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集体所有,是村社集体所有成员的所有,集体成员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占有、使用和处置土地(土地权利从来不是绝对的权利,比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土地不经批准,不得非农使用,也就是土地用途管制原则)。集体的土地权利被分割为两个部分,一是集体的所有权,二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集体是土地发包方,农户是土地承包方,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承担一定的义务。
集体的土地权利属于全体集体成员,有两层含义:一是集体成员内部平等享受土地利益的权利,二是非集体成员不享受集体土地的任何权利。集体对其内部成员的平等开放和对外部成员的不开放,是合二为一的。在这个意义上,集体产权是十分清晰的。任何一个村社集体,村社干部都不能将村社集体的土地权利无偿分配给集体以外的成员,国家也不能将村社集体土地的权利“一平二调”,将村社集体土地无偿划拨出去。
因此,从让农民获得更大收益的角度看,对待村社集体的土地权利,可以采取两个方向的措施:一是限制村社集体的土地权利,以免村社干部以权谋私。不过,一旦村社集体不再有土地权利,村社干部一方面不能再谋私,另一方面也不大可能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所需基础条件的改善。二是保留村社集体的土地权利,但通过发扬民主、设计制度,来控制村社集体权利的使用方向。比如,村社集体调整土地需要有超过2/3的成员签名通过;村社集体如何使用集体资源,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等等。这样就能约束村社干部的权利,同时又可以为村社发展提供大量的可以满足村社集体多数成员需求偏好的公共品,也就可以实现村民集体潜在的收益。
村社集体土地权利不宜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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