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企业所得税汇缴新规讲解(28)


财政部今年又新发布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从维护正常收入分配秩序出发,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及账务处理等作了进一步明确。但职工福利费核算变化不影响企业税前扣除。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近日下发的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做出的规定,属于企业财务规范,不是税收政策,不能对企业或者职工个人如何缴纳所得税进行规定。因此,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缴纳所得税问题,应当遵循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

财务规定几次修改福利费列支:
  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运用职工激励机制是我国财务管理多年的一贯做法。
  较早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对职工福利基金的计提及开支范围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其后名称进一步规范,并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作出相关规定,计提比例有1.5%11%14%等,逐步统一为14%,但计提依据不尽相同。直到200711,新《企业财务通则》取消了长期以来实行的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直接从成本中列支,原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药费或者医疗保险费等改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按照规定结转处理使用。

财企〔200924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将符合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