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性游街


习惯性游街

 

最近,湖南省娄底市召开的公捕大会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关注。

其实全国好多县市每年都要搞这么一两次,据称这是一种习惯性做法,然而正是这种习惯性做法,体现了国人漠视人权的一种长久性积疴。

早在1988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就已作出规定,要求司法机关不仅对死刑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一律不准游街示众。但是这个规定像其他规定一样,从一出台就被束之高阁,没有人执行。大约是因为组织公判大会的都是党政部门,两高和公安部的规定约束不找他,而地方公检法系统又不敢不听从。

“这里太复杂了,不这么搞,不能起到震慑作用。”“涟钢是个特殊的地方,不采取一些非常手段不行。”据报道,娄底市政法委书记和综治办主任如是说。——咦,这就可以成为政府部门侵犯人权的借口吗?

1916年——1939年曾在美国最高法院任职的大法官布兰代斯(Louis D.Brandeis)曾经指出:“1787年制宪会议奉行分权远不是为了提高效率,而是要杜绝专权”。——我想,什么时候我们的政府官员们真正懂得这句话的含义的时候,我们的宪政才有希望,我们的人权才能够真正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