑的呈现,而不是主观意志。

  所以,我方一直强调,逻辑论理,唯道是从。

  由此可知,一个人的真实观点,并非主观意志的结果,而是语言逻辑和价值逻辑的综合之必然。

  对方辩友注意,量变与质变是个积累过程。由此证明,对方辩友的高论,再一次证明我方观点的正确,偶然是必然的呈现,因为,量变是偶然的增加,质变是量变的必然。

  呵呵,这不是个直爽的问题,而是个逻辑问题,逻辑语言是语言背后的真实观点表达。

  对方辩友忽略了一个严重问题,即,对方辩友从“社会问题和个人问题加以界定”,滑到了“鸡生蛋、蛋生鸡”的循环证明。循环证明永无结果,是逻辑的死结。

  呵呵,对方辩友已陷入帽子公司了。但是,帽子公司并非逻辑论理,而是自我否定后的棍子逻辑。

  对方辩友再一次陷进了逻辑的陷阱,或者叫诡辩模式。

  因为,我方明明表示,工业与社会之理,而不是等同。对方辩友却以等同为理,令人遗憾。

  呵呵,误导自己的不是我,而是对方二位辩友,因为,对方辩友在已表达的观点中,自我否定的同时,以诡辩之巧,证明我方观点的错误,而这恰恰又从逻辑上给我方观点以支持。

  我方辩友和我本人,向对方辩友道一声:谢谢。

  可惜,暮光先生有反证之勇,却无反证的逻辑,结果只能是以己之矛,制己之盾。而以己之矛,制己之盾的结果,只能从逻辑上反证我方观点的正确:一夜情是社会问题,而不是相反。

  饭局是因,不能奉陪是果,呵呵,暮光的这个逻辑关系清晰.

  那么,在暮光先生逻辑清晰后,也就是等暮光先生的过程中,我们不妨回顾一下暮光先生逻辑清晰前的逻辑关系:性是个人行为,所以一夜情不是社会问题。之后,在我方证明其观点的谎谬之后,比如,我方观点,偶然是社会必然的呈现,驳斥对方辩友观点的错误之后,对方辩友又说起来了量变与质变,但是,很显然,对方辩友的量变与质变观点,是建立在我方“偶然是社会必然的呈现”观点的基础上,其逻辑的必然,也就是对方辩友对量变与质变的论述,不仅不是证明我方观点的错误,而是接着我方的观点展开论述。当然,对方辩友在最后也强调了己方论点的正确。但是,主观强调不能代替逻辑的证明。

  呵呵,笑棚又在努力证明我方观点的正确了。

  因为,正因为“龙生九子,形态不同,一母同胞,行为迥异”,才展示出社会对人类不同的价值目标选择的规制作用,故而古人说,近墨者黑,近朱者赤。也就是说,决定一个人个体行为的是社会,而不是纯主观。

  “浮想联翩”不等于逻辑论证,只说明逻辑的无力。

  所以,暮光辩友,还是看看我方辩友的逻辑论证,可能能帮你有效减少“浮想联翩”,走出情感人,进入逻辑人,因为,逻辑人是辩论的基础。因为,逻辑示理,而情感则相反,只有情感的愤怒,缺少理性论理。

  呵呵,笑棚啊,诡辩术中还有高明的逻辑方法啊。

  当然,我明白你要说的意思,偶然虽然是必然占主导地位,但偶然还有特殊情况存在,比如,你可能打比方说,某人乘船失脚掉河里了,所以,这是纯偶然。但是,从系统逻辑的角度说,这只是必然的呈现。因为,有船有河,掉河里就是自然(必然)现象,而谁掉河里才是偶然。

  但是,偶然现象的存在,并不能否定必然,相反,偶然现象恰恰是对必然性的证明。

  笑棚说:“但先生这样的讲话几等于否定了个体的主观能动作用。我们可以直接反过来讲,不是纯主观不假,但不能因而就讲一个人就没有主观行为,进而讲这人类社会发生的问题就没有个人问题,所以你这样恐怕是不能服众的。”

  毛主席曾有诗云:时来天地皆助力,运去英雄不自由。

  这就是谈的主观与客观的辩证关系。

  换言之,主观能动性能否发挥出来,取决于客观条件是否成熟。

  没有客观条件做基础,主观也只能“潜龙勿用”了。

  这就是主、客观的逻辑关系。

  感谢对方辩友的尊重,所以,有尖刻之处,还请原谅。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主观意志并非客观逻辑,也无法代替客观逻辑。

  意志的强调也非逻辑---理---的呈现,而是理屈词穷的表现。

  所以,我方在过去的辩论中一再强调,系统逻辑是智慧的眼睛,价值标准是智慧的灯光,它将照亮社会混沌的各个层面。

  当然,我们可以以偶然代替必然,但对于治国安邦而言,以偶然代替必然,一个直接结果就是,打破社会混沌的基础,即,价值秩序,导致社会真正的混乱。对于这个问题,我方辩友通过事实列证,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进行了系统论述,恕不重述。

  治国是个巨系统,这犹如一株大树,树叶偶然掉落,却是整个大树的必然,而不代表只是纯偶然现象。

  对于这个问题,对方辩友早就和我方观点相同,这就从逻辑证明,对方辩友早就认同了我方观点:一夜情是社会问题。

  呵呵,笑棚上路了。

  但是,对方辩友忽略了我方观点:客观是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主观就无法发挥出作用。

  比如,解放战争,如果没有蒋介石王朝腐败到人人得而殊之的客观条件,毛主席领导的共产党,就是主观再强烈,想推翻蒋介石政权也是不可能的。

  “因为客观必然性事件是由无数的偶然性事件叠加在一起的”。对方辩友的这一观点,恰恰证明,一夜情是社会的必然现象,同时,从前面对方辩友的论述中,再一次证实我方观点的正确。而对方辩友所谓我方割裂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是不存在的,因为,我方一再强调,偶然是必然的呈现,这就证明,我方的基本观点是:

