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案件的属地管辖问题


     最近,秦皇岛公安部门办理的一个合同诈骗案,因为管辖问题,办不下去了。缘由是,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检察机关说合同是在河南签订的,嫌疑人也是居住在河南,秦皇岛不是主要犯罪地,不能管辖。公安机关想移送给河南,但河南认为,人已被抓好几个月,都到这时候了,夹生饭,不收。最后秦皇岛只能把嫌疑人取保候审,放了。

    这是经侦部门办理的案件。

    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经侦局、经侦处、经侦队),主要管辖涉及市场秩序、公司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的经济犯罪,常见的有非法经营、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集资诈骗和贷款诈骗,等等。

    普通的诈骗(没有合同、交易)、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破坏公私财物等犯罪,虽然也有经济内容,但属于一般性侵财犯罪,不涉及以上几个“秩序”,由派出所或其他刑警队直接受理,经侦队是不管的。

    以上说的是同一个公安局的内部分工。如果是不同城市之间,由哪个公安局、哪个经侦队来管,就涉及本文一开始所说的属地管辖了。

    常见的问题是,疑难复杂不太好办的案件,又没有人情的,经侦队有管辖权也尽量不予受理,造成很多当事人的报案难。经济犯罪不比普通犯罪,有杀人放火了派出所刑警必须马上去管,经济犯罪则可以被说成是经济纠纷,让你去找法院。反正这类犯罪都不是急茬的,耽误了也不会出什么漏子。

    如果是有人情的,情况则会不同。甚至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有的经侦部门也会努力创造出管辖权,受理立案。

    对于属地管辖,法律规定首先是由犯罪地管辖的,这是第一管辖原则。也可以由嫌疑人居住地管辖,这是第二管辖原则。在前者中,如果有多个犯罪地的,由主要犯罪地管辖。

    比如在合同诈骗中,谈判、签订合同、收付款等行为所发生的地点,就是犯罪地。一个经侦队想管一个合同诈骗案,就要先审查上述行为发生的地点。如果主要行为都不在本地,就不应该受理。

    如果非要受理,就只能拿汇款这一条作为理由。被害人从本地把钱汇给嫌疑人了,所以本地也是犯罪地。这样,就创造出了管辖权。

    也有的案子,连汇款这一条理由都没有,经侦部门就直接以被害人所在地的名义管辖,这在法律上也是没有依据的。更有甚者,外地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被“骗”了,总公司或母公司想在本地立案,经侦部门也配合。这相当于拿被害人亲戚说事,更没道理了。

    这是在现实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拿一个在性质上有争议的、微不足道的行为,去代替主要犯罪行为,争取管辖权。对此,公安部多次明令禁止过,所以这一两年变的少了些,但还是时有发生。秦皇岛的这个案子,拿汇款地说事,就如此。好在让检察院给“把关”了。

    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律师和当事人可以理直气壮地提出管辖问题,要求移送或撤案。不少经济案件都很难界定是否犯罪,本地经侦把不该管的案件拿过来,就是为了打“擦边球”,一旦移送,没有了人情影响,可能连犯罪都不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