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与一起某企业负责人诉相关行政部门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我作为参与审理案件的陪审员,因为是合议庭成员之一也与法官一起被申请回避。其中,原告申请陪审员回避提出了两个理由:一是陪审员因其身份的特殊性,未能够对审判案件的不公正现象予以指出并申请纠正。其二,随机抽取陪审员的名单流于形式,因而可信度不高。
针对这两点理由,我认为:第一,陪审员由于其身份的缘故,反而更有可能对对审判案件的不公正现象予以指出并申请纠正。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很少量的专职陪审员之外,大部分陪审员都是兼职的,自己本身有相应可以获得经济来源的职业,与法院没有什么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反而可以相对客观地发现问题面对问题分析问题。而审判员之间都是同事关系,在具体问题上牵涉的东西似乎要比陪审员思虑的要多一些。
第二,就我所在的法院而言,目前法院的陪审员参与陪审基本上处于一个比较均衡的局面,不会出现特别让某个陪审员多一些参与陪审的情况。笔者就曾半开玩笑半认真地提过,在假期自己的空余时间比较多可以多些参与陪审案件,但是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陪审员一般都是轮流参与案件陪审,要尽量避免某些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过多而另外一些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过少的严重不均现象。但是,在具体到某个案件之时,法院有时的确会考虑到为了更好查清事实,更好地从法律的角度看清问题的实质而考虑陪审员的人选。陪审员要解决在法律上“陪而不审、审而不问”的现状,在具体提问的时候,必然要考虑到法律切入的角度问题。比如对于本案具体行政诉讼而言,原告要求法院确认相关行政机关超期答复的问题,何谓“超期”?针法律条文的分析是一个必经的过程,而围绕这个问题,回溯过往查清事实也就成为一个方向。因此,在通知我陪审这个行政诉讼案件之时,法院相关负责人也会提到最好事先前往法院熟悉案卷,也要看看相关法律规定,以便更好地开展这个工作。
这就是在一起案件审理中被申请回避之后,我作为陪审员所作的一点思考。毋庸置疑,陪审员制度在现实中的确会引发疑问,期待今后作进一步深入的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