  社会是一个巨系统,是相互联系的,客观并非无端的生出,而是通过偶然的积累而形成的。

  所谓偶然的积累而形成,就是说主观,比如说一夜情,就是通过主观主导下的行为,才出现的偶然现象。所以,对方辩友陷入到主观即个体,与社会无关的结论之泥淖。

  换言之,正因为有主观作用,才呈现出社会的必然:偶然现象。

  但一夜情所谓的偶然,恰恰证明中国社会精神腐败,是其社会的必然。

  而对方辩友认为我方“绕来绕去离题是不是越来越来远”,恰恰证明对方辩友缺乏系统思辨能力。因为,以天下人之目观天下,则必然中的偶然,偶然中的必然,无不可见。

  哲学逻辑恰恰证明,有层面,也必然有哲学逻辑之果。也就是说,层面为因,而果之理为果。

  以理之果,证明我方观点正确,从逻辑上说,对方辩友后来的结论,都是不成立的。

  以不成立的结论代替逻辑,更显示出对方辩友逻辑的谎谬性。

  谎谬的逻辑必然得出谎谬的结论,荒谬的结论(此处专指对方辩友所谓的主观能动性)指导中国社会必展,必然导致社会荒诞现象频频出现。

  如果再以荒诞(一夜情属于个人问题)代替社会必然,也就是客观规律,社会未来的荒诞将会呈井喷势头。

  对方辩友在辩论开始,如是说:“截至目前,一夜情还远不是一种类似晨练的全民健身项目,能参与其中者毕竟是少数——首先你得解决道德观念问题,或者还得既有物质基础又有精神精力,另外还必须娴熟地掌握把情和欲截然分开的技巧。”不说其它观点,仅就“情和欲截然分开的技巧”而言,就已经证明了对方辩友逻辑的荒诞,因为,情陷入技巧,就无情可言,这是一。其二,道德与基本生存条件有关,比如说,大家有饭吃,有基本的生存条件,但与物质丰富无关,比如,现在农村(普遍现象)曾吃糠嚥菜很多年的农村老头,大字识不了几个,但却能够严格遵守社会道德,但生活在天堂的教授们,却以妓女剥削嫖客的观点,论证了中国社会的剥削现象,就足以证明物质并非决定道德。对于对方辩友的“精神精力”之说,实乃天才之创造,我等愚昧,不知从何理解。

  对方辩友在辩论开始,如是说:“截至目前,一夜情还远不是一种类似晨练的全民健身项目,能参与其中者毕竟是少数——首先你得解决道德观念问题,或者还得既有物质基础又有精神精力,另外还必须娴熟地掌握把情和欲截然分开的技巧。”不说其它观点,仅就“情和欲截然分开的技巧”而言,就已经证明了对方辩友逻辑的荒诞,因为,情陷入技巧,就无情可言,这是一。其二,道德与基本生存条件有关,比如说,大家有饭吃,有基本的生存条件,但与物质丰富无关,比如,现在农村(普遍现象)曾吃糠嚥菜很多年的农村老头,大字识不了几个,但却能够严格遵守社会道德,但生活在天堂的教授们,却以妓女剥削嫖客的观点,论证了中国社会的剥削现象,就足以证明物质并非决定道德。对于对方辩友的“精神精力”之说,实乃天才之创造,我等愚昧,不知从何理解。

  呵呵,一样,我发了帖子没有了。

  这个保存了,才有幸和各位重获见面的机会。

  对方辩友在辩论开始,如是说:“截至目前,一夜情还远不是一种类似晨练的全民健身项目,能参与其中者毕竟是少数——首先你得解决道德观念问题,或者还得既有物质基础又有精神精力,另外还必须娴熟地掌握把情和欲截然分开的技巧。”不说其它观点,仅就“情和欲截然分开的技巧”而言,就已经证明了对方辩友逻辑的荒诞,因为,情陷入技巧,就无情可言,这是一。其二,道德与基本生存条件有关,比如说,大家有饭吃,有基本的生存条件,但与物质丰富无关,比如,现在农村(普遍现象)曾吃糠嚥菜很多年的农村老头,大字识不了几个,但却能够严格遵守社会道德,但生活在天堂的教授们,却以妓女剥削嫖客的观点,论证了中国社会的剥削现象,就足以证明物质并非决定道德。对于对方辩友的“精神精力”之说,实乃天才之创造,我等愚昧,不知从何理解。

  笑棚说,“将偶然说成是必然,将社会问题讲成是个人问题。”很显然,对方辩友陷入到逻辑倒置的泥淖。因为,对方辩友的观点,恰恰是“将社会问题讲成是个人问题”。

  对方辩友出现这样的逻辑错误,我感到遗憾,因为,从逻辑上说,逻辑错误是对己方观点的自我否定。

  相反,对己方观点的自我否定,则从逻辑上证明了我方观点的正确。

  对方辩友说:“毕竟露水也讲,中国从未有权威机构对一夜情这种现象进行过调查和统计,一夜情无论就范围和影响上来讲,还算不上社会问题。”但是,我方辩友的观点,只是证明一夜情没有统计或调查,估计还没有大规模暴发,但并未证明不是社会思潮问题,而是旨在证明,并通过大量数据证明,一夜情是社会的必然现象。

  所以,对方辩友找错了论据。

  论据的错误,必然导致结论的荒谬。

  遗憾的是对方辩友没有看全我方观点,即,社会道德与生存有关,但物质丰富并不决定一个人有社会道德。

  走出循环证明,才能从自设的逻辑流转中走出来,组成新的逻辑。

  再说,一夜情虽然不是全社会的行为,既便如对方辩友所论,是一个很小的范围,但这不等于不是社会问题,比如,邓玉娇案,是偶然现象,但这种偶然现象就不是社会问题?

