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会不会削弱市场竞争


     

最低工资标准会不会削弱市场竞争

 

    从昨天(7月1日)开始,河南、陕西、安徽、海南等省开始上调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各省的上调幅度均在20%以上,其中海南三类地区的工资增幅达到40%以上。至此,今年以来,我国已有27个省份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全国总工会的官员说,这为下一步推进收入分配改革,迈出了关键的一步。(7月1日《每日经济新闻》)

    政府为企业设立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在我国出现新型劳资关系以后,政府为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权益而推出的行政手段。但是,在一些专家看来,政府提供的最低工资标准,却是违反市场法则,阻碍市场竞争的。日前,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在上海举办的“中国平安财富论坛”上发表了一个演讲,其中就提到了政府出台的最低工资标准。他以不屑的口吻说道:“假如要推出什么最低工资,再大力推行《劳动法》,搞什么集体协商,任何从事保护劳动力的东西,都是会影响竞争的。”(6月29日《东方早报》)

    张五常的这种说法,并不是空穴来风,应当说在我国经济学界一向有其市场。但是,这种“理论”回避了一个现实的问题,即企业的竞争力到底从何而来?放眼看一看世界上一些有竞争力的跨国大企业,它们无不是以创新型的产品来占领市场,而决不是以削减职工工资来增厚企业主的腰包。但在我国,由于企业普遍缺少创新能力,市场上充满同质化竞争。在这样的市场中,企业主为了更多地占有市场,惟有从内部挖掘潜力。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结果,一方面劣质产品充斥市场,另一方面职工工资长期难以提高,职工无法通过劳动收入来解决住房等问题,获得体面生活。张五常在演讲中说:“假如20世纪90年代中国保护劳动者的法令是今天这些法令的话,中国的发展不可能像今天这样。”其实,这正是我国在过去20年来发展中的问题所在,GDP指数的上升以压制劳动者幸福指数为代价,今天它的后遗症正在逐渐显露出来,一些企业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已经为它提供了注脚。很显然,以往那种只顾一头而放弃另一头的制度安排,已经不能适应今天的社会发展方向了。

    按照纯粹的市场经济理论,政府确实没有必要规定最低工资,要求企业严格执行。但是,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一向表现为“买方市场”,近几年虽然在一些城市出现了“用工荒”,但它更多地表现出阶段性,而不是一种长期现象,总的来说,资方对劳动力仍然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在诸如工资等事宜上,劳动者并无多少主动权。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政府作为市场的仲裁者,自然应该更多地站在弱势一方,为劳动者搭建一个合理的博弈平台,最低工资标准的出台就显示了政府的这种努力,这也是政府应尽的义务。

    其实,按照目前各省市已经提高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对于我国目前不断上升的生活支出,这种标准仍然是偏低的,职工以这种最低工资,只能解决最为基本的生存需要,而无法得到体面生活。即以北京来说,提高标准后的最低工资是960元,每一个对我国大城市生活有印象的人都应该明白,一个人依靠这些工资,可能连上一次餐馆、添置一件新衣、打一次出租车都是不敢奢望的。

    很显然,政府在制订最低工资标准的时候,已经充分考虑到了一些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但是,它不应该反过来成为企业给职工支付低工资的理由。理想的状态是,职工的个人收入能够与企业的发展保持一种同步,当企业的效益出现上升的时候,职工的工资也能够上升,让他们能够分享到自己创造的劳动成果。很显然,这需要建立起新的博弈机制。前不久,全国总工会呼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这当然是一种积极的思路,但是如果职工在企业里仍然处于弱势地位,或者企业的基层工会不能成为职工利益的真正代言人,事实上这种协商是很难开展起来的。因此,这需要政府作出更多的努力,这种努力不仅在于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更在于让工人能够拥有行使权力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