  对方辩友可能又说我扯远了,一夜情同邓玉娇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对,很对,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但却都从不同侧面,证实了偶然现象是社会的必然这个共通点。

  对这个问题我在刚才的帖子中已论述过了,可惜没有出现。

  也只能重新论述了。

  如果一夜情没有形成社会现象,请问,何来的我们的辩论?

  权威部门没调查,你没调查,不等于不存在一夜情的社会现象。这就说明,对方辩友以主观逻辑代替客观逻辑了。

  我们辩论的事实,就证明对方辩友观点的错误,因为,世界上从来没有为不是社会问题的问题展开过社会辩论。

  没法辩论了,因为,我们在系统论述过程中,主要观点总是“丢失”。

  现象是问题的呈现,所以,中央电视台有句话还是很好的,透过现象看本质。

  如果没有社会现象,请问对方辩友,何来的社会问题?

  所以,搞清社会现象与社会问题的逻辑关系,再向我方发难不迟。

  呵呵,诡辩术运用得不错了。我方的观点是,世界上没有为不是社会问题的问题展开社会辩论。

  同理,为社会问题展开社会辩论,其问题就必然成为社会问题。

  对方辩友说:“根本就找不到所谓的个人问题了,当然,幸亏这个问题只是你的个人问题。.”对方辩友又搞错了一个概念:个体责任与社会问题。

  明确个体责任不等于否定社会问题,突出社会问题同样也不等于否定个体责任。由此看来,对方辩友的概念混乱,才导致逻辑的混乱,而逻辑的混乱,从逻辑学的角度说,就反证了我方观点的正确。

  这种偶然现象,恰恰证明是网络问题。换言之,没有网络问题,就不会出现我们的偶然现象。

  由此可知,对方辩友所举网络问题的实例,再一次证明我方观点的正确,即,偶然现象是社会必然的呈现。而不是孤立的存在,或者说孤立的偶然现象.

  呵呵,诡辩术恰恰是辩论中的一大技巧,而且,西方国家就把辩论称为诡辩。

  所以,对方辩友又陷入到概念混乱:不平等。

  我方只是从逻辑上证明对方辩友的逻辑错误,如果这也叫不平等,这就只能证明对方辩友不是从逻辑上分析我方观点,而是由主观感受形成的主观概念。

  主观概念不等于客观事实。

  客观事实只能证明主观概念的错误。主观概念的错误,必然从逻辑上自证为逻辑错误。同理,对方辩友的逻辑错误,只能证明我方逻辑的正确,即,一夜情是社会问题。

  过去我们曾经论述过,程序闭环是逻辑自证的关键,也是防止陷入逻辑错误的关键问题,可惜没有引起对方辩友的重视。

  对方辩友可能又强调了,本次辩论是一夜情问题,而不是逻辑问题。但是,逻辑是分清事非的工具,价值标准是分清是非好坏尺度,如果即没有工具,又没有尺度,辩论又从何而来?

  对方辩友避重就轻。而且,对方辩友早就明确说过,从他个人观点上说,一是反对一夜情,二是一夜情是社会问题。

  这就从逻辑上全部推翻了对方辩友后来的观点。

  对方辩友以解释现象为辩论主体,只能说明对方辩友掩盖论据的虚弱。

  相反,到也证明了对方辩友对程序逻辑,即闭环,才能形成系统逻辑的不了解。因为,辩论的要义在于,逻辑对逻辑,以己方之逻辑,证明对方的逻辑错误。

  对方辩友又犯了逻辑错误,因为,从团队的角度说,团队成员的所有观点,都是整个团队的观点,请问,对方辩友怎么能说个人观点不代表团队呢?

  如果不代表团队,请问对方辩友组成团队又有何意义?

  当然,对方辩友可能在埋怨笑棚,但这恰恰证明对方辩友缺少团队精神。

  对方辩友说:“社会问题和个人问题是不容易区分的,某些地方甚至是有叠加的,毕竟人是生活在社会群体之间。”这一观点恰恰否定了对方辩友以前的观点,个体与社会清晰可辩。事实上也确实如此,但对方辩友的自我否定,又从逻辑证明我方观点的正确:偶然是必然的呈现。

  至于说急,呵呵,就不知道是谁了。

  对方辩友说:“但凡一件事物,或多或少都有着一定的社会背景,但有社会背景不意味着这件事情所带来的问题就是社会问题。同理,现代社会的发展为个体的自由度带来解放,由此而延伸的一些个体行为同样应该归结到如个人婚配、婚前性行为一样为个人问题。”我们分析一下对方辩友这段话的逻辑:事物---社会背景---(而这个社会背景,就是形成社会问题的过程)。但对方辩友自以为聪明的是,用“这件事情所带来的问题就是社会问题”的模糊概念,否定了“社会背景”,也即,社会问题的形成过程。而对方辩友的“现代社会的发展为个体的自由度带来解放,由此而延伸的一些个体行为同样应该归结到如个人婚配、婚前性行为一样为个人问题”就更是逻辑的自我否定了,因为,从对方辩友逻辑关系上说:社会发展---个体现象,也就是说,“个人婚配、婚前性行为一样为个人问题”,恰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有意思的是,对辩从主观上掐断了它们的逻辑关系,旨在证明个体行为不社会发展的必然。当然,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并非对方辩友的逻辑思维能力差,而是对方辩友陷入到为证明而证明的泥淖。

  为证明而证明,而不是为理而证明,结果只能陷入逻辑的自我否定。

  对方辩友说:“没有所谓不是社会问题的个人问题。”对方辩友又犯了偷换概念的毛病。因为,我的观点是,没有所谓不是社会问题的社会辩论。偷换概念的后果是严重的,因为,其逻辑机制,往往走出主观愿望的反面:想驳倒对方,而其论点论据偏偏证明对方逻辑的正确。

  对方辩友说:“没有所谓不是社会问题的个人问题。”对方辩友又犯了偷换概念的毛病。因为,我的观点是,没有所谓不是社会问题的社会辩论。偷换概念的后果是严重的,因为,其逻辑机制,往往走出主观愿望的反面:想驳倒对方,而其论点论据偏偏证明对方逻辑的正确。

  对方辩友又犯了主观错误,一,首先,我从来不否认个体的独立性,因为,恰恰是个体的独立性(因母),才有了社会的完整性(因子)。二,个体的独立性,恰恰证明是社会必然的偶然呈现。因为,个体的主观因素,源于社会发展,对于这一点,对方辩友早就帮我论述了。三,社会发展状态是个体行为形成的温床,对于这一点,对方辩友在我方观点的基础上,也进行了系统论述。综上所述,这就是我感谢对方辩友的原因:对方辩友的逻辑论证,不仅没有证明我方逻辑的错误,而是证明了我方逻辑的正确。

  令人遗憾的是, 对方辩友一再犯逻辑错误,因为,我方辩友明明的是社会道德风险,和社会道德风险给一个国家可能带来的潜在危机。属于安乐中的忧患意识。古人认为,大智是在安乐中看到将来的危机。而对方辩友以欧洲没有发生危机反驳我方观点,恰恰证明对方辩友有乐无忧。

  这又是个主观逻辑了。因为,主体与客体(社会),是融合为一的。没有个体,哪有社会?这是其一。

  其二,没有社会发展(用对方辩友的话说,叫社会背景),哪有个体行为的变化?

  其三,由是观之,对方辩友执一叶而为整个宇宙,缺少系统逻辑观照社会的能力。

  其四,当然,对方辩友缺少系统逻辑观照社会的能力,是对方辩友的观点本非个人观点,为证明而证明,失去了证明的对象。

  祝笑棚快乐。“事物到了它该灭亡的时候,自然不能存在。”这恰恰证明我方观点的正确。

  一切独立的个体或者偶然现象,都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其生灭则是,该生时生,该灭时灭。但灭的前提,因一夜情社会付出了惨痛代价。

  为笑棚的逻辑分析能力明显提高而高兴。

  我方辩友用大量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明一夜情已是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故而,请对方用新的观点审视各种社会现象(当然不仅仅包括一夜情),通过社会共同努力,扼阻,起码不推波助澜,有损社会健康发展事。

  或许,对方辩友以我方辩友引述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心理学系副教授的观点,“性与性别研究所所长方刚认为,对一夜情中介应该以平常心看待。从法律上来说,中介并不犯法。参与者都是自愿选择,本质上与介绍对象的中介没有差别,这只是成年人的选择而已。其次,从道德上看,性道德只与个人自己有关,符合自己的意愿,主流的社会道德不应干涉私人生活。”证明一夜情的合理性。但是,无数事实证明,维护社会良知存在的是传承不息的文化道德,而非“专家学者”兽性式先进方向。

  当然,对方辩友可能又以“存在即合理”哲学观点,证明一夜情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存在即合理”是对有悖社会道德的尊重,包括判逆性革命的尊重,需要注意的是,对有悖社会道德的尊重,并不等于赞同人们有悖社会道德,而对判逆性革命的尊重,则革命的本质意义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由此可此,二者之间存在不同的价值层次。

  再则,方刚所谓“参与者都是自愿选择,本质上与介绍对象的中介没有差别,这只是成年人的选择而已。其次,从道德上看,性道德只与个人自己有关”不值一驳,因为,艾滋病或其它性病的大量传播,就无情的否定了方刚了“性道德只与个人自己有关”的谎言。相反,大量事实证明,性道德本身就是个社会道德问题。

  呵呵,很遗憾,对方辩友至今没有搞清楚社会问题的概念,因为,在对方辩友看来,社会问题只是比重,不是对社会未来的影响问题。这就如说艾滋病的比重不高没有问题一样。

  如果整个社会百分之九十都得了艾滋才算社会问题的话,对不起,先生,我不得不说,那早就不是个社会问题,而是种族灭绝的问题。

  二

  各位辩友早上好。

  现在是过去的沿伸,未来是现在的伸展。对方辩友已对此早就进行了论述。

  请问对方辩友,一,现在怎么出尔反尔了?二,对方辩友可能说,历史与现实并不一样,所以,我方观点错了,但是,历史、现实与未来并非一样才具有逻辑关系,相反,正因为不一样,才形成了历史、现实与未来的逻辑关系。

  当然,暮光先生可能认为笑棚的观点并不是自己的观点,但从辩论团队的角度说,对方辩友是协同论战的关系,而不是相互否定的关系,相互否定的结果,从逻辑角度说就是反证明,也就是自证团队观点错误的同时,证实我方观点的正确。

  同理,如果说社会是一个大的团队的话,独立的个体就是这个巨大的团队中的一员。

  独立的个体再怎么独立、自由思想,但不可以用行动破坏或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因为,这是任何社会稳定的基本前提。

  任何个人的道德,即属于个人行为,但当与第二、第三者相联系时,就不是个个人问题了,而是社会问题了。

  所以,对方辩友还是搞清楚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为好,这是一。其二,独立的个体即不是屈从社会,更不是凌架于整个社会之上,自由追逐感官快乐或个人利益。打个比方说,暮光先生同笑棚组成了一个辩论团队,很显然,你们即是独立的个体,同时也是一个团队,但暮光先生常常不顾笑棚先生的观点,自由发挥,结果不断解构、否定笑棚的观点,请问,你说个体的独立自由对团队有没有作用?团队小社会,社会大团队,如此而已。

  暮光先生说:“你方到目前为止只是证明了网络一夜情是一个“问题”,这个好像无需证明,并且不在我们辩论的范畴之内”。一,暮光先生这段话证明,一夜情是个无需证明的问题,二,暮光先生同时认为,一夜情“不在我们辩论的范畴之内”。第一,暮光先生自我否定了己方观点,如“无需证明的问题”,那就是说,网络一夜情是个问题,但暮光先生虽然没说是个社会问题,从其语言逻辑联系上看,显然是指社会问题,只是暮光先生认为,这个社会问题还不够大,所以,不够大就不是社会问题。由此可见,暮光先生陷入到逻辑上自我否定的困境。第二,本辩论的主题就是网络一夜情的问题,暮光先生的“不在我们辩论的范畴之内”的理论依据在哪里呢?

  由此可知,对方辩友陷入逻辑混乱、目标游移的境地。

  很遗憾,到目前为止,对方辩友暮光先生,还没有搞清楚辩论即是个逻辑论理的过程,或者说,是个用逻辑证明己方观点正确,对方观点错误的过程。

  辩论过半,对方辩友尚未搞清楚逻辑是辩论赛的工具,由是可知,对方辩论此前的“辩论”,不过是没有论证的观点强调。用农村的话说,就是“拿着不是当理说”。

  呵呵,这可是辩论的大忌哟。

  我也是忙。边打字边处理一些问题,如不流畅,请各位辩友、裁判和网友原谅。

  暮光先生说:“但你一直在回避联系的条件性,即网络一夜情之中的联系是有条件的,不是普遍的,这种条件存在于个人之中,它不具有社会性,因此,网络一夜情现在还是个人问题。”

  第一,我们所有的论述,都是围绕论题展开。第二,暮光先生首次承认“联系”,虽然他没有说联系什么,只说联系的条件性,但也显示出,个体的独立与他人联系(关系)形成了社会,其实,暮光先生的这一观点,证明了个体的问题从本质上说是个社会问题的呈现。当然,暮光先生可能否定我的分析,但是,你虽然可以否定我的分析,但无法否定自己表达的逻辑关系。第三,暮光先生说:“即网络一夜情之中的联系是有条件的,不是普遍的,”暮光先生这段话的逻辑层次是:一,网络一夜情是有条件的,有条件就不是社会问题;二,网络一夜情不是普遍的,普遍了才是社会问题。

  很显示,对方辩友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所谓条件,就是社会基 础的问题,而社会基础,恰恰证明本身就是个社会问题,这是其一。其二,普遍的意义在于社会的典型意义,而不是暮光先生所理解的达百分之九十以上或他认为的什么比率才是普遍。打个比方说,强奸是个人行为,而且比率也不具有暮光先生所谓的“普遍”,但它却是个国际公认的社会问题,并没有因为它不普遍而影响它是个社会问题的定性。

  令人遗憾的是,暮光先生把社会价值标准倒置了。

  当然,社会价值标准倒置不是暮光先生一个人的问题,而是主流社会的价值观念。这又是另一个与本辩题无关,但却与社会有联系的重大问题了。

  呵呵,暮光先生总有令人无法预想的天才的创造之举:逻辑伦理。

  我方辩友的所有观点都是我的观点。

  同时,我方观点是系统论述,并非对辩友所断章取意的那样。

  但正因为暮光先生的天才创造,个体行为就不是个社会问题,而要看“量”。

  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以当时的人口比看,两人怎么也达不到暮光先生所要求的量,所以,以暮光先生的观点看,那就不是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而属于双方自愿的个人问题。当然,暮光先生会说,这是两种不可类比的问题,但是,两种问题虽然不同,同样具有类比性,因为,从二者的比率上看,刘青山、张子善比网络一夜情要少得多,这就证明,新问题的出现,不是以量比衡量是不是社会问题的,而是以对社会损害程度。

  对社会的损害程度,是以法律为依据的,但不能说一个人没有触犯刑律就不是社会问题,而是纯个人的问题。如果从行为学的角度说,个人的所有行为都是个体独立的行为,比如说,有人选择了为人民服务,有人反对为人民服务,但不能说反对为人民服务,没有直接造成对社会的损害就不是社会问题。同理,有人赞同网络一夜情,比如说对方辩友,有人反对网络一夜情,比如说我们,但对方辩友对网络一夜情的赞同就不是个社会问题?我看未比。

  不说它对社会精神的隐性损害,单就它对社会性秩序的破坏和谋利为目标而言,也是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而不是个人问题。

  指责他人断章取义时,需要论据,所以,对方辩友没有论据的指责,无疑是断章取义的表现。

  对于这个问题,我已作了全面阐述。恕不重述。

  笑棚又犯了一个移花接木的错误,因为,我谈的不是刘张的情妇问题,而是贪污问题。

  所以,我方驳友的观点并没有错误或失误。因为,刘张贪污问题,显然不是以量衡量它是社会问题的,而是相反,也就是我方辩友的观点:质。

  笑棚说:“因为人是社会中的人,人不可能超脱于社会生存。虽然这一点表明了个体问题与社会问题的相关性,内在联系性,不代表就此就能说明其是社会问题。”前面的咱就不细分析了,仅就“不代表”三个字而言,也无法从逻辑上证明个人的一夜情行为不属于社会问题,而从对方辩友的语言逻辑上看,恰恰证明了网络一夜情就是个社会问题。

  至于为什么我们这样说,前面早就有大段论述,恕不重复。

  呵呵,笑棚勇敢。

  但是,如果如笑棚的累加观点,刘张到现在还不成为社会问题,因为,同中国的总人口比,即便贪腐遍的今天,其比率也是微乎其微的。

  所以,请对方辩友收回你的累加观吧。

  从笑棚前面的论述上看,我以为笑棚走上了反驳我方观点的正途,没想到暮光先生的误导,把笑棚带到自我否定的路上。

  暮光先生以前对我的指责,实则用之以指责自己才对。

  个体的独立不等于个人行为与社会无关。对这个问题,我们早做了系统论述,恕不重复。

  而且,你方也一再强调我们强调的问题。

  个人怎么能独立于社会而单独生存那?这个你在开玩笑,我们这是在辩论,一个单独的个体是不能置身社会之外的,整个社会就是由每个人组成的,比如强奸犯是个体行为但危害的是整个社会,抢劫犯是个人行为但危害的是社会能孤立的看是与社会没关系吗?

  附议我方辩友观点,赞成。

  暮光辩友好。我早就指出了你的问题,概念不清、逻辑混乱,以上所谈问题,比如你说的范跑跑的问题,大家,也就是整个社会早就有了共识,范跑跑是严重的社会问题。

  这一事实证明我方观点的正确:社会问题是通过个体的具体行为体现出来的,而不是整个社会都有共同的行为,比如说都成为范跑跑才是社会问题。

  断章取义的概念是:有论点没有论据,或者改变对方的观点为论据。

  对方辩友的错误在于,有论点没有论据,有时,用移花接木的方式改变我方观点为论据。

  前者叫强词夺理,后者为没理找理。

  但后者需要更高超的逻辑技术,才能不显山不露水的达到目的。事实上,对方辩友做不到这一点,相反,用此技巧反而从逻辑上支持了我方观点。

  谢谢锅笑鹏先生支持了我们的观点!!!

  附议赞成我方辩友的观点。

  社会是由每个人组成的每个人是社会的一个细胞就像人一样也是有每个细胞组成的,细胞既是个体也是共体,细胞出了问题即使细胞的问题也是整体出了问题,癌症就是细胞出了问题但影响的是身体甚至是生命!!!

  我方辩友的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而严紧,这是一。其二,对方辩友的思维逻辑是:细胞的独立,就同整个人体没关系了,就不是人体(社会)问题了。

  这样的观点,其实不值一驳。

  对方辩友暮光先生,先是抛出一个范跑跑不是社会问题,现在又抛出刘张问题不是社会问题,再一次验证了无知无畏这句话。因为,社会共识认为,范跑跑和刘张的问题,不仅是个社会问题,而且是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挑战社会共识底线,翻云覆雨,勇气固然可佳,但显示了暮光先生对社会认知能力的低下。

  呵呵,很显然,暮光先生根本不懂得“条件”的概念,更不懂得社会问题、个体行为与普遍现象的关系。

  我方辩友在谈细胞与人体的关系时,已进行了全面论述,恕不重述。但有必要提醒对方辩友,有明确的概念才可能有逻辑。

  暮光先生先生说:“我方观点,网络一夜情还是个人问题,是以现实条件为基础,网络一夜情是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未来成为什么性质的事件,要依据条件而定。”其中,“网络一夜情还是个人问题,是以现实条件为基础”的逻辑关系是:一、一夜情是个人问题。二、现实条件是一夜情的基础。这一逻辑恰恰是自我否定式逻辑关系,反证了我方观点网络一夜情是社会问题的正确。

  呵呵,暮光先生把精英逻辑应用得炉火纯青。

  那么,借用一下暮光先生的假如逻辑,分析一下一夜情是不是个社会问题:

  假如暮光先生是个癌细胞,而且,假如人体(社会)只有一个暮光先生这个癌细胞,假如暮光先生这个癌细胞,大量破坏正常细胞(人体系统),请问,这是个人问题还是人体系统的问题呢?

  暮光先生一定会说,这是个人问题,因为,暮光先生是独立的、自由的,破坏人体系统即是他的独立行为,也是他的自由权利。很显然,这是癌细胞的逻辑,不是正常细胞的逻辑。

  当然,暮光先生会说,就算我的假如成立,但他只是人体千千万万个细胞中的之一,虽然是癌细胞,但比率不够(量),所以,这还只是个个体细胞的问题,与人体系统无关。当然,从癌细胞的逻辑上说,越是突出是个体问题,越有利于癌细胞的扩张。

  暮光辩友的这一观点,恰恰否定了自己的观点,因为,此前暮光辩友说,刘张问题没有当作社会问题。如此自相矛盾,自我否定的逻辑关系,似乎不应该出现在辩论赛中。

  暮光辩友的观点,比如,“但官方只在政府和企业的框架内进行整治”,用以证明刘张问题不是社会问题,是不是太过好笑?

  很显然,卖淫也是两厢情愿,官员受贿也是两厢情愿,但因为他们是两厢情愿就不是社会问题吗?

  我方认为否否否否否否否否否否否否否否否否否否否否!因为,如果以两厢情愿做为衡量卖淫或官员受贿的标准,很显然两者都不是社会问题,而现实恰恰证明,两者不仅是社会问题,而且还是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

  当然,从受贿官员的角度说,这是纯个人的问题,与社会问题无关。

  纵观昨、今两天的辩论中,我们发现,不仅网络一夜情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两厢情愿”论也成了更为严生的社会问题,因为,从卖淫到受贿官员,一个共同的理由就是“两厢情愿”。只有不“两厢情愿”的才是社会问题,比如,剥削压迫者与被剥削压迫者,但“两厢情愿”者,比如,官员,又视不情愿的一方为社会不安定因素,“必须预以严惩”(佛山人社局局长语)。悲夫悲哉,中国。

  当然,从自然人的角度说,“两厢情愿”是社会最合理的搭配,所以,“两厢情愿”下的所有问题不仅不是问题,而且还是社会应该倡导的。在自然人逻辑下,于是就有了你把企业划给我个人,我回报你几百万、几千万,循环往复。当然,这是“两厢情愿”的个体行为,是合理的。

  这一“合理现象”,就从逻辑上否定了依法追究受贿者法律责任的问题,使法律处于受责而不是追责的社会地位。

  由是观之,“两厢情愿”论是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的。

  收贿受贿也是在“相互帮助”恰恰是暮光先生“两厢情愿”的逻辑。

  个体造成的社会问题当然可以同社会区分,笑棚怎么忘了你以前的观点:个人责任?但个人责任的存在,才突显出社会问题。

  “两厢情愿”的逻辑,必然有逻辑类比。因为,没有逻辑类比就没有对比性逻辑分析。暮光先生说:“请不要把你的逻辑加给我”,这只能证明暮光先生只会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论点,不会逻辑分析。因为,暮光先生在辩论过程中,大多只有观点的举证,没有逻辑分析。观点举证不等于逻辑分析,而逻辑分析恰恰能够证明观点的正确或谬误。

  光有观点举证,是经不起逻辑推敲的。

  所以,这是暮光先生在本轮次辩论赛中最大的失误之一。

  自然属性是人的动物性本能,但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根本原因,在于人脱离了自然人,成为社会人。

  所以,对方辩友的观点与我方辩友的观点,有着天差地别的不同。

  对对辩友说:“关于偶然与必然、客观与主观的辩证统一也是出自里面。”这正是我方一以贯之的观点,对方辩友现在承认我方观点,证明真理战胜谬误是人类的不二真理。

  当然,从本质上说,笑棚的观点和我方完全一致,只是在辩论赛中,笑棚不得不选择为证明而证明一条路而已。这一事实同样证明,我们不是为观点而辩论,而是为训练思维逻辑而辩论而已。

  但不论怎么说,对方辩友以其相互矛盾的逻辑,证明了我方观点的正确。

  没有特别限定的‘两厢情愿’,从逻辑类比的角度说,类似的“‘两厢情愿’”都在其中。对于这一点,我想对方辩友越辩越黑。

  同样,对“个体隐私的尊重”不等于隐私中不存在社会问题。前面说过,受贿也是隐私,又符合“两厢情愿”的逻辑,但它无法掩盖它是个社会问题的客观事实。正如对方辩友一再强调的个体行为问题一样。

  呵呵,如果不引用暮光先生的话,试问,如何分析你话中的逻辑关系?

  我方早就系统论述网络一夜情虽然体现在个体上,但却是社会问题,并论证了个体与社会、个人问题与社会问题,对方辩友没有看懂,我们倍感遗憾。

  对方辩友说:“讲明偶然与必然、客观与主观的辩证统一,是为了证明我方关于个人问题之于社会问题独立性存在的科学性,并不是赞同你方的观点。”很遗憾,对方辩友的逻辑不仅没有证明对方辩友一夜情是个人问题的正确,而且在逻辑的相互否定中,证明了我方观点的正确。

  所以,辩论的要义在于,不是论点的强加,而是逻辑的证明。

  比如说,对方辩友说,“是为了证明我方关于个人问题之于社会问题独立性存在的科学性,并不是赞同你方的观点。”所以,逻辑的证明的结果,是最好的说明。

  断章取义地分析逻辑是让人无法接受的,这是观点的举证,或者叫强加给别人的观点,而断章取义在哪里?为什么说那是断章取义,论点论据完善,这叫系统逻辑分析。

  当然,我早就给自己定位为“陪练”,帮助对方辩友解决辩论过程中存在辩论难题虽然不属于辩论范畴,但却对对方辩友有益,虽然累点我还是乐意的。

  说明不等于从逻辑上证明了对方辩友观点的正确,只是资料的陈列。

  所以,逻辑证明才是辩论的关键所在。

  我认识一位青年人,他叫徐亮,能在与人交谈中写文章,而且逻辑清晰,陈述有序,很值得年轻人学习。

  当然,这需花点苦功失。在北京的朋友,不妨向他请教一下逻辑思维的训练方法。扯远了,打住。我之所以这样说的原因,在于暮光先生的逻辑能力,实在令人不敢恭维。

  对方辩论又谈了个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逻辑推理是分析社会客观现实的工具,扔掉工具怎么分析呢?

  笑棚,如果你长期参加此类辩论,逻辑思维不仅不会得到得升,而且最大的可能是相反。

  执于输赢,此类辩论赛的意义则荡然无存。

  呵呵,你没试过不等于不存在啊。这么简单的逻辑怎么能套住人?

  玩个复杂的。

  再则,笑棚想用试过没有,证明其比率观的正确。

  我方早就说过,比率观无法分析社会问题,比如,汪精卫只有一个,他投靠日军,卖国了,但总不能说,汪精卫的比率不够,不能算卖国吧?

  所以,对方辩友以社会比率判断是不是社会问题的标准是经不起分析的。

  为了避免对方辩友越陷越深,无法自拔,我方早就提示对方辩友换个思路。但对方辩友的错误判断,以为执此一法,就可以胜券在握,使之失去了正面反击的机会,实属遗憾。

  而且,我方一再提醒,辩论赛的关键是逻辑体系对逻辑体系的解构或否定,不完全取决于观点(正式辩论技巧与观点同样重要),但对方辩友总错误的认为,我方没有谈本质问题。本质问题的属性,是由逻辑分析呈现出来的,而不是观点的举证。相信对方辩友以后会重视我方的提示。

  辩论从来不是以好玩好看为目标,而是,一,正式辩论为分清事非,为决策提供理论依据(所谓理论依据就是把某种思想逻辑化,便于操作)。二,我们这种以训练思维逻辑为目的的辩论。逻辑建构与逻辑解构,是双方对阵的主要形式。所以,辩论从来不是个吸引人的问题。对于逻辑人而言,它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和乐趣。

  感谢你如此看重我。

  但我看重的是所有网友提升思维逻辑能力。因为,在我看来,中国存在的问题,不是五十岁以上的人能够解决的,而只能靠你们。解决问题需要能力,我希望更多的人具有解决问题的非凡能力,这才是我愿意当陪练的原因。

  暮光先生说:“社会的现象一定是社会性的问题么?”

  我辈愚鲁,还是由暮光先生自解其逻辑关系。盼早指教。

  对方辩友说:“我在前面已经讲过,我们有些词汇不是太确切,暮光朋友的本意我想我们是能够明白的。还是讲社会现象与社会问题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但是很显然,对方辩友没有给我们指教,当然,我们希望对方辩友给我们指教,这是一。其二,对方辩友的“有些个人问题,比如我喝酒了,我喝酒后不小心吐了,且是吐在路人身上”喝酒论,只不过是暮光辩友的“假如、、、”翻版。我方对假如论早就给予驳斥,恕不重复。

  其三,对方辩友说:“这同田先生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即不承认个人问题的相对独立性”,我方早就论述了个体独立性与社会的关系,恕不重复。

  但是,不重复不等于我方不质问对方辩友:如果没有独立的个体,哪来的社会?因为,我方辩友早就论述了,独立的个体才组成了社会。但令人遗憾的是,对方辩友以主观杜撰为论据,实在显示诡辩术应用的不高明。

  “当然是社会问题,首先你喝的酒你自己制造不了,其次你喝酒不会是一个人,你喝醉了被别人看见了,其他人在意识上就对你的喝醉有个看法,比如讨厌、笑话、同情等等,你吐了其一气味会被人闻道,其二不会吐回嘴里而是其他地方,这一系列的活动都离不开社会,没有社会活动就没有你喝醉了并吐了的事件发生。”很显然,我方辩友论述的是个体与社会的关系,而对方辩友却以此为论据,证明其“虽然我吐了秽物到其他人身上,与他人发生联系,但就这个问题本身性质上来讲,仍属于个人问题”,显然毫无客观事实依据。因为,吐是个人行为,但吐到他人身上就产生了社会联系,当然,假如吐之后不引发其它问题,对社会损害较小,但损害较小不等于没有损害社会,更不等于不是个社会公德问题。

  赞成我方辩友的观点:“个人问题有社会属性,没有离开社会属性的个人问题,问题本身就是社会属性,没有社会你哪来的问题!!!”

  简洁、有力,而且,对方辩友无法从逻辑上自圆其说:个人的独立就是独立,与社会无关。

  再进一步说,社会现象就是透射出的社会问题。对方辩友无法自圆其说,只能采取避而不答的方法应对之。

  正因为个人问题的存在,才有了社会问题。请问,如果没有个人,哪来的社会?

  但正因为个人独立性(行为)的客观存在,社会问题才呈现出来。

  所以我方一直说,社会必然现象是通过偶然现象呈现出来的。因为,如果没有个人行为,社会问题怎么呈现?

  对方辩友的观点漂移,是造成对方辩友逻辑矛盾的主要原因。

  “剥夺”是禁言之谓,道理在逻辑之中,也就是说,分析以逻辑为载体。

  所以,对方辩友又一次以错误的概念和扭曲的逻辑,证明自我观点的正确。

  但事实上,错误的概念和扭曲的逻辑,必然导致逻辑的混乱。

  对方辩友可能说,我方一直强调逻辑,失去了辩论的有趣性。

  但是,打情骂俏很有趣,但它不是辩论。

  边洗衣服边抽空打字,不连贯之处,请辩友们原谅。

  对方辩友说“我感觉回避”,感觉不是逻辑论理,而是主观结论。

  但是,主观判断只有符合客观逻辑时,其结论才能成立。反之,也就是不能成立的结论,其逻辑必然自相矛盾。

  对方辩友说:“具有社会属性就代表其行为就一定是社会行为?那人的个体行为呢?”请注意,社会问题不是社会行为,因为,社会行为是集体行为,当然,社会行为可能是很严重的社会问题,也可能不是,比如说集体劳动。

  前面我早就说过,对方辩友的概念不清,屡屡造成逻辑的自相否定。

  同理,个人行为也不一定是社会问题,比如,学雷锋做好事。

  由此可知,是不是社会问题是由价值标准决定的,而不是量化说。

  再进一步说,社会共同遵循的价值标准,是衡量个体或群体是不是社会问题的尺度。

  再强调一遍,社会共同遵循的价值标准,是衡量个体行为或群体行为是不是社会问题的尺度。因为,没有价值标准,便无法分清好坏是非。用量比论代替社会价值标准,恰恰是造成中国各种严重社会问题的根本原因。

  换言之,用量比论代替社会价值标准,就如同用人体重量代替人类精神灵魂一样。

  对方辩友陷入到感觉的狂欢,失去了逻辑的基础,所以,就根本无法分清个体与社会、社会行为与社会问题的概念。

  分不清概念的结果,必然陷入一场文字游戏。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网络一夜情不仅是个社会问题,而且是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同时,我方还认为,对方辩友的概念不清,导致了整个辩论过程的逻辑混乱,加之以量化标准代替社会价值标准,从事实(逻辑)把人类打回到动物时代。而对方辩友还快乐的说,这是个个人行为问题,与社会无关。

  再则,我方辩友以大量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明网络一夜不仅是个社会问题,而且给社会带来了严重损害,比如艾滋的漫延等等。

  当然,对方辩友求胜心切固然可以原谅,但不管真理,固执一端,却是社会不良现象。所以,我们希望,在以后的辩论中,大家是为了求理而不是求胜。

  求理成为所有人的奋斗目标,中国社会现存的问题就有了解决方法。

  求解决中国问题,是每个中国人应尽的责任。

  求解解决中国问题之理,是每个中国人应尽的责任。

  感谢各位辩友和各位裁判,同时,也感谢我方辩友所列举的大量实列,支撑了我方观点。

  主流观点无法成功反驳他们的观点,因为,你在人家的圈子里跳舞,是无法跳出圈子的.中国走不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境的原因也在于此

  20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